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大学生村官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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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乡镇企业管理

一、什么是乡镇企业?乡镇企业有何特征?

乡镇企业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这里的农村集体组织包括村委会、村民小组和其他乡镇集体经济组织。

乡镇企业与其他企业相比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乡镇企业的投资者必须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参加,并且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的投资为主。这就是说乡镇企业的投资者中可以有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非农民参加,但该企业的投资必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的投资为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的投资超过企业总投资的50%,或者虽然不足50%,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例如,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企业的投资虽然只占该企业总投资的40%,但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该企业的最大的投资者,其他投资者的出资额都低于40%。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认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了控股权。

(二)乡镇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企业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必须把赢利作为最终目的,用最小的本钱,获取最大的利润,这是企业存在的目的和意义。同时,企业是能够以民事主体的身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以自己的名义和财产,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经济组织。乡镇企业的财产不得随意调拨,乡镇企业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

(三)乡镇企业是在乡镇区域内举办的企业。这里所说的“镇”,是指农村的集镇,而不是指建制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建制镇属于城市的范围,农村的集镇属于乡村的范围。乡镇企业应当是设立在乡镇的经济组织,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以下简称《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在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市开办的并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按照乡镇企业对待。

(四)乡镇企业是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我国《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援农业和农村社会性支出,其比例和管理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一规定从法律上把承担支援农业是乡镇企业的法定义务以及承担的方式明确了。

(五)乡镇企业已形成包含多种所有制、多种组织形式的企业群体。乡镇企业按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有企业两大类。按组织形式划分,则可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乡村股份合作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各种形式。因此,乡镇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和存续期间的活动,不仅要遵守《乡镇企业法》的有关规定,还要遵守有关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什么是乡村集体企业?乡村集体企业有何特征?

乡村集体企业是乡(含镇)村(含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举办的由举办该企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经济组织。

乡村集体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一)乡村集体企业是村民集体兴办的由乡、村集体投资、集体所有的企业,是乡镇企业的一类。乡村集体企业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设立的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乡村集体企业的企业财产权属于设立该企业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具体地讲,乡(镇、区)办企业的财产归举办该企业的乡(镇、区)全体农民所有,村(组)办企业的财产归举办该企业的村(组)全体村民集体所有,而不属于当地党和政府机构所有,也不属于企业内部职工所有。实践中,由于历史原因,有的地方党政机关误认为乡村集体企业应属于乡村党政机关所有,而任意干预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将集体企业看做自己的“小金库”,随意支配企业的财产,严重地侵犯了广大农民群众和乡村集体企业的利益。还有一些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企业开办的时间较长,且独立性较强,其内部的职工误认为企业的财产已属于本企业所有或本企业内部的全体职工所有,因而在企业的重大决策尤其是利益分配方面,不考虑全乡(镇、区)村(村民小组)全体农民的意见和利益,这也是一种变相侵犯农民集体利益的行为。这两种错误行为的根源都在于没有正确认识乡村集体企业的所有权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此外,即使乡村集体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不同的经营方式,并不改变其公有制经济属性,其所有权仍属举办该企业的农民集体所有。

(三)乡村集体企业按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为标准,对外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有限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乡村集体企业符合法人设立的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乡村集体企业,对外以企业的全部资产承担有限责任,企业的投资者仅以其对企业的投资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乡村集体企业,企业的投资者不仅要以自己对企业的投资来对外承担责任,而且要以自己的其他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四)乡村集体企业一般具有规模小、灵活性大、适应性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涉及行业范围广的特征。乡村集体企业立足农村,能够充分合理利用农村当地的各种资源,为农业生产和农村市场服务。乡村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相比,其经营机制相对灵活,能紧跟市场的需求。它既有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的企业,同时还有从事农、副、牧、渔等种植业、养殖业的企业。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乡村集体企业也出现向高技术领域的行业进军的现象。

