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经济汇编食货典户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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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户口部汇考八

太祖洪武二年令漏口脱户之人许赴官司立户凡

军民等诸户各以原籍为定又立分户继嗣及妇人

夫亡户绝生女并父祖在子孙分析财产之法

按明会典洪武二年令凡各处漏口脱户之人许赴

所在官司立户与免本罪收籍当差

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户许各以原报抄籍为定不

许妄行变乱违者治罪仍从原籍

凡分户继嗣洪武二年令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

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

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数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

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

绍全分

凡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

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

同姓为嗣若立嗣之后却生亲子其家产与原立子

均分并不许乞养异姓为嗣以乱宗族立同姓者亦

不得尊卑失序以乱昭穆

凡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

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奁

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凡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者所生亲女承分无女

者入官

凡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许分财异居其父祖许

令分析者听

洪武三年谕天下军民未占籍而不应役者许自首

又籍天下户口

按明会典三年令户部榜谕天下军民凡有未占籍

而不应役者许自首军发卫所民归有司匠隶工部

又诏户部籍天下户口及置户帖各书户之乡贯丁

口名岁以字号编为勘合用半印钤记籍藏于部帖

给于民令有司点闸比对

洪武十四年诏定户口黄册

按明会典国初令中书省臣凡行郊祀礼以天下户

口赋籍陈于台下祭毕收入内库藏之其重如此后

着为成式每岁类报总数十年攒造黄册以定赋役

核隐漏清逃亡法例甚详洪武十四年诏天下府州

县编赋役黄册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多者十人

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管摄

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凡十年一

周先后则各以丁数多寡为次每里编为一册册首

总为一图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带管于百一十户

之外而列于图后名曰畸零册成一本进户部布政

司及府州县各存一本

洪武十八年令有司第民户为赋役册

按明会典十八年令有司第民户上中下三等为赋

役册贮于厅事凡遇徭役取验以革吏弊

洪武十九年诏令民成丁者各守本业

按明会典十九年令各处民凡成丁者务各守本业

出入邻里必欲互知其有游民及称商贾虽有引若

钱不盈万文钞不及十贯俱送所在官司迁发化外

洪武二十一年令税课司局巡栏止取市民殷实户

应当

按明会典二十一年令税课司局巡栏止取市民殷

实户应当不许佥点农民

