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理财的主要依据就是国家法律、会计准则、财会制度等等,所以会计人应当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特别是当前我国正在推行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企业的制度建设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加入WTO以后,会计人面对融为一体的世界经济大潮,更要树立牢固的法律意识。
会计人的法律素质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个是法律意识,第二是法律知识,两者缺一不可。如果仅仅有法律意识而没有法律知识,想要维护企业和自己的权益也会心有余而力不足;相反,如果仅仅有法律知识而没有法律意识,任凭侵权行为在自己的眼皮底下发生,同样会“英雄无用武之地”。
会计人依法理财的法律依据集中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里面。《会计法》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一项综合性的经济立法,构成了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从空间效力来看,《会计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人民军队;从对人的效力来看,《会计法》适用于一切会计人、行政领导和其他人员。
也就是说,《会计法》并不是只有会计人要遵守,作为共和国的一项法律,所有共和国公民都必须遵守。《会计法》不仅是会计人进行会计工作的法律依据,同样也是各级行政领导和其他各级组织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我国政府组织经济管理、维护财经纪律、指导会计工作的基本法律。
在会计人依法理财的行为规范方面,新修订的《会计法》单独设立了第三章,规定会计人在经济核算中要坚持做到五个严厉禁止:
禁止歪曲企业的财务状况
企业的财务状况主要是通过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三个要素来加以反映的。这三个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又集中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为了能够真实地、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三个要素的确认和计量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例如某一个项目要确认为资产,就必须是真正意义上的资产,必须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此外,对某一项具体资产而言,其计量属性一旦确定就不得随意变动,这是会计核算一贯性原则的要求,也是为了保证会计信息可比性的要求。不允许企业把已经失去效益的冷背、陈旧设备仍然按照历史成本挂在账上,不允许企业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收益权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
禁止操纵收入确认
收入是确认企业经营成果的第一要素,是直接决定利润大小的重要因素。所以,一项交易能否确认为相应的收入应该看它是否满足收入确认的标准。只有满足收入确认的标准,才能够确认它为收入。
例如,只有当以下所有条件都符合的时候才能够确认为销售商品的收入:
企业已经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经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相关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这些条件归纳起来就是一句话:收入应当在实现的时候加以确认。如果一项销售业务没有满足或者没有完全满足这几个条件就表明收入没有实现,企业也就不能确认这笔销售收入。提前确认或者推迟确认收入,都是操纵收入的行为。
禁止随意变更费用、成本的确认与计量方法
企业的费用、成本主要反映的是资源的耗费情况,它同样也是影响会计资料真实性的重要因素。所以,确认企业的费用、成本应当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为生产一定种类和一定数量的产品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生产产品所耗费的直接材料费用、直接人工费用、间接制造费用的总和,就是本期生产成本或者称为制造成本。其中,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都是直接费用,可以直接计入特定产品的成本;制造费用则是间接费用,应当通过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各种产品的成本。企业一定期间所发生的不能直接归入某种特定产品成本的费用,包括企业为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等所发生的营业费用属于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禁止随意改变利润的计算和分配方法
利润的计算取决于收入、费用、成本的确认和计量。在进行利润分配的时候,按照规定首先应当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其次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最后是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不得随意改变这样的利润分配程序。
在利润分配中比较典型的违法行为是超额分配利润,所以,为了保证利润及其分配数据的准确性,《会计法》规定企业不得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禁止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其它行为
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并不是会计核算工作的全部。如果企业有违反国家统一制定的会计制度的其它行为,同样会造成会计资料的不真实和不完整。
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除了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利润等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作出了具体规定以外,还在账户的设置、财务会计报告的项目和格式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企业会计核算除了认真执行《会计法》,还要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例如,由于在实际工作中编制现金流量表的难度比较大,所以有不少企业就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随随便便把现金流量表凑平了事,从而导致信息失真、令使用者产生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