三、什么是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

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劳动者或投资者,按照章程或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依法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实行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并留有公共积累的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制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实行劳动联合和资金联合兼有的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投资者一般是以本企业职工劳动者为主,他们既是企业的股东,同时又是企业的职工。当然,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可以吸收一部分外来股东的投资,但这并不能改变股份合作制企业劳动和资金联合的双重性质。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股份合作制企业按照企业法人的条件进行组建,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的股东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股份合作制企业虽然是建立在个人所有的基础之上,但企业的利润按一定比例提取公共积累,归全体劳动者所有,因此,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济性质是集体所有制经济。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原则。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分配上兼顾国家、企业、职工、股东四者的利益关系,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体现了这类企业劳动联合与资金联合兼有的特征。

四、设立乡镇企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设立乡镇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为社会所需要,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

(三)有确定的经营范围。

(四)有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从业人员和必要的原材料条件。

(五)有必要的劳动卫生、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六)符合当地乡村建设规划,合理利用土地。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

五、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有何规定?

《乡镇企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专门用于扶持乡镇企业发展,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乡镇企业。

(二)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企业之间进行经济技术合作和举办合资项目。

(三)支持乡镇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

(四)支持乡镇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开发名特优新产品和生产传统手工艺产品。

(五)发展生产农用生产资料或者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乡镇企业。

(六)发展从事粮食、饲料、肉类的加工、贮存、运销经营的乡镇企业。

(七)支持乡镇企业职工的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八)其他需要扶持的项目。

六、什么样的乡镇企业能够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乡镇企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国家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小型乡镇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一定期限的税收优惠:

(一)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开办初期(一般是3年左右的时间)经营确有困难的。

(二)设立在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目前根据国家规定,前述地区新办的乡镇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项目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在3年内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粮食、饲料、肉类的加工、贮存、运销经营的。

(四)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需要特殊扶持的。

七、行政机关向乡镇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应当遵守怎样的法律手续?

根据《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向乡镇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对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同意。

八、乡镇企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乡镇企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九、乡镇企业违反国家有关税收立法的行为及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有哪些?

乡镇企业违反税收立法的行为包括:

(一)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程序的行为。具体有以下情形: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以上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二)偷税抗税行为。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隐瞒真实情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偷税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抗税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抗税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规定按抗税罪处罚;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对向乡镇企业非法收费、摊派和罚款的行为该怎么办?

根据《乡镇企业法》的规定,对于向乡镇企业非法收费、摊派或者罚款的单位和个人,企业有权向审计、监察、财政、物价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控告和检举。具体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企业对非法收费、摊派、罚款行为有权抵制、拒绝,并控告、检举;二是企业对非法收费、摊派、罚款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企业的行为有权控告、检举。企业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收费和罚款项目,可以拒绝缴纳。对于性质不明确的项目,有权要求收款单位说明该行为的法律、法规依据。

有关部门和上级机关应当责令责任人停止其行为,并限期归还有关财物。违法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停止非法收费、摊派、罚款行为,并归还有关财物。对于向乡镇企业非法收费、摊派或者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分别不同的情况,根据违法的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国家对乡镇企业是怎样管理的?

我国《乡镇企业法》规定,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全国的乡镇企业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据此规定,我国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均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乡镇企业实施管理。但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国家对乡镇企业的管理将逐步采取新的办法:

(一)充实强化供销机构,以组织基层紧缺的原辅材料为主,包括开展同有资源地区的经济技术协作,组织展销活动和疏通渠道等,并在经营实践中组织信息反馈网络,以便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加快发展乡镇企业。

(二)积极创造条件,建设好技术开发服务机构,为基层开发新的门类、新的行业、新的品种和技术,改进服务,包括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三)建设好乡镇企业系统内多层次的培训基地,省、市、县在培训对象和内容上有所分工,有所侧重。

(四)建设中央、省规定的归属行业和新兴门类的跨行业生产经营实体。

有关专业部门对乡镇企业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主要采取产品归口的办法进行。产品归口实际上是有关归口专业部门在生产技术上发挥他们对乡镇企业进行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的积极作用。这主要是通过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经济信息来指导产品发展方向、发展规模,避免乡镇企业盲目发展;有条件地帮助企业做好生产业务的衔接工作,包括计划定点、组织专业化协作、联合等;国家对某些产品提出严格的质量要求或经鉴定验收合格颁发合格证,有关专业归口部门要从技术上、质量上扶持乡镇企业争取达到国家所规定的要求;一般乡镇企业在产品质量标准、技术鉴定、生产技术要求、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均应服从有关归口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总之,对乡镇企业实行产品归口管理要做到扶而不包,管而不死,活而不乱。