洪武二十三年令审知逃户押赴原籍

按明会典二十三年令监生同各府州县官拘集各

里甲人等审知逃户该县移文差亲邻里甲于各处

起取其各里甲下或有他郡流移者实时送县官给

行粮押赴原籍州县复业

洪武二十四年令取富民充实京师奏准攒造黄册

格式并免造地方又令寄庄人户应役及市民养马

按明会典二十四年令选取各处富民充实京师

又按会典二十四年奏准攒造黄册格式有司先将

一户定式誊刻印板给与坊长厢长里长并各甲首

令人户自将本户人丁事产依式开写付该管甲首

其甲首将本户并十户造到文册送各该坊厢里长

坊厢里长各将甲首所造文册攒造一处送赴本县

本县官吏将册比照先次原造黄册查筭如人口有

增即为作数其田地等项买者从其增添卖者准令

过割务不失原额排年里长仍照黄册内原定人户

应当设有消乏许于一百户内选丁粮近上者补充

图内有事故户绝者于畸零内补辏如无畸零方许

于邻图人户内拨补其上中下三等人户亦照原定

编排不许更改果有消乏事故有司验其丁产从公

定夺仍于各文册前面本县照依式样类总填图所

在有司官吏里甲敢有团局造册科敛害民或将各

处写到如式无差文册故行改抹刁蹬不收者许老

人指实连册绑縳害民吏典赴京具奏犯人处斩若

顽民赃诬排陷者抵罪若官吏里甲通同人户隐瞒

作弊及将原报在官田地不行明白推收过割一概

影射减除粮额者一体处死隐瞒人户家长处死人

口迁发化外

凡编排里长务不出本都且如一都有六百户将五

百五十户编为五里剩下五十户分派本都附各里

长名下带管当差不许将别都人口补辏其畸零人

户许将年老残疾并幼小十岁以下及寡妇外郡寄

庄人户编排若十岁以上者编入正管且如编在先

次十岁者今已该二十岁其十岁以上者各将年分

远近编排候长一体充当甲首其有全种官田人户

亦编入图内轮当

凡册式内定到田地山塘房屋车船各项款目所在

官司有者依式开写无者不许虚开若类县总都总

收除项下止许开写人丁事产总数不必备开花户

其州县将各里文册类总填图完备仍依定式将各

里人丁事产攒造一处另造类册一本于内分豁各

乡都人丁事产总数正官首领官吏躬亲磨筭查对

相同于各里并本州岛县总册后书名画字用印解赴

本府其提调正官首领官吏于各州县造到文册躬

亲检阅磨筭相同本府依定式另造总册一本于内

分豁各州县人丁事产总数并州县造到各项册后

一体开写年月书名画字用印直隶府州本府委官

一员率各州县提调造册官吏亲赍其布政司所辖

府州仍申解布政司本司官吏躬亲检阅磨筭相同

依式类造总册一本于内分豁各府州人丁事产总

数于各府州造到总册后填写年月书名画字用印

委官一员率各府州县官吏亲赍俱限年终进呈

凡庵观寺院已给度牒僧道如有田粮者编入黄册

与里甲纳粮当差于户下开写一户某寺院庵观某

僧某道当几年里长甲首无田粮者编入带管畸零

下作数

凡黄册字样皆细书大小行款高低照坐去式样面

上乡都保分等项照式刊印不许用纸浮贴其各州

县每里造册二本进呈册用黄纸面布政司府州县

册用青纸面

凡免造地方洪武二十四年奏准凡云南各府攒造

黄册除流官及土官驯熟府分依式攒造外其土官

用事边远顽野之处里甲不拘定式听从实编造贵

州宣慰司不造播州宣慰司附近通汉语者编造其

余夷民不造

又按会典二十四年令寄庄人户除里甲原籍排定

应役其杂泛差役皆随田粮应当 又令在外布政

司按察司及府州县官俱给官钱买马市民轮流看

按续文献通考二十四年令各处布政司及直隶府

州县并各土官衙门所造黄册俱送户部转送后湖

收架委监察御史二员户科给事中一员户部主事

四员监生一千二百名以旧册比对清查如有户口

田粮埋没差错等项造册径奏取旨

洪武二十六年造册总计户口又定攒造黄册之法

按明会典二十六年造册户口数目人户总计一千

六十五万二千八百七十户人口总计六千五十四

万五千八百一十二口

浙江布政司人户二百一十三万八千二百二十五

户人口一千四十八万七千五百六十七口

江西布政司人户一百五十五万三千九百二十三

户人口八百九十八万三千四百八十一口

湖广布政司人户七十七万五千八百五十一户人

口四百七十万二千六百六十口

福建布政司人户八十一万五千五百二十七户人

口三百九十一万六千八百六口

北平布政司人户三十三万四千七百九十二户人

口一百九十二万六千五百九十五口

山东布政司人户七十五万三千八百九十四户人

口五百二十五万五千八百七十六口

山西布政司人户五十九万五千四百四十四户人

口四百七万二千一百二十七口

河南布政司人户三十一万五千六百一十七户人

口一百九十一万二千五百四十二口

