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的法律,特别是罗马法直接规定了人的私有权力,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立法基础不断得到完善,同时,西方的政治革命,特别是法国大革命本身也在不断地探索生命自由的可能性。总体上说,伦理学、法律学和政治学都是规范性科学,规范人的行为与权利,规范社会的理性原则,有了这个规范,社会的自由,从理论意义上说,就得到了基本的保证。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任何规范皆是对感性的剥夺,因此,从美学意义上说,理性与规范,即使对人的生命自由权力有了真正的保证,但是,它对个体的感性自由仍有不同程度上的压迫,因而,美学一方面从伦理学、法律学和政治学获得了自由的授权,另一方面,又要不断地解放感性,为感性的自由而立法。重新理解生命美学或迷狂论的美学,公民观念是我们不可忽视的,亚里士多德给公民的定义是:“公民就是具有立法、司法与行政权利的自由人。”没有政治学的公民自由的理解,就不可能真正理解美学的自由与生命的自由问题。说到底,迷狂论美学与诗学,实际上,就是讨论人的自由与人的狂欢放纵问题,但是,涉及人的狂欢放纵,就有法律学与政治学的考量。没有政治考量的诗学与美学,或者反政治的诗学与美学,都是不现实的幻想。人的真正解放,源自于政治上的解放;人的审美自由,也只有在政治解放意义上才具有普遍意义。
法律,从根本上说是理性的,而美学则是感性的,法律与美学之间,虽然有所对立,但是,从公民自由生活意义上说,两者并不矛盾。没有法律的自由保证,美学的感性自由可能是放荡不羁的;在法律公正与自由的基础上,美学的感性自由更能放射出自由创造的光芒。就法律与美学的关系,我们可以进一步讨论迷狂的原因和追求迷狂的目的。每个人都渴望生活的狂欢与生命的迷狂,为何渴望迷狂?这与我们的生活的日常理性要求有关,因为生活毕竟是严肃的事情,我们需要劳动,也需要承担责任,为了生存下去而服务于国家律法。这种生活,让人们的情感得不到自由释放,人们更多的是为了劳动而生活,但宗教庆典与文化节日就不是这样,它让人们在节日狂欢中体验到了欢乐与自由。人们突然彻底放松了自己,个人的生命表现力与艺术创造力能够得到超强发挥,此时,生活的责任与义务被抛开,只有生命的快乐,这就是艺术与宗教、节日与庆典的功效。对此,尼采从生命迷狂中形成的个人狂欢化理论,遵循的是“个体性原理”,即生命迷狂是为了个人的自由与解放,人越是最大限度地释放生命创造的潜能,越需要自由狂欢。巴赫金则从文化庆典中形成了集体狂欢理论,遵循的是“平等性原则”,即在狂欢庆典中,人们依靠面具,暂时消灭了等级与尊严,让人感到真正的自由。尼采的生命狂欢理论,强调的是个体生命意志在创作中的自由呈现,它需要打破生活与法律的禁忌;巴赫金的生命狂欢理论,强调的是狂欢仪式化,它打消了所有人的假面需要,让人真正在狂欢面具中或在狂欢表演中实现了精神平等。所以,世俗法律对审美快感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但基于民主、自由与平等的法律,是服务于美学的共同目标的。
西方的生命美学,既有宗教的思考,也有法权政治的思考,更有生命哲学意义上的自由思考,它不是对某一现实政治的挑战,不是对某一专制权力的挑战,而是对文化的挑战,对理性的挑战,与我们对生命美学的理解有很大不同。西方美学思想史上对感性的挑战,源自于理性与规范的强大约束,规范与理性对社会是有利的,但任何理性法则的遵守,同时,也给人们的感性自由带来了约束。审美或生命,就是要彻底地解放感性。人的感性意志中充满巨大的创造力,它是双重的,既有审美的自由创造力,也有感性的巨大破坏力。感性的作用是双重的,它与意志密切相关。西方的生命美学,具有双重的创造力,它既有自由的思想创造力,又有思想的破坏力。生命意志,在生命美学创造中得到了最好的体现,其实,即使是生命美学的创造,它也不完全是反理性,只不过,它不遵从理性的无限权力,也不遵从理性的合法性与权威性。此时,在生命美学的创造中,感性生命体验的地位高于理性生命反思的地位,它包容理性又反理性,它纵容感性又限制感性,总之,从感性与意志出发,生命美学的立法,具有自身的原创性。相对说来,越是有创造力的天才,对理性与规范的反抗,对既定的价值体系的破坏越强大,越是平凡的艺术创造,越是尊重传统。
