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权力视角下的公企业与国有经济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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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澳大利亚电信治理案例分析

澳大利亚虽然属于中等发达国家,但由于历史原因,其政治经济体制受到英美等国的深刻影响,社会权力结构在西方国家中具有典型性。澳大利亚电信公企业民营化非常彻底,最大的电信运营商Telstra超过80%的股份由公众持有,电信市场充分竞争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管制框架。电信运营商、政府部门、独立管制机构、各种消费者组织、中立研究机构相互合作与竞争,政治权力、经济权力与社会权力基本处于均衡状态,使澳大利亚电信产业形成了企业治理、政府治理与社会治理共同演进的格局。

一、电信公企业改革背景

澳大利亚于1901年脱离英国殖民统治,独立组成澳大利亚联邦,由六个州和两个领地组成。澳大利亚的政治体制沿袭了西方国家的民主传统,实行立法、行政与司法三权分立为核心的政治体制。澳大利亚建立了以多元主义为特征的市民社会,存在大量的、相互竞争的社会团体以压力集团对政府机构、议会进行游说的形式进行社会权力与政治权力的互动,从而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在澳大利亚发展早期,英国在对澳大利亚的殖民统治中有较强的国家干预倾向以减少私人经济权力增长而产生脱离英联邦之风险,因此存在着政府通过公企业形式直接介入经济活动的强烈需要。大萧条时期,这一干预发生了重要转变,澳大利亚为减少财政支出而从公共提供领域后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虽然英国采取了激进的国有化战略,但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判定国有化违反宪法,使其未能追随英国在战后实行大规模国有化。尽管澳大利亚公企业的历史作用、经济效率和作用范围有很大的特殊性,澳大利亚仍受到了20世纪80年代公企业民营化浪潮的强烈影响。电信产业作为重要的基础部门,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一直以政府机构及公企业的形式运营。1901年,联邦政府建立邮政总局(Postmaster-General's Department),负责国内电话、电报及邮递业务。1975年和1989年,邮政总局历经两次转型和重命名。1975年7月变更为澳大利亚电信委员会(the Australian Tele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Telecom Australia),继而于1989年1月变更为澳大利亚电信公司(the Australian Telecommunication Corporation,Telecom Australia)。“二战”后又建立了负责海外电信服务的海外电信委员会(Overseas Telecommunication Commission,OTC)。1982年成立卫星通信公司Aussat。因此,截至20世纪80年代末,澳大利亚电信产业主要由三家公企业,即Telecom Australia、OTC及Aussat分别垄断国内、国际和卫星通信市场。早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澳大利亚即感受到技术进步以及海外电信服务竞争所带来的压力,并于1981年展开了对电信产业的调查。尽管调查报告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建议,但当时的联邦政府并未采取任何实质行动。1987年,工党政府(1983年选举获胜)开始对包括电信部门在内的公企业的作用进行评估,逐步拉开了电信产业改革的序幕。

二、电信公企业民营化进程与路径

与全球电信民营化浪潮相一致,经过十几年的改革,澳大利亚电信产业已完成了从公共部门主导向私人部门主导的转化;垄断性的电信市场结构被竞争性市场所取代。政治权力主导的公企业组织形式也通过公司化和民营化转变为公司制企业,政治权力对电信产业的直接控制也随之终结。为填补政治权力(主要是立法权)直接控制淡出的权力空间,社会权力、经济权力在权力均衡的基础制度环境中迅速发展,并伴随着不断深化的民营化进程中建立并完善着各种权力竞争与合作的管制框架。澳大利亚电信产业从垄断到竞争,从公共部门到私人部门的转化大致可以划分为深度递进的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7~1989年,保留公企业、初步引入竞争、建立独立管制

1987年,澳电信部门主要由三家公企业垄断经营:

Telecom,由原邮政总局部分机构改制而成。

OTC(Overseas Tele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二战”后为提供海外通信服务而设立。

Aussat,1982年设立的卫星公司。

这一阶段,联邦政府发布了电信服务白皮书,提出将电信从公共部门垄断经营转向私人部门竞争经营,在继续保留三家公企业Telecom、OTC和Aussat作为运营商的基础上,设立独立的电信管制机构,在增值服务领域实现完全竞争并加强通信终端设备的竞争。联邦政府以此为立法蓝本广泛征集公众意见,最终形成了1989年电信法。通过该法案,建立了独立管制机构Austel。这一阶段的电信改革可以归纳以下特点:保持基础电信运营商的公企业地位;继续维持基础电信服务垄断;建立独立管制机构。

第二阶段:1990~1996年,公司化、有限竞争

1990年联邦政府发布了微观经济改革进程——电信白皮书,白皮书提出了电信产业重组方案并形成了1991年电信法。按照1991年电信法,为形成有限竞争的格局,将电信产业重组为两家全业务运营商,同时建立第三家移动通信运营商,即:

Telecom和OTC合并并更名为Telstra,作为第一家全业务运营商。

以Aussat为基础成立Optus,作为第二家全业务运营商。

成立Vodafone,作为移动通信运营商。

这一阶段的电信改革逐步进入实质。首先,电信基础运营商由公企业转变为公司制企业,为进一步民营化进行制度准备;基础电信服务形成有限竞争的格局。

第三阶段:1997~2001年,民营化、开放竞争

1996年大选,自由党与国家党联合组建政府,对电信竞争持更强有力的支持。1997年电信法奠定了电信完全竞争的格局,该法案与1989年及1991年电信法的立法目的有重大转变,从电信产业结构调整转向建立电信管制框架以促进最终用户长远利益。1997年,最大全业务电信运营商Telstra在公司化基础上开始部分私有化,政府将已发行股份的33.3%出售,随后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并通过纽约银行发行持股信托凭证实现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1999年,联邦政府再次出售Telstra已发行股份的16.6%。这一阶段电信民营化不断深化。首先,取消了电信运营商的数量限制,电信运营商的数量达到 2 000 多家。其次,通过出售最大电信企业Telstra近50%的股份并上市交易,民营化向深度推进。最后,建立了电信管制框架。政府将电信竞争管制移交给一般管制机构——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The 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ACCC),并建立了专门的澳大利亚通信管制机构(The Australian Communication Authority)进行技术性管制并负责规划和分配频率。1997年电信法同时要求,新的管制机构必须在政府政策框架内建立产业自我管制的理念,由此导致了两个新的产业组织的建立。一为澳大利亚电信接入论坛(The 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ccess Forum,ACAF),致力于解决运营商之间的互通互联事宜;另一为澳大利亚电信产业论坛(The 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Industry Forum,ACIF),重点关注技术与运营标准和消费者相关事务。

第四阶段:2001年至今,管制框架的进一步完善

由于1997年电信法已经奠定了完全竞争的电信市场和独立管制框架的法律基础。21世纪以来,政府、电信产业、消费者组织等利益集团在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与管制框架下形成互动,不断优化和完善电信管制框架。1993年建立了面向居民消费者和小型商业用户免费争端解决机制(Telecommunications Industry Ombudsman,TIO)。2005年,澳大利亚通信管制机构(Australian Communication Authority,ACA)与广播管制机构(Australian Broadcasting Authority,ABA)合并为澳大利亚通信与媒体管制机构(Australian Communication and Media Authority,ACMA),全面负责广播、互联网、无线电通信、消费者与技术事宜的管制。另外,澳大利亚通信产业论坛ACIF与运营商协会(Service Providers Association,SPAN)合并组成通信联盟(Communications Alliance Ltd),作为通信产业自我管制的主要组织形式。同时,2006年11月,政府通过第三次出售所持有的Telstra股份,使政府持股下降到已发行股份的17%。

三、民营化后的电信管制框架

从澳大利亚十几年的电信民营化进程来看,伴随着主要电信运营商从公企业转化为公司制企业以及资产实质性地从公共部门转向私人部门,独立电信管制框架也逐渐形成并不断完善。澳大利亚电信管制的目标在于:促进电信最终用户的长远利益;促进澳大利亚电信产业效率与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围绕这一管制目标,政府采取鼓励产业自我管制与支持电信用户有效参与的基本策略。在管制框架中,主要有三类主体发挥作用,即政府或准政府性主体;电信产业组织和主要运营商;电信最终用户等利益集团。

在管制框架中,政府或准政府性主体主要包括澳大利亚通信与媒体管制机构(ACMA),消费者与竞争委员会(ACCC)和宽带、通信与数字经济部(Department of Broadband,Communication and Digital Economy)。ACMA是专业电信管制机构,其主要职能包括:通过许可方式,对无线电频率等电信资源进行管理和配置;监督执行相关法律、行为守则、许可条件、服务保证及技术标准;促进电信新领域之产业自我管制;在国际上代表澳大利亚电信产业之利益;随时为政府提供政策建议。除了ACMA行使技术性管制职能之外,ACCC按照1997年电信法,从1991年电信法设立的管制机构Austel中接管电信竞争事务的管制,主要职能包括:对电信准入制度的管理;反竞争行为的管制。通信、信息技术与艺术部则负责对电信、无线通信和邮政事务提供管制政策的建议。电信管制框架中的政府与准政府主体中,ACMA作为独立专业管制机构是核心,其权力由法律赋予。ACCC在职能上与ACMA有重要分工,主要局限于对反竞争行为的事后管制。宽带、通信与数字经济部是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电信产业政策和相关立法,但在电信管制上仅具有向ACMA提供政策建议之职能,ACMA的权力由法律赋予。