陜西布政司人户二十九万四千五百二十六户人

口二百三十一万六千五百六十九口

四川布政司人户二十一万五千七百一十九户人

口一百四十六万六千七百七十八口

广东布政司人户六十七万五千五百九十九户人

口三百万七千九百三十二口

广西布政司人户二十一万一千二百六十三户人

口一百四十八万二千六百七十一口

云南布政司人户五万九千五百七十六户人口二

十五万九千二百七十口

应天府人户一十六万三千九百一十五户人口一

百一十九万三千六百二十口

苏州府人户四十九万一千五百一十四户人口二

百三十五万五千三十口

松江府人户二十四万九千九百五十户人口一百

二十一万九千九百三十七口

常州府人户一十五万二千一百六十四户人口七

十七万五千五百一十三口

镇江府人户八万七千三百六十四户人口五十二

万二千三百八十三口

庐州府人户四万八千七百二十户人口三十六万

七千二百口

凤阳府人户七万九千一百七户人口四十二万七

千三百三口

淮安府人户八万六百八十九户人口六十三万二

千五百四十一口

扬州府人户一十二万三千九十七户人口七十三

万六千一百六十五口

徽州府人户一十二万五千五百四十八户人口五

十九万二千三百六十四口

宁国府人户九万九千七百三十二户人口五十三

万二千二百五十九口

池州府人户三万五千八百二十六户人口一十九

万八千五百七十四口

太平府人户三万九千二百九十户人口二十五万

九千九百三十七口

安庆府人户五万五千五百七十三户人口四十二

万二千八百四口

广德州人户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七户人口二十四

万七千九百七十九口

徐州人户二万二千六百八十三户人口一十八万

八百二十一口

滁州人户三千九百四十四户人口二万四千七百

九十七口

和州人户九千五百三十一户人口六万六千七百

一十一口

又按会典二十六年定凡各处户口每岁取勘明白

分豁旧管新收开除实在总数县报于州州类总报

之于府府类总报之于布政司布政司类总径达户

部立案以凭稽考仍每十年户部具奏行移各布政

司府州县攒造黄册编排里甲分豁上中下三等人

户遇有差役以凭点差若有逃移者所在有司必须

穷究所逃去处移文勾取赴官依律问罪仍令复业

又按会典二十六年定凡各处有司十年一造黄册

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户仍开军民匠等籍除排年

里甲依次充当外其大小杂泛差役各照所分上中

下三等人户点差

成祖永乐元年令选各处殷实大户充北京富户

按明会典永乐元年令选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四川

广东广西陕西河南及直隶苏松常镇扬州淮安庐

州太平宁国安庆徽州等府无田粮并有田粮不及

五石殷实大户充北京富户附顺天府籍优免差役

五年

永乐十九年令覆审逃户准于所在官司收籍

按明会典十九年令原籍有司覆审逃户如户有税

粮无人办纳及无人听继军役者发回其余准于所

在官司收籍拨地耕种纳粮当差其后仍发回原籍

有不回者勒于北京为民种田

宣宗宣德三年令应当富户之家再免二丁杂役以

备供送

按明会典宣德三年令应当富户之家所在官司再

免二丁杂泛差役以备供送

宣德五年奏准逃户已成产业许告官寄籍其余逃

民及窝家俱发充军容隐者照例坐罪

按明会典五年奏准逃户已成产业每丁种有成熟

田地五十亩以上者许告官寄籍见当军民匠等

差及有百里之内开种田地或百里之外有文凭分

房趁田耕种不悞原籍粮差或远年迷失乡贯见住

深山旷野未经附籍者许所在官司取勘见数造册

送部查考其余不回原籍逃民及窝家俱发所在卫

所充军照例拨与田地耕种办纳子粒若军卫屯所

容隐者逃民收充本卫所屯军窝家并余人等照隐

藏逃军榜例发边卫充军该管军卫有司官吏旗军

邻里容隐者照例坐罪若逃军诈作逃民许限内自

首各还原卫所著役限外不首者逃军并窝家亦照

榜例问断

宣德六年定富户在京入籍逃回原籍罪

按明会典六年令富户在京入籍逃回原籍或躲避

他处顺天应天府官查出申部令所在官司实时挨

究解发若亲邻里老知者许于官司出首免罪本人

能自首赴京者亦免罪若知而不首及有司占恡不

发即便究问正犯发口外充军事故死绝等项各该

官司照数佥补

英宗正统元年令犯死罪官吏收籍顺天府又令各

处府州县造逃户周知文册送巡抚并清军御史处

督令复业

按明会典正统元年令刑部都察院所犯死罪官吏

及粮长大户免运收籍顺天府其原佥富户有病