在西方美学史上,希腊人的生命美学立场体现得最为充分,相对而言,基督教的理性信仰原则,在很大程度上,约束和压制了希腊意义上的生命美学创造,所以,西方生命美学创造,总是要回归到希腊意义上重建新美学,为生命欲望和感性自由确立新法则。在西方生命美学的自由解放中,卢梭、尼采、波德莱尔、弗洛伊德、福柯是最有代表性的生命美学思想家。卢梭为感性自由立法,为自然立法,从自然意义上恢复人被剥夺的感性,从自然意义上重建审美的自由,这是最具希腊意义的“审美恢复”。尼采则强调酒神精神,把生命意志与生命原欲望的地位给予了特别的强调,他把一切有助于生命解放的东西,特别是性欲对于艺术创造的意义重新加以肯定,只要在生命的自由中,不受传统伦理的约束,艺术就能更加放射出生命自由的光彩。波德莱尔不仅从理论上确证了感性自由的意义,而且为丑和放纵赢得生命狂放的合法地位,所以,在他那里,感性的极大解放,使生命达到了极点。弗洛伊德从心理学意义上确立了性欲在艺术创造中的科学地位,他的生命美学最具科学的尊严,而不仅是感情的诗性表达,这是不同于任何生命美学家的。福柯进一步解放了感性,但他的生存美学更重视生命的负面价值,把感性意志推到了毁灭的边缘。自由的艺术家是遵从生命感性的,想像力得到了彻底解放,但生命美学,同时带来了艺术的大破坏和生命的大灾难,因为“感性的极大解放”就是恶魔性的极大释放,实际上,理性与感性就是天使性与恶魔性的伟大较量。
西方生命美学,对于我们的启示在于:中国的生命美学从来不会导致感性的巨大解放,因为我们的哲学传统,对生命的重视以自然为依据,即只有源于自然的生命力量才值得肯定,所以,在我们的传统中,生命是道法自然的问题,不是伦理学、法律学和政治学的统一,也就是说,我们的美德伦理不是法律学的基础,基于公正与自由的政治学也没有建立,因为我们的伦理学、法律学和政治学具有与西方完全不同的思想基础。我们的思想基础是自然世界,人对自然世界的理解,不是理性的,而是感性的、经验的、模仿的;西方的政治学、法律学和伦理学与自然界没有关系,他们不是通过自然来确立人的生命法则,而是通过人的理性价值与理想生命原则来确立伦理学。我们相信天道公正,西方只相信美德公正,这是人的行为体现出来的,人的行为不符合美德公正就要受到制裁,而不必等待上帝的裁判。我们的生命美学,极重视自然生命精神的恢复,但相当漠视政治平等与自由意义上的生命探讨,因而,我们的生命美学,只是自然意义上的“生命幻象”,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生命自由沉思,所以,我们虽然有狂欢庆典的民族思想文化传统,但是,由于我们的生命狂欢理论比较重视庆典的文化公共性,而排斥生命狂欢的个体选择,这样,个体的自由生命表现常常被排斥,所以,它在某种程度上排斥了审美自由狂欢精神。
从美学意义上说,我们的生命美学强调弘扬自然的伟大生命精神,这是极有意义的,也是极为宏大的思想境界。但是,由于我们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自由的政治学基础问题,因而,一切源自于自然的生命力量,最后只是变成了圣人自夸的把戏,真正的伟大自然生命力量不会变成人的力量,人的感性自由表达没有合法地位。艺术只是虚假地张扬伟大的自然生命力量,而人自身的生命力量,特别是自我的生命原欲被极大地压抑到文化深处,因此,我们的生命美学带有理想的特质,也带有自欺的特质。如果以西方生命美学为基础,同时,张扬中国古典生命美学精神,那么,现代意义上的生命美学可能更具真正的美学意义。西方生命美学在张扬感性的同时,也为人的恶性意志找到了保护,这是极为可怕的,因为生命美学如果对恶魔性与罪恶性,对暴力、苦难、残忍和恐惧过于热衷,人类必然陷入另一灾难之中。事实上,中国传统艺术的生命美学精神从来不教人绝望,而我们从西方生命美学那里除了继承了感性的自由与生命原欲自由的合法性传统之外,也继承了“绝望与恐惧”,而这一点,对于我们的生命美学观念是致命的。
从比较中,可以发现,迷狂与狂欢还是有一些区别的,迷狂是对生命状态的描述,狂欢则是对文化现象的描述,但从本质意义上说,迷狂与狂欢有其一致性,那就是对生命快乐、生命自由、生命表现与生命意志的积极肯定,所以,迷狂理论显示出西方生命诗学与美学的独特追求。
情理之辩与审美目的论的生命指向
4.2.1.情理之辩:希腊智者作为西方思想界的先行者
从生命美学的基本立场出发,情感与理性的关系,可能是最重要的问题。在文艺美学解释中,到底是强调理性的中心地位,还是强调感性的中心地位,历来就存在巨大的分歧。过分强调感性欲望的中心地位,生命最终将会因为感性的不受限制而走向毁灭,因为感性生命在各方面都有其极限;超越生命极限,就会形成生命的衰亡,而人类在追求感性生命欲望时往往永无止境,事实上,过分的生命感性冲动,已使人类充满了危险。与此同时,也应看到,理性的过度胜利,往往又压抑了生命的创造力量,结果,理性使生命日渐消沉,从而失去了生命的动力。古老的美学也想解决这一问题,即解决感性欲望与理性价值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自然,调和论的解决方式是最常见的。问题在于,人们不满足于这种调和,而是要在情理二元对抗中找到生命的自由价值归依。这就形成了著名的“情理之辩”:即,情感优先于理性,还是理性优先于情感?
