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故纸拾遗(第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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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人契

立人契人徐法春,长兄下世,身无易孝,婆母两家居通于嫂赏以情愿许于杨根上足下为婚,遂(随)带小女一个,小女死和(活)无甘(干),小女遂(随)带半身银七两节女带银,祖上有人拦挡,法春一面成(承)当价银五十两整,现取价银四十三两。恐(空)口不(无)凭,立人契为证。

民国七年九月初二日立人契人徐法春 画押

大冰人 孙法元

这是一份卖身契。弟在其兄去世后,将其嫂卖于别人为妻,反映了旧时妇女地位的低下。该契宣纸,宽26.3厘米,高42.5厘米,毛笔书写。

民国七年即公元一九一八年。

证明

我院卖给汪大同病女一名,法币三万五千元整。

说合人 魏中元 画押

红怡院

民国一十九年四月初八日

该证明宣纸,毛笔书写,长22.8厘米,宽15.3厘米。时间落款处加盖一三角形戳记“红怡院”。

民国十九年即公元一九三0年。

立人契人宋门王氏,居第六区保安乡二六保一七甲十一户,同长子天来,因父亡故丢下小母,身无依靠,无耐(奈)许于第五区九坚乡第一保第七甲甲长宫俊德足下为婚。同中言明,大洋乙百二十元,日后有族亲人兰(拦)当(挡),立人契人乙面应当。恐(空)口不(无)凭,立人契为证。

民国二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立人契人宋门王氏 画押

同人 孙信 画押 李成 画押

该契宣纸,毛笔书写,宽33厘米,高36.4厘米。

这是一份自立的卖身契约。可以看出当时妇女尤其是寡妇地位的低下。

民国二十三年即公元一九三四年。

立字迯(据)人韩宗周因家庭夫妇不合、生活无着,终广武县府堂讯后及杜张氏双方央人说合,杜张氏出小麦七石五斗,本人甘愿将己之妻韩王氏作为杜门。以后双方决无纠葛控告情事,空口无凭,立两清字迯(据)为凭。

立字人 韩宗 周指 印亲 笔

说合人 王瑞鳞 王崇华 指印 孙玉华 指印 李景山 指印

民国三十七年八月二十日

今收到

杜张氏小麦七石五斗整(中部有一红色指印)

杜宗周 八月二十日

此为一换妻文书,文约中杜张氏为女性,应是杜姓纳妻的大老婆,韩王氏过门后应为二房。该文书宣纸,毛笔书写,行草,长32.4厘米,宽23厘米。该收条宣纸,毛笔书写,行草,长22.5厘米,宽8厘米。

民国三十七年即公元一九四八年。

立字据人姬天民因年老多病,央人说合,情愿同意三妾另招夫君。空口不凭,立字为据。

立字人 姬天民 画押

中同人 王留安 画押

助力(理)人 杨同舟 画押

新中华民国三十八年四月六日立 画押

该字据宣纸,毛笔书写,长39厘米,宽14.5厘米。时间落款处加盖一戳记“伊川县鸣皋区大元东行政村”。此文约反映了旧时的一夫多妻制和对妇女造成的伤害。

民国三十八年即公元一九四九年。

立人契人常门尚氏因为老年无依靠日无度用,今将女儿许于王德增足下为婚,随代孙女一名,皆归王姓恩养长大。同中说合,言明价粮俱无,情愿将余侍奉到老。后日若有异问发生,我母女甘愿负完全责任,与王姓无干。恐口无凭,特立人契为证,此据。另有庞村区离婚证、诸葛区结婚证各有一纸,皆付王德增保存,作以证据。

立人契常门尚氏 画押

女代立 画押

中华民国三十九年即公元1950四月八日立

同中人 常三恩 画押 马金铎 画押

该人契宣纸,毛笔书写,长45.9厘米,宽30.8厘米。人契,即买卖契约。文约中“另有庞村……”一段和民国年号处后“即公元1950“拟后来所加。

民国三十九年即公元一九五0年。庞村区和诸葛区皆为今偃师市。一九五0年全国包括偃师已解放,所用仍是民国年号,说明当时农村地区的封闭和落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