故者免佥补

凡逃户正统元年令山西河南山东湖广陕西南北

直隶保定等府州县造逃户周知文册备开逃民乡

里姓名男妇口数军民匠等籍及遗下田地税粮

若干原籍有无人丁应承粮差若系军籍则开某卫

军役及有无缺伍送各处巡抚并清军御史处督令

复业其已成家业愿入册者给与户由执照仍令照

数纳粮若本户原有丁多税粮十石以上今止存一

二丁者认种地五十亩原籍有人办粮者每人认种

地四十亩俱照轻租民田例每亩起科五升三合五

勺原系军匠籍者仍作军匠附籍该卫缺人则发遣

一丁补役该轮班匠则发遣一丁当匠原籍民籍

者俱作民籍户免盐课量加税粮如仍不首虽

首而所报人口不尽或展转逃移及窝家不举首者

俱发甘肃卫所充军

正统二年令挨勘流民名籍

按明会典二年令各处有司委官挨勘流民名籍男

妇大小丁口排门粉壁十家编为一甲互相保识分

属当地里长带管若团住山林湖泺或投托官豪势

要之家藏躲抗拒官司不服招抚者正犯处死户下

编发边卫充军里老窝家知而不首及占恡不发者

罪同

正统三年令四川官员取勘各姓合为一户者另为

立户

按明会典三年令四川清军官员取勘各府州县人

户有三姓五姓十姓合为一户者俱各另为立户应

当粮差不许合户附籍

正统四年添设各处佐贰官抚治流民

按明会典四年添设山东山西河南陜西湖广布政

司所属并顺天等府州佐贰官各一员抚治流民事

简地方革罢

正统五年令贫难户止听轻役

按明会典五年令各府州县每岁查见在人户凡有

粮而产去及有丁而家贫者为贫难户止轻役

正统七年诏免年七十以上丁户仍于本州岛县人户

内佥补逃者问罪全家充军

按明会典七年诏免年七十以上无依单丁无力富

户仍照数于本州岛县殷实人户内佥补逃者本身问

罪全家起发永远充军

正统八年令逃军人等自首免罪罪重者量与宽减

不服招抚者户长充军不首者发边卫充军

按明会典八年令逃军逃匠逃囚人等自首免罪各

发着役罪重者从实开奏量与宽减其逃民不报籍

复业团聚非为抗拒官府不服招抚者户长照南北

地方发缺军卫所充军家口随住逃军逃匠逃囚人

等不首者发边卫充军

正统十一年令顺天府每十年一次审勘富户

按明会典十一年令顺天府每十年一次委官审勘

富户若有年老消乏等项行移原籍官司佥补

正统十二年奏准查造各处黄册

按明会典凡查造委官十二年奏准南京户部清查

各处黄册于国子监取监生四十名户部委官一员

提督另誊查对发各该司府州县对款改造差吏径

送南京户部仍类造改过总册一本送部查考差错

官吏人等查提问罪

正统十三年奏准老疾致仕事故等官离原籍千里

之外不能还乡者许令收附

按明会典凡附籍人户十三年奏准天下诸司衙门

老疾致仕事故等项官员离原籍千里之外不能还

乡者许各所在官司行原籍官司照勘原系军民匠

籍照旧收附如遇缺伍失班即送壮丁补役如原籍

无人办纳税粮于附近州县照数拨与地亩承种纳

粮抵补原籍该纳之数若附近原籍不及千里者仍

发回纳粮当差

代宗景泰元年令里长甲首户下人丁当差又令各

处市民养马

按明会典景泰元年令里长户下空闲人丁与甲首

户下人丁一体当差若隐占者许甲首首告 又令

各处有司马夫二十丁买马十丁养马俱于市民佥

景泰二年奏准分户寄籍并攒造黄册之法

按明会典二年奏准凡各图人户有父母俱亡而兄

弟多年各爨者有父母存而兄弟近年各爨者有先

因子幼而招婿今子长成而婿归宗另爨者有先无

子而乞养异姓子承继今有亲子而乞养子归宗另

爨者俱准另籍当差其兄弟各爨者查照各人户内

如果别无军匠等项役占规避窒碍自愿分户者听

如人丁数少及有军匠等项役占窒碍仍照旧不许

分居

凡各里旧额人户除故绝并全户充军不及一里者

许归并一里当差余剩人户发附近外里辏图编造

不许寄庄若有诡立姓名者许首告改正其有自愿

卖与本处人民为业除豁寄庄户籍者听若违例寄

庄者所在有司拘问田地入官其军卫官下家人旗

军下老幼余丁曾置附近州县田地愿将人丁事产

于所在州县附籍纳粮当差者听

凡各处招抚外郡人民在境居住及军民官员事故

改调等项遗下家人弟男子侄置有田地已成家业

者许令寄籍将户内人丁事产报官编入图甲纳粮

当差仍于户下注写原籍贯址军民匠等户及今

收籍缘由不许止作寄籍名色如违所在官司解京

发口外充军田产入官

凡攒造黄册如有奸民豪户通同书手或诡寄田地

飞走税粮或瞒隐丁口脱免差徭或改换户籍埋没

军伍匠役者或将里甲那移前后应当者许自首改

正入籍免本罪其各司府州县委官并当该官吏提

督书算从实攒造仍先以提调委官并书算姓名贯

址造册一本缴部如有似前作弊者事发问罪充军

景泰三年令官员遗下子弟有畏避原籍军匠役

