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考试2010报关员资格全国统考标准辅导教程与重点、难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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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进出口商品归类(1)

大纲要求

1.熟悉《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基本情况。

2.掌握归类总规则的具体规定。

3.熟悉商品归类的有关依据和申报要求。

4.熟悉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标的结构。

5.掌握正确进行商品归类的方法。

知识点精析及应用

5.1《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指的是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是建立在商品分类目录基础上的。为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和便利,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83年6月通过了《协调制度公约》及其附件《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或HS)。《协调制度》将国际贸易涉及的各种商品按照生产类别、自然属性和不同功能用途等分为21类97章。为了避免各税(品)目和子目所列商品发生交叉归类,在类、章下加有类注、章注和子目注释。为了使每一项商品的归类具有充分的依据,设立了归类总规则,作为整个《协调制度》商品归类的总原则。

5.2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

根据海关征税和海关统计工作的需要,我国在《协调制度》的基础上增设本国子目(三级子目和四级子目),形成了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然后分别编制出《进出口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协调制度》中的编码只有六位数,我国进出口税则中的编码为八位数,其中第七位、第八位是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加入的“本国子目”。

【真题链接】我国进出口商品编码第5、6位数级子目号为HS子目,7、8位级数子目号列为本国子目。()(2006年)

【答案】√

【解析】我国进出口商品编码的表示方法为:章、品目、第5、6位数级子目号列为《协调制度》原有的编码(又称HS子目),7、8位数级子目号列为我国增加的编码(又称本国子目)。

5.3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海关行政管理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对进出口商品进行归类的依据是:①《进出口税则》;②《商品及品目注释》;③《本国子目注释》;④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⑤海关总署发布的商品归类决定。

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可以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出口的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类。预归类申请应当向拟实际进出口货物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提出。申请人申请预归类的,应当填写并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经直属海关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并且告知申请人。

5.4《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共有六条。

(1)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该规则说明:①“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协调制度》系统地列出了国际贸易的货品,将这些货名分为类、章及分章,每类、章或分章都有标题,尽可能确切地列明所包括货品种类的范围。但类、章、分章的标题只是一个大概,无法规定具体内容。此外,标题之间还会产生交差。②“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因此,只有按品目条文、类注或章注确定的归类,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许多货品可直接按目录条文规定进行归类,而类注、章注的作用在于限定类、章和品目的商品范围。如果按品目条文、类注或章注还无法确定归类,则按下面的其他规则(规则二、三、四、五)确定品目的归类。③规则一说明了品目、类注和章注与其他归类原则的关系,即明确在商品归类时,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是最重要的,是首先必须遵循的规定。

(2)规则二

1)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2)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该规则说明:①将所有列出某一些物品的品目范围扩大为不仅包括完整的物品,而且还包括该物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报验时它们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②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应归入已组装物品的同一品目。③规则二“2)”是关于混合及组合的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两种或多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的归类。这部分内容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品目号中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既包括单纯的该种材料或物质,也包括以该种材料或物质为主,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而成的货品;二是指品目中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既包括单纯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还包括以这种材料或物质为主,兼有或混有其他材料或物质的货品。这样,就将品目所列的适用范围扩大了,但其适用条件是加进去的东西或组合起来的东西不能使原来商品的特征或性质发生改变。④只有在规则一无法解决时,才能运用规则二。

【真题链接】按照归类总规则的规定,税目所列货品,还应视为包括货物的完整品或制成品在进出口时的未组装件和拆散件。()(2007年)

【答案】√

【解析】归类总规则中规则二规定,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3)规则三

当货品按规则二“2)”或由于其他任何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1)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2)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1)”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3)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1)”或“2)”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

该规则说明:①对于根据规则二2)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货品,本规则规定了三条归类办法。它们优先权的次序为:①具体列名;②基本特征;③从后归类。②只有在品目条文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运用本规则。③规则三1)规定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应优先于列名比较一般的品目。④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比其他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在这种情况下,货品应按规则三2)或3)的规定进行归类。⑤规则三2)是指不能按规则三1)归类的混合物、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的归类。它们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⑥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1)或2)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后一个品目。

【真题链接】对进出口商品进行归类时,如果该商品在品目条文上具体列名可以直接查到,则无须运用归类总规则。()(2009年)

【答案】×

【解析】归类总规则中的规则三规定,当货品按规则二“(2)”或由于其他任何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因此本题错误。

(4)规则四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品目。

该规则说明:当一个新产品出现时,《协调制度》所列的商品不一定已经将其明确地包括进去,为了增强《协调制度》的适应能力,有利于解决这类归类问题,货品在不能按规则一至三归类的情况下,应归入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中。

(5)规则五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1)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2)除规则五“1)”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不受本款限制。

该规则说明:①规则五1)仅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的容器:制成特定形状或形式,专门盛装某一物品或某套物品的;适合长期使用的。在物品不使用期间,这些容器还起到保护物品的作用;与所装物品一同报验的,单独报验的容器则应归入其所应归入的品目;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本身并不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但本款规则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②规则五2)仅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各条规定的包装材料及包装容器:规则五1)以外的;通常用于包装用关货品的;与所装物品一同报验的,单独报验的包装材料及包装容器则应归入其所应归入的品目;不属于明显可重复使用的。但本款规则不适用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

【真题链接】下列货品进出口时,包装物与所装物品应分别归类的是()。(2006年)

A.40升专用钢瓶装液化氮气

B.25公斤桶(塑料桶)装涂料

C.纸箱包装的彩色电视机

D.分别进口的照相机和照相机套

【答案】A、D

【解析】《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第五条规定,①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如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②除规则五①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不受本款限制。

A项中,专用钢瓶属于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应与所装物品分别归类。B项中,塑料桶本身只是物品的包装物,无论是从价值或是从作用看,它都是从属于物品的,因此不应与所装物品分别归类。C项中,纸箱属于明显不能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是货物的一次性包装物,向海关报验时,它必须是包装着货物的,当货物开拆后,包装材料一般不能再作原用途使用,因此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D项中,照相机套属于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照相机并适合长期使用的,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题中是分别进口,因此不应一并归类。

(6)规则六

货品在某一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该规则说明:子目归类首先按子目条文和子目注释确定;如果按子目条文和子目注释还无法确定归类,则上述各规则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子目的确定;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子目的确定。

【真题链接】进出口商品在品目项下各子目的归类应当按照品目条文和类注、章注确定。()(2008年)

【答案】×

【解析】本题不正确。子目归类首先按子目条文和子目注释确定。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子目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