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业的各项指标的市场集中度一直较低,其间虽然其中发生一些变化,但总体上处于低寡占的市场结构,形成这一结构的主要原因是:
3.3.1 对证券行业的严格的准入规制
我国对证券公司设立目前实行的特许制,《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证券公司的设立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因此证券公司的数量较少,一些证券公司只要有牌照就可以生存下去,也没有动力被其他券商并购,特别是对券商经纪业务起决定性作用的营业部,长期以来审批的相对停滞导致券商无法通过营业部的数量扩张来扩大经纪业务量,因此市场结构长期处于低寡占阶段。
3.3.2 证券公司严格的业务范围规制导致业务结构雷同
我国规定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都需要经过监管部门的批准,目前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权证创设、直接投资、集合理财等创新业务都严格审核,仅仅开设在几家大型券商设立试点,对股指期货等业务迟迟不予推动,融资融券、柜台转让交易的业务也没有实质性进展,导致证券公司的利润来源主要依靠经纪业务和承销业务,业务结构高度雷同,证券公司无法体现经营特色,竞争手段匮乏,导致市场竞争无法有效开展,集中度也无法提高。
3.3.3 证券公司的审慎性规制不能有效运作
由于证券监管机构和地方政府是大多数证券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导致监管机构对券商审慎性规制措施不足,对其违规行为处罚较轻,甚至在券商违法违规陷入困境时给予援救,导致证券公司无法正常退出市场,市场竞争机制无法发挥作用,证券公司不能实现优胜劣汰,市场集中度无法提高。
3.3.4 价格联盟等价格规制使市场集中度无法提高
在证券监管部门的支持下,证券业协会组织了佣金价格联盟使得佣金水平处于较高位置,拥有成本优势的券商无法使用价格竞争的手段打击对手,成本高的券商在高佣金的保护下生存无忧,使得经纪业务处于低集中度的市场结构之中。
在对承销业务的监管体制发生重大变革后,承销业务的集中度有了明显提高,但目前仍然保留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窗口指导、增发价格规制等手段限制了券商在询价能力的竞争,制约了承销集中度的进一步上升。
3.3.5 券商的保护性规制不完善
长期以来监管机构一直没有要求券商公开财务状况及必要的经营信息,监管机构由于资源有限,无法对券商的实际经营进行实时监控,使券商的违规行为屡屡得逞,投资者往往在证券公司被托管后才知道相关消息,不利于社会对券商的经营形成有效的监督。投资者由于对券商的财务状况一无所知选择了风险券商,其被挪用的客户保证金往往需要公共资金来偿还,这也导致监管机构常常会通过行政重组等方式拯救风险券商,使其留在证券业内,导致券商的集中度无法提高。
第4章中国证券企业的市场行为分析
在第3章对中国证券业市场结构分析的基础上,本章将进行证券企业市场行为的分析。市场行为是企业在市场上为了实现其目标而按照市场要求不断调整的行为。企业的市场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以控制和影响价格为基本特征的定价行为;以产权变动组织调整为主要特征的购并行为;以提高竞争力、拓展市场为目的的创新行为。
我国证券业的市场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价格竞争行为及协调行为;以服务创新、技术进步为主要表现的非价格竞争行为;证券公司之间的并购重组行为;证券公司为了追逐高额利润采取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