报作民籍寄住者押发原籍收管听继攒造黄册官

吏里书人等作弊者并发口外

按明会典三年令文职改调事故等项官员遗下家

人子弟如有畏避原籍军匠役朦胧报作民籍寄

住以致原籍缺役者不分年月久近已未附籍押发

原籍官司收管听继 又按会典三年令各处攒造

黄册官吏里书人等捏甲作乙以有为无以无为有

者事发所在官司解京并发口外为民

景泰六年奏准四川极边州县免造黄册

按明会典六年奏准四川威州并保县极边番夷黄

册免造

英宗天顺五年奏准流移人等为业已久者造入黄

册纳粮当差

按明会典天顺五年奏准各处流移人户及军民官

员事故遗下家人先年编成里甲开垦荒地为业已

久者各府委官丈量俱照轻则每亩起科秋粮米二

升三合草一斤造入黄册纳粮当差如仍寄籍及不

附籍者解原籍复业田产入官凡各司府州县总册

各委官吏亲赍进呈其各里文册另差官径送南京

户部

天顺八年令在营官军户丁舍余不许附近寄籍又

诏富户有故不必佥补又添设湖广参议抚治流民

按明会典八年令在营官军户丁舍余不许附近寄

籍如原籍丁尽许摘丁发回

凡富户天顺八年诏在京富户今后如有事故不必

佥补

凡流民天顺八年添设湖广布政司参议一员于荆

襄汉阳等府抚治流民

宪宗成化元年添设陕西按察司副使抚治汉中府

流民

按明会典成化元年添设陕西按察司副使一员于

汉中府抚治流民

成化二年定军职漏报户下舍人罪

按明会典二年令在京军职漏报户下舍人者发边

方立功三年

成化六年奏准流民归籍之例又令军户不许将子

弟过房

按明会典六年奏准流民愿归原籍者有司给与印

信文凭沿途军卫有司每口给口粮三升其原籍无

房者有司设法起盖草房四间仍不分男妇每大口

给与口粮三斗小口一斗五升每户给牛二只量给

种子审验原业田地给与耕种优免粮差五年仍给

下帖执照 又令军户不许将弟男子侄过房与人

脱免军伍

成化七年令问流民潜住山场为非之罪

按明会典七年令荆襄南阳等处深山穷谷系旧禁

山场若不附籍流民潜住团聚为非者许军卫有司

巡捕官兵里老人等拘送各该官司问刑衙门问发

边远充军窝藏之家罪同若不系禁约山场止于余

外平地州县军屯官庄藏住不报籍者递发原籍当

差逃囚军匠人等不分山内山外俱发边卫充军

成化十四年令查勘在逃富户

按明会典十四年令顺天府查勘在逃富户应清勾

者造册送部发各该司府州县拘解补役

成化十六年令清理富户籍册

按明会典十六年令各府委官清理原造富户籍册

不得违例佥补勾丁及以应放免者重役其富户为

事抵充在厢病故者免勾补逃亡病故者仍勾一丁

终身除豁

成化十七年添设四川按察司副使抚治流民

按明会典十七年添设四川按察司副使一员于重

夔保顺四府抚治流民

成化十八年令各卫所附籍军丁尽发原卫其有籍

名产业者准留一丁顶补附籍

按续文献通考十八年令各卫所附籍军丁无粮草

者尽发原卫当差有疑有阙者户留一丁顶补其原无

籍名有产欲报者亦准一丁附籍

成化二十三年诏山陕河南等处军民先因饥荒典

卖妻妾子女者许首告给价赎取

按明会典二十三年诏陕西山西河南等处军民先

因饥荒逃移将妻妾子女典卖与人者许典买之家

首告准给原价赎取归宗其无主及愿留者听隐匿

者罪同

孝宗弘治元年令各处该年均徭人户止编本等差

役不许分外加增又令在京事故校尉人等照回当

按明会典弘治元年令各处审编均徭查照岁额差

使于该年均徭人户丁粮有力之家止编本等差役

不许分外加增余剩银两贫难下户并逃亡之数听

其空闲不许征银及额外滥设听差等项科差违者

听抚按等官纠察问罪奏请改调不举者坐罪镇守

衙门不许干预均徭 又令在京事故校尉力士幼

军厨役随住人口照回当差其有在京潜住冒顶军

匠者递回

弘治三年奏准造册委官之法

按明会典三年奏准各处大造黄册俱责成分巡分

守知府正官其州县监造官不拘正佐但推选行止

端庄年力精锐干办明敏者专管仍先令里书抄写

原本旧管交监造官即拘排年里甲亲供似册供词

细开人口正耗税粮出入户籍缘由其有旧本宿弊

许自首改正免罪监造官参详考订攒造册稿然后

别选谙晓书手依稿誊写定限二三月完送本府知

府亲自磨对仍拘原供排年里甲覆审明白申送分

巡分守处辩验印封类解如经该官吏不用心查对

里书故将原册改抹致有丁口增减田粮飞走户籍

错乱者本犯发附近卫所充军里书发口外为民若

干碍监造官员亦治以枉法重罪其黄册字俱照题

本字样真楷书写字事选委司府官员率领各属经

该官吏定限年终到部送后湖查考中闲查有洗改

字样过违限期先将差来人问罪若事干军伍税粮

重情一体查究照例处治其黄册俱用厚纸背面如

