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在讨论会计行业严重缺乏信用度的时候,不能不提到180年以前发生的一个经典案例。
这个事件的发生一方面反映了当时我国和西方国家在法律制度方面的差距,另一方面也给东西方的交往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从中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启示:缺乏必要的办事程序和透明度,就必然会引起纠纷、增加工作风险。会计职业信誉度的下降道理也是如此。
强龙斗不过地头蛇
1821年,美国一艘商船艾米力号在我国珠江口岸卸货的时候发生了一名中国妇女落水身亡的事件。中方由此指责这是美方的一名船员用瓦罐将该妇女砸死的,而美方则辩称,他们的船员只是将瓦罐递到了那位妇女的手中,是中国妇女自己落水身亡的。出事以后,这个案件自然地就由当时的广东省番禺县县令上船审理决断。
在审案过程中,美方提出要求传唤有利于他们的证人,并且要求拥有辩护的权利、要求进行公开审理。番禺县令听了以后勃然大怒、拂袖而去,临走的时候还丢下了这样一句“留言”:如果不交出“凶犯”,就要扣押船长。最后的结果自然是逼使美方交出嫌犯。
几天以后,番禺县令就单方面审判了这个案件,并且正式通知美方“凶犯”已经“供认画押”,并且已经被绞死。美方对此表示震惊,立即发表声明提出了强烈抗议。
这是一起典型的“强龙斗不过地头蛇”事件。然而,不管是“强龙”也好、“地头蛇”也好,如果不依法办事,或者是法律制度不统一、不合理,就必然会造成一系列的后遗症。
用我们今天的眼光来看,当时的中国司法制度确实存在着很多问题。
首先是“秘密审判”令人难以接受。我国古代法官并没有接受过严格的法律训练,因此不可能期望他们严格依法审判。从电影中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审判即使是庭审语言听上去也富有“诗意”,模糊性很大。
其次,判案的程序相当简陋。判官在断案过程中,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不一定非得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不可。
最后,虽然中国从宋朝开始就有了讼师,但他们在官方的眼里总是一副“害群之马”的形象,主流意识形态对他们很是反感,所以他们的应有作用更是无法发挥。这和当时在西方已经普遍确立的律师制度相比,简直不可同日而语。
这样的法律制度差异和现实状态,就决定了“天高皇帝远”、“先斩后奏”、“我要怎么判就怎么判”的一种结局。
视会计准则为摆设
回到我们的会计话题上来。“强龙斗不过地头蛇”的行为惯性延续到现在,在会计人的工作经历中,就出现了相当多的类似于这样中外制度不同、执行制度随意性大的场面。
在基层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情形,明明是违法犯罪的事例却照样有人“敢做敢为”。会计准则摆在那里,一些基层领导乃至于会计人,仍然在那里我行我素,并不是严格依照会计法规和制度办事。
2001年10月20日在上海召开的APEC会议上,中国政府向与会国家代表承诺,一定修改我们的法律体系,跟国际接轨。这实际上是100多年以前我们就应该做的事情。
我国政府之所以把和国际接轨当作一项庄重承诺,是因为在这方面的差距已经存在了几千年。和国际接轨包括方方面面,其中理所当然地也包括会计准则及其操作规范。
中国会计透明度全球最低
普华永道(Price Waterhouse&Coopers)的一项研究报告表明,一个国家的会计透明度与其金融资本成本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关系。具体地说就是,会计透明度越高其资本成本越低、对经济的发展就越有利;反之,会计透明度越低其资本成本则越高,进而会阻碍经济的复苏或增长。
最近几年来,我国的会计透明度曾经受到一些国际机构的怀疑,不能不说这也是我国会计人信用缺失的一大根源。
在普华永道的一份关于“不透明指数”(The Opacity Index)调查报告中,中国被列为透明度最低的国家。
该报告以35个国家和地区为调查对象,分别从腐败、法律、财经政策、会计准则与实务、政治制度调整5大项,对不透明指数进行评分和排序。各项的分值越高,表明“透明度”越低;分值越低,表明“透明度”越高。
在所调查的35个国家中,中国的“不透明指数”为87,位居35个国家之首,远远高于不透明指数最低的新加坡(29)和美国(36)。在这项分项调查中,还包括了会计准则与实务(含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的“不透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