在诸多的“情理之辩”中,希腊智者的思想探索最具启示性意义,他们的思想也更接近现代人的生存境遇,所以,如果从智者的情理之辩出发,就可以找到西方思想对立的两大线索之间的复杂纠葛。从古希腊时代的智者之辩入手,我们把智者运动以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奥古斯丁、阿奎那、卢梭、休谟、康德、尼采、弗洛伊德、海德格尔、马尔库塞、伽达默尔、福柯等人的思想置入这一文化系统中,从这条思想线索中,便可以窥见西方美学十分重要的方面,即生命情感与生命理性之间的精神冲突。如何解决“情理冲突”,恰好是美学探索的一个关键问题。
情感与理性,是有着内在矛盾的,相对而言,从情感出发,应尊重人的自然与本能的东西,也就是说,它肯定人的欲望需要,满足人的原始意志或生命意志要求。情感往往比较多地尊重个体,顺从生命自身的要求,它要求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的主观意志。理性,是人的高贵品质,在古希腊,人们早就发现:如果说人的内在精神结构由知性、情感和理性组成,那么,理性则是自身最高贵的品质,它居于人的大脑。在人的精神生活中,受理性支配与受情感支配,是完全不同的。理性原则要求人更多地承担责任和义务,它要求人牺牲自我的情感和欲望,顺从公共价值和社会文化信念,这样,在许多方面,理性原则是与情感原则相对立的。情感原则与理性原则的矛盾,在人的生活中并不是轻易可以解决的,为此,思想史上形成了永久性争论。在西方思想史上,最早把情感与理性的矛盾加以认真争论的,就是希腊智者。
西方文艺美学,在试图解决这种情理冲突的价值取向上,表现出不同的立场,而且,这些不同立场,构造出西方美学价值形态的复杂性。“Sophist”一词,从被译为“诡辩家”到被译为“智者”的转换,可以看作中国学术界对智者运动重新评价的趋向。汪子嵩等:《希腊哲学史》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59—108页。从今天的视野来判断智者运动,依然可以获得时代性启示。智者运动所引起的争议,首先源于他们的行动,他们收费授徒,传授关于辩论、诉讼、修辞的技巧以及有关城邦治理和家政管理的知识。其次,源于他们的思想取向,他们顺应时代的潮流,提出关于人类社会、人的本性、人的价值、人神关系、个人和城邦关系以及道德评价等等问题的新观念。他们的感觉主义、相对主义、个人主义和怀疑论思想,引发了现代人关于个人价值和人类本性的思考。这种关心现实的实用主义精神,势必受到理性主义者的激烈批判,因为它使人认同现实而拒斥理想,因此,智者运动的思想和行为是有代表性的,它所引发的争论是人们所无法回避的。这种外在的现实价值取向,实质上,也影响到人的内在精神价值取向,无论是智者与理性主义者之间的争辩,还是智者之间的争辩,都涉及十分重大的思想问题。这些思想争辩,已经成了近现代人性论问题,尤其是美学思考的中心,所以,只要把智者之辩和西方美学思维联系起来,就有助于深刻把握西方美学思想的精神实质。
“智者之辩”,实质上是人性之辩,是关于人的价值之辩和人的自由之辩。这一辩论的焦点,可以通过两个概念体现出来,这便是“Physis”(费西斯)和“Nomos”(诺摩斯)这一译名,源于范明生,参见《西方美学通史》第1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9年,第185页。。也就是说,有关情感或欲望和理性法律之间何者优先的争辩,转变成了这两个中心性观念。智者们就是由这一问题,延伸出人和动物的区别,自然与社会的区别等基本问题。更为重要的是,人的本性问题,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个人欲望与文化律令的冲突等问题,也在这种争辩中被揭示出来了。这种争辩,在中国哲学和美学中也可以找到相应的线索,例如:人性善、人性恶、人性有善有恶论就是如此,因为这些问题不仅涉及美学的哲学基础问题,而且涉及美学本身的思想价值和文化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