法装钉仍于册内乡都图里之上书写某府州县里

保军民匠等籍易于查究

弘治四年造册户口数目又奏准造册之法

按明会典四年造册户口数目人户总计九百一十

一万三千四百四十六户人口总计五千三百二十

八万一千一百五十八口

浙江布政司人户一百五十万三千一百二十四户

人口五百三十万五千八百四十三口

江西布政司人户一百三十六万三千六百二十九

户人口六百五十四万九千八百口

湖广布政司人户五十万四千八百七十户人口三

百七十八万一千七百一十四口

福建布政司人户五十万六千三十九户人口二百

一十万六千六十口

山东布政司人户七十七万五百五十五户人口六

百七十五万九千六百七十五口

山西布政司人户五十七万五千二百四十九户人

口四百三十六万四百七十六口

河南布政司人户四十三万六千八百四十三户人

口二百六十一万四千三百九十八口

陕西布政司人户三十万六千六百四十四户人口

三百九十一万二千三百七十口

四川布政司人户二十五万三千八百三户人口二

百五十九万八千四百六十口

广东布政司人户四十六万七千三百九十户人口

一百八十一万七千三百八十四口

广西布政司人户四十五万九千六百四十户人口

一百六十七万六千二百七十四口

云南布政司人户一万五千九百五十户人口一十

二万五千九百五十五口

贵州布政司人户四万三千三百六十七户人口二

十五万八千六百九十三口

顺天府人户一十万五百一十八户人口六十六万

九千三十三口

永平府人户二万三千五百三十九户人口二十二

万八千九百四十四口

保定府人户五万六百三十九户人口五十八万二

千四百八十二口

河间府人户四万二千五百四十八户人口三十七

万八千六百五十八口

真定府人户五万九千四百三十九户人口五十九

万七千六百七十三口

顺德府人户二万一千六百一十四户人口一十八

万一千八百二十五口

广平府人户二万七千七百六十四户人口二十一

万二千八百四十六口

大名府人户六万六千二百七户人口五十七万四

千九百七十二口

延庆州旧为隆庆人户一千七百八十七户人口二

千五百四十四口

保安州人户四百四十五户人口一千五百六十口

应天府人户一十四万四千三百六十八户人口七

十一万一千三口

苏州府人户五十三万五千四百九户人口二百四

万八千九十七口

松江府人户二十万五百二十户人口六十二万七

千三百一十三口

常州府人户五万一百二十一户人口二十二万八

千三百六十三口

镇江府人户六万八千三百四十四户人口一十七

万一千五百八口

庐州府人户三万六千五百四十八户人口四十八

万六千五百四十九口

凤阳府人户九万五千一十户人口九十三万一千

一百八口

淮安府人户二万七千九百七十八户人口二十三

万七千五百二十七口

扬州府人户一十万四千一百四户人口六十五万

六千五百四十七口

徽州府人户七千二百五十一户人口六万五千八

百六十一口

宁国府人户六万三百六十四户人口三十七万一

千五百四十三口

池州府人户一万四千九十一户人口六万九千四

百七十八口

太平府人户二万九千四百六十六户人口一十七

万三千六百九十九口

安庆府人户四万六千五十户人口六十万六千八

十九口

广德州人户四万五千四十三户人口一十二万七

千七百九十五口

徐州人户三万四千八百八十六户人口三十五万

四千三百一十一口

滁州人户四千八百四十户人口四万九千七百一

十二口

和州人户七千四百五十户人口六万七千一十六

又按会典四年奏准先年造册之时有将丁口漏报

或税粮诡寄户籍那移者许先行备开缘由自首本

管州县申详合于司府查对相同明白改正免罪其

官吏里书人等如有通同作弊照例问罪造册完日

州县各计人户若干填写帖文各一纸后开年月并

填委官里书人役姓名用印钤盖申达司府知会给

发各户亲领执照使知本户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丁

粮各若干凭此纳粮当差下次造册各户抄誊正本

开报州县以为凭据

弘治五年题准顺天府在逃富户每户每年征银三

两帮贴厢长当差又令顺天府所属人民私自投充

陵海等户者其户下人丁照旧纳粮当差

按明会典五年题准顺天府在逃富户各省不必起

解每户每年征银三两总类进表官顺赍到部转发

宛大二县帮贴见在厢长当差 又按会典五年令

顺天府所属人民有私自投充陵户海户及勇士校

尉军厨躲避粮差者除本役外其户下人丁照旧纳

粮当差

弘治八年添设河南布政司参政抚治流民

按明会典八年添设河南布政司参政一员于南阳

府抚治流民

弘治九年令分巡汝南道兼理抚民

