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1 退出方式
与普通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方式不同,普通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对象为创业企业,最理想的退出方式是等到所投资的创业企业在证券市场上市退出;“基金的基金”投资对象为创业投资企业(子基金),子基金有一个存续期,通常情况下,子基金不可能通过上市等途径退出,只有当存续期结束后清算退出。清算退出是“基金的基金”最普遍的退出方式。
在“基金的基金”在所投资的子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的基金”也可以通过公开转让或回购方式退出。“基金的基金”可以选择合适的时机将其所持股份转让给其他投资人,通常子基金的其他股东或管理团队具有优先购买权。当子基金运作过程中违背投资协议的有关规定触发了回购条款,也可以由子基金的其他股东或管理团队回购退出。
5.5.2 退出策略
由于“基金的基金”投资对象为创业投资企业(子基金),子基金再投资到创业企业,子基金能否顺利从创业企业退出,直接决定“基金的基金”能否从子基金中退出。换句话说,“基金的基金”的退出跟随着子基金的退出。所以,“基金的基金”设计退出策略时,应以子基金的退出为前提。子基金对外投资分阶段进行的,因而其投资项目的退出也是分阶段的。因此,“基金的基金”在设计投资协议条款时可以约定,子基金投资项目退出后不再循环投资,而是分配给各股东,并按协议约定提取业绩报酬。“基金的基金”采用这种退出策略,可以使得“基金的基金”随着子基金投资项目的逐步退出而陆续退出,而不必等到子基金存续期结束后才一次性退出。也便于提前计算“基金的基金”管理团队的业绩报酬,而不是等到“基金的基金”投资的子基金都退出后。
5.5.3 收益分配策略
通常而言,有限合伙制“基金的基金”在设立之初就已经通过有限合伙协议约定了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的收益分配事宜;公司制“基金的基金”,其分配方式可以随时根据基金章程由董事会通过组织程序来决定。
按照收益分配时间不同,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可分为定时分配和即时分配两种。对于创业投资基金来说,如果已实现的收益不及时分配给投资人,在创业投资基金有限的剩余存续期内,临时再投资可能面临期限不够的问题。因此,从减少资金闲置角度考虑,对于绝大多数的大额资本利得收益通常采取即时分配的方式。
“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还要考虑以何种资产形式分配的问题,即现金分配还是非现金分配。现金分配是指向投资者分配现金;非现金分配是指向投资者分配股票或其他资产。“基金的基金”在投资退出方面不同于普通创业投资基金,由于子基金通常不属于公开上市的股份公司,通常以现金分配为主。
“基金的基金”进行收益分配时,除向投资者分配收益外,还需明确另两个问题,即管理团队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管理费指由管理公司根据“基金的基金”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用于管理人日常办公支出的费用。业绩报酬指“基金的基金”的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成本后,盈余部分的一定比例分配给管理团队的业绩奖励。业绩报酬是管理团队激励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究竟采取什么样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由“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相互协商的结果,往往受委托资金量的大小、期限的长短及行情的好坏和“基金的基金”在同行业的竞争地位等因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