在鼓励产业自我管制的政府理念下,还有三个主要的电信产业组织在管制框架内发挥核心作用,即通信联盟、澳大利亚通信接入论坛(ACAF)和争端解决机构(TIO)。通信联盟是电信产业的最高端联盟性组织,负有制定技术、运营及消费者关系方面的准则与标准的责任。通信联盟旨在通过产业自我管制以培育最高水准的商业道德和行为,从而促进电信产业发展和消费者利益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成为通信联盟之成员,包括运营商、服务提供商、设备厂商、产业协会以及用户或消费者组织。澳大利亚通信接入论坛ACAF是由ACCC批准设立的产业自我管制机构,其职能在于建议哪种服务应受到电信接入制度的约束并制定和更新接入守则。争端解决机构TIO是独立于政府、电信企业以及消费者组织的独立机构,是小商业用户及居民用户在电信服务领域投诉运营商的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该组织通过按受理投诉的数量比例向运营商或服务提供商收取费用而维持财务自足。TIO作为一种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不仅按照法律、良好商业惯例,也遵循公正与合理原则来客观迅速的解决争端。

独立管制框架内的其他利益集团以消费者组织为主组成。澳大利亚电信用户集团(Australian Telecommunication Users Group,ATUG)为全国性非营利组织,作为电信商业用户的代表组织成立于1981年。该组织自成立即致力于电信产业治理的改善以使商业用户同居民用户一样享受到低价、优质的电信服务从而增强其商业竞争力。该组织致力于从最终用户的角度对电信政策与服务进行独立评价并向成员提供电信政策与服务信息。另一个重要的电信消费者保护组织为消费者电信网络(Consumers Telecommunications Network,CTN)。该组织是代表居民消费者利益的消费者和社区组织的非盈利性联盟组织,其主要成员包括代表退休者、低收入群体、残疾人士、女性、远郊地区、土著居民、听力障碍人士、非英语母语人士的各种组织及个人会员,致力于所有居民享有的平等的电信服务。通信法律中心(Communications Law Center,CLC)成立于1988年,是电信法律与政策的研究与教育机构,该机构在电信法律与政策研究领域有良好的声誉。上述三个机构均作为消费者组织代表参与通信联盟(Communication Alliance Ltd)的活动。

四、权力结构与电信治理

澳大利亚电信管制的核心在于强调以多利益主体互动为基础的产业自我管制,管制机构仅在产业自我管制失效的情况下才会介入。管制主要依赖行业准则(Industry Codes)、行业标准(Industry Standards)和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s)来实施。行业准则与行业标准都是规范电信特定领域的规则或指南,但前者由行业制定,后者要由ACMA确定。ACMA在准则与标准制定与执行中的工作程序显著体现了产业自我管制的特征。第一步,ACMA负责对行业组织制定的行业准则进行登记备案;第二步,如果行业组织未能自愿制定重要的行业准则,ACMA可以要求相关组织制定相应准则;第三步,一旦行业组织未能制定准则或准则未发挥作用,ACMA则自行制定相应标准。通常,行业组织自愿制定与执行准则是被置于优先地位的,只有在第一步无法实施的情况下,ACMA才会执行第二步甚至第三步。通信联盟是产业自我管制最重要的机制,在其工作委员会中,ACMA、TIO、ACCC都派有代表,而且ATUG、CTN及CLC也参与其工作会议以反映用户/消费者意愿。

从权力结构的角度看,强调产业自我管制的实质在于政治权力、社会权力与经济权力在管制框架内的竞争与合作。三种权力以合作博弈的形式体现竞争的实质关系。政治权力不再通过直接控制的方式限制经济权力主体之产权;社会权力将与经济权力的间接对抗转化为直接合作,前提是经济权力主体通过个体(电信运营商)或集体形式(行业组织)自愿改变内部治理以实现产权在更大范围内的再分配,保证社会目标的实现。

技术进步决定了电信产业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电信市场是全球性高速增长的市场,对私人部门拥有强烈的吸引力。澳大利亚的电信公企业民营化成功地实现了公共部门在电信产业的退出,通过建立竞争性电信市场结构和建立政府、管制机构、产业、用户、社区及其他利益集团积极互动的管制框架,实现了电信产业企业治理、政府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共同演进。换言之,澳大利亚电信产业从政治权力主导下的政治、经济及社会权力在公企业内部治理框架内的竞争与合作转变为政治权力、经济权力、社会权力以电信管制框架为平台的外部竞争与合作。均衡的社会权力结构即基础制度环境是实现这一制度变迁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