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会计人的经济案件中有大量的是挪用公款。而是否属于挪用公款,事先是否征得领导的批准又是关键因素之一。这其中有些确实是领导同意的(一般是口头同意,所以没有对证),但是也有更多的是涉案人员的推托之词。
2001年7月11日上午,继广州赛马场娱乐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黄启桓、副总经理王燕萍之后,计财部部长郭瑰琦涉嫌挪用公款案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
根据检察院的指控,郭瑰琦在担任广州市赛马娱乐总公司计财部部长,并且兼管下属企业广州三环电脑有限公司、广州金兴电脑软件网络工程服务部会计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1999年6~7月期间擅自从她负责管理的公司资金中先后4次提取人民币共70万元,借给她的妹妹郭某私人注册的海南中洋医药有限公司使用。一方面数额巨大,另一方面已经超过3个月没有归还,事先也没有征得领导同意,所以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在法庭上郭瑰琦承认自己曾经借款给她的妹妹郭某,但是强调这是得到副总经理王燕萍同意之后才办理的,因而并不属于擅自挪用。然而,王燕萍却在证言中指出郭瑰琦没有向她请示过借70万元给其妹妹郭某一事。与此同时,公诉人出示了三环电脑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林明鹏的证言,证实郭瑰琦并没有向他汇报借款给郭某某一事。
在当天的法庭上,郭瑰琦的妹妹郭某专门从自己的居住地香港赶到广州听审,并且在庭审过程中始终牢牢抓住姐姐的手,一只手不时地拿着纸巾擦眼泪,形成了一道独特的风景。
庭审结束以后郭瑰琦不断地安慰妹妹:“不要紧,没事的,没事的……”在姐姐的面前,妹妹强忍泪水,可是两人一分开她就再也忍不住了,眼泪噼里啪啦地往下掉,仿佛是因为自己的原因才导致姐姐面临着法律制裁。
私借公款即使领导同意也违法
有必要顺便指出的是,领导是否同意动用公款并不是判别挪用公款的惟一依据。也就是说,除此之外还要看这个行为和本单位业务有没有关系。否则,即使是领导同意的借用公款同样可能是违法行为。
1996年3月,山东省青岛市某国有企业主管会计王某因为“家中有急事”需要借用公款5万元而向公司经理仲某报告,仲某在没有确认借款用途的情况下就同意借用这笔公款。后来,虽然王某于1997年分期分批还清了借款,但是仲某作为国有企业经理的身份其私借公款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2001年8月,仲某被法院一审判决构成挪用公款罪,只是鉴于其情节轻微才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