按明会典九年令河南分巡汝南道佥事兼理抚民

听抚治郧阳都御史节制

弘治十三年奏准军户子孙畏役开户者问罪凡继

子不得于所后之亲听其别立又令攒造黄册备开

军户以便查考

按明会典十三年奏准军户子孙畏惧军役另开户

籍或于别府州县入赘寄籍等项及至原卫发册清

勾买嘱原籍官吏里书人等捏作丁尽户绝回申者

俱问罪正犯发烟瘴地面里书人等发附近卫所充

军官吏参究治罪 又奏准凡无子立嗣除依律令

外若继子不得于所后之亲听其告官别立其或择

贤能及所亲爱者不许宗族指以次序告争并官司

受理若义男女婿为所后之亲喜悦者听其相为依

倚不许继子并本生父母用计逼逐仍依大明令分

给财产若无子家贫听其卖产自赡 又令攒造黄

册系军户者务备开某户某人及于某年月日为某

事发充某卫所军其有事故等项亦备细开具以便

查考

弘治十五年黄册民数

按图书编黄册民数弘治十五年南北直隶府州并

十三布政司户总计九百六十九万一千五百四十

八口总计六千一百四十一万六千三百七十五

南直隶户一百九十万九千二百二十七口一千一

十七万九千二百五十三

北直隶户四十二万七千一百四十四口四百二十

万五千三百四十七

浙江布政司户一百五十万一千三百四口五百二

十七万七千八百六十二

四川布政司户二十五万七千三百五十七口二百

六十六万八千七百九十一

广西布政司户一十八万二千四百二十二口一百

万五千四十二

江西布政司户一百三十八万五千一百三十八口

六百八十九万五千二百九十三

湖广布政司户五十一万七千六百七十四口四百

一十七万三千二百八十五

山东布政司户八十五万八千五百五十七口七百

六十二万一千二百一十

陜西布政司户三十六万二千五十一口三百九十

三万四千一百七十六

山西布政司户五十八万八千九百六十二口四百

八十七万九百六十五

福建布政司户五十万八千六百四十九口二百六

万二千六百八十三

广东布政司户四十七万一千八百六十二口一百

八十五万八千二百五十七

河南布政司户五十五万九百七十三口四百九十

八万九千三百二十

云南布政司户一十二万六千八百七十四口一百

四十一万九十四

贵州布政司户四万三千三百五十四口二十六万

四千七百九十八

弘治十七年令清查地方流民

按明会典十七年令抚按官严督所属清查地方流

民久住成家不愿回还者就令附籍优免粮差三年

如只身无产并新近逃来军匠等籍递回原籍仍从

实具奏稽考

武宗正德六年议准官吏人等子弟寄住年久成家

许编入正图甲首纳粮当差又奏准排年编册之法

按明会典正德六年议准各文武官员吏典人等有

因升降改调死亡等事故遗下家人弟男子侄寄住

年久成家看守坟茔除已经附籍不许纷更外中闲

若有遗漏人丁并有遗下地土文职官吏务要移文

原籍官司武职官员亦要行移升降改调卫所照勘

别无诈冒许将丁产尽数报官编入正图甲首纳粮

当差仍于户下注写原籍原任贯址及今收籍缘由

如仍作寄籍见任当差随住田产入官若先前漏报

今续有遗下愿回原籍愿去见任者所在官司仍移

文前去知会 又按会典正德六年奏准排年里长

僧道有田粮者编入黄册同里甲纳粮当差无粮者

编入带管畸零世家大族规避重差花分小户者许

令首改归并

正德十五年议准攒造里甲之法

按明会典十五年议准今后攒造里甲止据人户丁

产见在官第其等则如或本里人户不敷十甲之数

就于附近里内人户拨补完足若分析户籍不问本

里他图本图果有消乏亦许还并

世宗嘉靖六年诏流民复业并告种荒田者俱免粮

役三年又诏查审京师附住年久者责令附籍

按明会典嘉靖六年诏今后流民有复业者除免三

年粮役不许勾扰其荒白田地有司出给告示晓谕

许诸人告种亦免粮役三年三年后如果成熟量纳

轻粮如有不遵官吏里甲人等一体治罪各州县官

有设法招抚流民复业及招人开垦承种荒白田地

数多者俱作贤能官保荐擢用

凡附籍人户嘉靖六年诏巡城御史严督各该兵马

司官查审京师附住各处军民人等除浮居客商外

其居住年久置立产业房屋铺面者责令附籍宛大

二县一体当差仍暂免三年以示存恤若有冒假卫

所籍贯者行勘发遣

嘉靖九年令查勘流民寄住年久者准令附籍又题

准归并里甲查造委官及行各该抚按官查军民匠

一体分户之法

按明会典九年令各省乘大造之年查勘各属流民

置有产业住种年久者准令附籍当差其余俱各省

令回籍生理如或曾经为盗为非事露改易姓名越

境潜住者许地方里老举首拏问若富豪大户容留

及知而不举者查照律例从重问拟又令抚按官招

抚流民令各还乡查将本处仓库堪动钱粮并近开

事例银两量给牛具种子使各安生业毋致失所

凡附籍人户九年题准今后大造之年各该州县如

