书城考试2010报关员资格全国统考标准辅导教程与重点、难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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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进出口税费(5)

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期间,纳税义务人可以先行提取货物,但必须依法向海关提供担保。

6.3.7进出口税费的缴纳方式与退补

6.3.7.1税款的缴纳与退还

海关征收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时,应向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填发“海关专用缴款书”。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持凭“海关专用缴款书”向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税款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持缴款书向指定银行办理税费交付手续;另一种是向签有协议的银行办理电子交付税费的手续。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但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以下情况经海关核准可予以办理退税手续:①已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②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③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已退关的。④因海关误征,致使纳税人多缴税款的。⑤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卸、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卸、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卸、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⑥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的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

【真题链接1】对于已缴纳进出口关税的货物,纳税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的有()。(2006年)

A.因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B.因销售渠道不畅原状退货退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C.因品质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D.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答案】A、C、D

【解析】以下情况经海关核准可予以办理退税手续:

(1)已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2)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3)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已退关的。

(4)因海关误征,致使纳税人多缴税款的。

(5)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卸、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卸、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卸、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

(6)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的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

【真题链接2】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发出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2006年)

【答案】×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52条规定,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真题链接3】已征税放行的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现短卸、短装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卸、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卸、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2006年)

【答案】√

【解析】以下情况经海关核准可予以办理退税手续:

(1)已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2)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3)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已退关的。

(4)因海关误征,致使纳税人多缴税款的。

(5)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卸、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卸、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卸、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

(6)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的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

【真题链接4】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但已征收的滞纳金不予退还。()(2008年)

【答案】√

【解析】本题的说法正确。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进口环节增值税已予抵缴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已征收的滞纳金不予退还。

【真题链接5】海关办理退税手续时,已征收的滞纳金一并予以退还。()(2009年)

【答案】×

【解析】已征收的滞纳金不予退还。

6.3.7.2延期纳税与强制执行

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向办理进出口申报纳税手续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供缴税计划。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规定的缴款期限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依法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缴。强制措施主要有强制扣缴和变价抵扣两种。

【真题链接】下列属于纳税义务人可以在货物进出口前向海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情形是()。(2008年)

A.因企业分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

B.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

C.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

D.因企业资金紧张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

【答案】B、C

【解析】本题中,属于纳税义务人可以在货物进出口前向海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情形是B、C两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39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6.3.7.3加工贸易缓税利息

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的,海关除依法征收税款外,还应加征缓税利息。

缓税利息的计息期限规定如下:

(1)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经批准内销的,缓税利息计算期限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至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

(2)加工贸易E类电子账册项下的料件或制成品内销时,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电子账册的最近一次核销之日(若核销日期为空,则为电子账册的首批料件进口日)至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

(3)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未经批准擅自内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或加工贸易保税货物需要后续补税但海关未按违规处理的,缓税利息计息期限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至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之日,内销之日无法确定的,终止日期为海关发现之日。若内销涉及多本合同,且内销料件或制成品与合同无法一一对应的,则计息的起始日期为最近一本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至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之日,内销之日无法确定的,终止日期为海关发现之日。若加工贸易E类电子账册项下的料件或制成品擅自内销的,则计息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电子账册的最近一次核销之日(若没有核销日期的,则为电子账册的首批料件进口之日)至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之日(内销之日无法确定的,终止日期为海关发现之日)。

(4)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等违规内销的,还应根据规定征收滞纳金。滞纳金是从应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发现之日止按日计算,滞纳金征收比例为少征或漏征税款的0.5‰。

缓税利息的计算公式为:应征缓税利息=应征税款x计息期限(天数)x缓税利息率/360

缓税利息的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海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随时调整并公布。

6.3.8进口货物原产地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将原产地规则定义为:一国(地区)为确定货物的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

(1)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即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以下简称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是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这些货物指:①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产品;②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③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领土或者领海开采、提取的矿产品;④其他符合相应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完全获得标准的货物。

2)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原产于非成员国或者地区的材料在出口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税则归类发生了变化。

3)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是指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扣除该货物生产过程中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非原产材料价格后,所余价款在出口货物交货价格(FOB)中所占的百分比。

4)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赋予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5)其他标准,是指除上述标准之外,成员国或者地区一致同意采用的确定货物原产地的其他标准。

(6)直接运输规则

“直接运输”是指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从该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途中未经过该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2)非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非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主要有“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生产的标准(即完全获得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

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以下产品视为在一国(地区)“完全获得”:①在该国(地区)出生并饲养的活的动物。②在该国(地区)野外捕捉、捕捞、搜集的动物。③从该国(地区)的活的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的物品。④在该国(地区)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⑤在该国(地区)采掘的矿物。⑥在该国(地区)获得的除上述①~⑤项范围之外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⑦在该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能弃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废碎料。⑧在该国(地区)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理的物品,或者从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材料。⑨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⑩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上述第⑨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⑾从该国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物品。⑿在该国(地区)完全从上述①~⑾项所列物品中生产的产品。

2)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

实质性改变是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税则归类改变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发生改变。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从价百分比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不低于所得货物价值的30%。

从价百分比可用公式表示为:(工厂交货价x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工厂交货价x1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