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工作站在矛盾的第一线有时候无论你怎样操作,都是两面不讨好。下面要讲的就是这样一个故事,它比较典型地反映出了会计人在工作中的某种难处。
1997年12月29日,在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潮阳市支行胪岗办事处,一位经办人员把已经发放出去的101万元的原始凭证交给了会计周少华,要他据此办理会计手续。周少华当时并不知道这笔贷款有什么背景,只是根据规定审查后发觉,胪岗办事处当时确实已经把这款贷出去了,而且原始凭证真实有效。所以他就在请示办事处领导同意以后把这笔贷款办理了入账手续,并且在12月31日上午报给了建设银行潮阳支行。
一直到这里,相信大家都不会对这样的处理抱有任何疑义。
话说12月31日下午,建行潮阳支行在汇总审查中发现,这笔101万元贷款是办事处没有报经支行审批而违规发放的,所以当天晚上在支行领导的主持下,对周少华报上来的数据在支行的电脑里做了修改:将101万元从贷款科目中拿出来,使得办事处贷款实际发生额减少;同时把它放在库存现金科目里,使得办事处的库存现金虚增。调整完毕后,潮阳支行把结果上报给了建设银行汕头市分行。
潮阳市支行改了账,但是在办事处留底的账并没有进行修改。所以在接下来的几天时间里,支行领导多次到办事处找周少华,要求他“调账”。
但是倔强的周少华认为,他上报的账是真实的,不能眼睁睁地看着101万元国有资金明明已经贷款出去了而在账面上却没有得到反映,更不能硬说它还在库存里。既然现在已经发现了这笔贷款是违规的,那么就不应该在账面上捂盖起来,而是应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由于周少华坚持不改账,1998年1月5日他被责令停职,并且要求被立即办理移交手续。1999年9月周少华被行政开除。
建设银行汕头市分行在对周少华的行政开除处分决定和建行系统的调查报告中认为:周少华对办事处违规贷款“强行入账”是极其错误的,有掩盖违规行为和将风险转嫁银行的不良目的;他的入账,使办事处的违规经营情况得不到及时发现和制止。
然而如果我们反过来想一想,倘若当时身为会计的周少华在报表中没有把101万元违规贷款入账,那么不是更有理由认为他是在账面上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违规放贷者、欺骗上级银行、使违规经营情况不易被发现和制止吗?
胪岗办事处发生了违规经营,作为会计的周少华不管他知情不知情、入账不入账,结论都是掩盖欺骗,“横也是死、竖也是死”,岂不笑话吗?更不要说,在事实上建行潮阳支行正是根据周少华的报表才及时发现了办事处的违规经营活动了。
于是,周少华在停职以后便向中央有关部门反映建行潮阳支行违规经营的情况,致使胪岗办事处在1998年9月被撤销,101万元贷款也在法院的追讨下,其中的一部分贷款被追回。
为了恢复自己不该失去的“饭碗”,2000年末周少华以劳动争议纠纷为理由向汕头市金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建设银行汕头市分行的开除决定,并且恢复他的工作。周少华认为,他在账面上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是自己忠于职守和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不但不能受到处理,而且还要得到表彰。至于违规贷款的发放,只能追究具体经办人的责任。在领导要求他改账遭到拒绝的情况下他被停职、行政开除,这是一种典型的打击报复违法行为。
2001年4月18日,汕头市金园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周少华和建设银行汕头市分行之间因为行政处分问题而发生的纠纷,并非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所以周少华不能就行政处分提起民事诉讼。
周少华对此不服,后来又上诉至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