有流民在彼寄住年久置有田产家业不愿还乡者

查照流民事例行文原籍查勘明白许令收造该州

县册内填入格眼照例当差纳粮不许捏为畸零等

项名色及破调容隐作为贴户查出依律治罪其不

愿入籍者就令还乡仍行该州县安辑得所免其杂

泛差役三年

又按会典九年题准各处州县查审消乏里分不成

甲者验其丁产归并务使一十一户为一甲

凡查造委官九年题准吏部将浙江等十三布政司

官每司各推一员疏名上请及行南北直隶抚按官

会推所属佐贰官每府州各一员疏名上闻各提调

督理大造黄册不许别项差占仍降勑各该委官以

便行事若有纸张粉饰差错稽迟等弊俱听后湖管

册官指名参究不分已未升迁俱照例以罢软黜退

按图书编军匠开户嘉靖九年十月内户部题该学

士桂奏为授时任民事臣考近来有工匠不许开户

之例盖为军匠逃亡事故而设迩来军户有原不同

户而求告合户者又有串令近军同姓之人投告而

合户者匠籍亦然于是军匠有人及数千丁地及数

千顷辄假例不分户为辞于是里长甲首人丁事产

不及军匠人户百分之一其法止当不分军民匠

等籍限田限丁将州县人户事产通融总筭一体分

户等因该本部查得大明会典内一款凡军户子孙

畏惧军役另开户籍或于别府州县入赘寄籍等项

及至原卫发册清勾买嘱原籍官吏里书人等捏作

丁尽户绝回申者俱问罪正犯发烟瘴地面里书人

等捏作丁尽户绝发附近卫所俱充军官吏参究治

罪今本官奏要将州县人户通融总算一体分户盖

欲同籍则承军伍之役分户则应里甲之差今如湖

广之垛籍山东之分开审差是矣合行各该抚按官

查照施行

嘉靖十年令今次黄册照依旧式穿甲攒造

按明会典十年令巡按御史备行布政司及南北两

直隶府州县今次黄册照依旧式穿甲攒造违者听

后湖管册官查究

嘉靖二十一年黄册民数

按图书编黄册民数嘉靖二十一年南北直隶并浙

江等十三布政司户总计九百九十七万二千二百

二十九口总计六千二百五十三万一百九十五

南直隶户二百一万五千六百四十六口一千四十

万二千一百九十八

北直隶户四十四万八千六十一口四百五十六万

八千二百五十九

浙江布政司户一百五十二万八千一百五十七口

五百一十万八千八百五十五

江西布政司户一百三十五万七千四十八口六百

九万八千九百三十一

湖广布政司户五十四万二千九百一十五口四百

四十三万六千二百五十五

山东布政司户八十三万七千三百四十二口七百

七十一万八千二百二

山西布政司户五十九万二千八百九十口五百六

万九千五百一十五

河南布政司户六十万三千八百七十一口五百二

十七万八千二百七十五

福建布政司户五十一万九千八百七十八口二百

一十一万一千二十七

四川布政司户二十六万八百八十五口二百八十

万九千一百七十

陕西布政司户三十九万五千六百七口四百八万

六千五百五十八

广东布政司户四十九万二千九百六十一口二百

五万一千二百四十三

广西布政司户二十万九千一百六十四口一百九

万三千七百七十

云南布政司户一十二万三千五百三十七口一百

四十三万一千一十七

贵州布政司户四万四千二百五十七口二十六万

六千九百二十

嘉靖二十四年议准海州疲惫停其原额富户

按明会典二十四年议准直隶海州地方疲惫其原

额富户俱停革

嘉靖二十九年题准减富户银两

按明会典二十九年题准将原收富户银内动支四

百两给宛大二县厢长代役仍行各原籍查各富户

果系逃亡节年累徭户帮佥者自本年为始每名减

银一两止征二两解部如前收给立法稽考如本户

尚有丁者于本户征银不许累及别甲其二十八年

以前全征在官者立限解部转发济边

嘉靖四十一年令辽东饥民流移者给文遣归又令

大造黄册

按明会典四十一年令辽东饥民流入永平河间海

傍住居及航海渡登莱者给文遣归势家占恡不发

者以隐匿逃军论 又按会典四十一年令大造黄

册完解后湖之日管册官即会大数缮写首列祖宗

以来户口田土税粮总数继开今日总数务期简核

进献御览在湖库匠旧止一百一十名各库册虽及

二年难以晒晾一周今后每一大造库房三十间量

加四十二名听将查册书手分派每书手二名领匠

八名将库册清晒周而复始永为定规有作弊毁裂

册籍等项比弃毁制书律论

按续文献通考四十一年题准吏部将浙江等十三

布政司官每司各推一员疏名上请及行南北直隶

抚按官会推所属佐贰官每府州各一员疏名上闻

各提调督理大造黄册不许别项差占仍降勅各该

委官以便行事若有纸张粉饰差错稽迟等弊俱听

后湖管册官指名参究不分己未升迁俱照例以罢

软黜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