十二、如何建立乡镇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形式设立,投资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建立经营管理制度,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乡镇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要注意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推行“一包三改”;二是按照精简、效率的原则解决好机构设置、定员编制和管理体制;三是落实厂长(经理)负责制;四是搞好企业内部的民主管理。

(一)“一包三改”制度

“一包”是指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三改”是指经营管理、分配与用人制度的改革。实行“一包三改”是把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制度、分配制度、用人制度进行小配套的基础性改革,目的是为了克服企业内部“吃大锅饭”的弊端。其核心是经营承包责任制,必然涉及分配制度和用人制度。

经营承包责任制又以责任制为核心,以责定权,以责定利,使责、权、利紧密结合。责任制为核心,首先要做到责任制的面要全,即是说,每一个岗位都要有可以考核的明确责任;责任制的内容要全,不仅是有关经济技术指标责任到人,而且有关基础工作或称业务工作,厂规厂法,企业内部纵横联系的协作要求等均应责任到人。其次,进一步解决好有关落实到人的责任指标是否先进合理的问题,责任指标如果不先进合理,就很难处理好“责、权、利”三者之间的关系和左邻右舍的关系,也很难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要做到责任指标先进合理,就要做好一系列的基础工作。要通过改革促进企业整顿,提高企业管理素质。同时,还要严格考核,使责任制的内容、指标落到实处。

以责定权,就是解决好责同权不相适应的地方,克服长期存在的责大而权小,甚至责大无权的弊端。

以责定利,就是解决好根据承担的责任和实际贡献来合理地确定报酬。

(二)精简、效率原则

按照精简、效率原则,确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定员编制和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定员编制,必须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按照指挥线路短、边缘职责清晰、负荷饱满的原则,达到效率高、扯皮少、人员精的要求。在管理体制上,每一层次均应责、权、利紧密结合,实行上级不得越级指挥但可越级检查,下级不得越级向上级请示工作但可越级反映情况的制度。这样的机构设置、定员编制和管理体制,有利于贯彻执行经营承包责任制,有利于发挥企业综合功能的作用,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三)厂长(经理)负责制

厂长(经理)负责制是指企业的各项工作须由厂长(经理)全面负责,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人代表。所谓厂长(经理)全面负责,是指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权和生产指挥权统一由厂长(经理)行使,这是厂长(经理)负责制的核心。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就是要在企业建立以厂长(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由厂长(经理)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并共同协助和配合厂长(经理)完成工作任务。所谓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人代表,是指厂长(经理)不仅在企业内拥有清算和指挥权,对外还作为企业唯一的代表,企业内其他机构或个人对外代表企业活动必须取得厂长(经理)的授权,厂长(经理)行使职权的行为就是该企业的行为。

厂长(经理)负责制是集决策权与实施权于一人的企业领导制度,它的实施保证了企业决策和决策实施的连续性,实现了决策实施和具体的生产经营相统一,为企业走向市场创造了有利条件。

(四)企业内部民主管理制度

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不等于厂长(经理)就可以独断专行,厂长(经理)同样受制度和组织的约束。厂长(经理)必须代表国家、集体、职工的三者利益,善于集中群众的智慧,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企业内部还必须有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这就是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厂务委员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企业的重大问题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厂务委员会由有关中层干部参加,主要是研究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有关方案,讨论研究日常指挥、协调、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企业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应当对职工进行遵守法律、纪律教育和民主管理的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加强职工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素质;调查了解职工群众的意见,向有关部门反映广大职工的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等。

《乡镇企业法》还规定,投资者在确定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和企业负责人,作出重大经营决策和决定职工工资、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安全生产等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本企业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实施情况要定期向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监督。

十三、怎样理解乡镇企业的财产所有权?

乡镇企业财产所有权是指乡镇企业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乡镇企业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为设立该企业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按投资份额属于投资者所有。农民合伙或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投资者所有。财产所有权包括:

(一)占有权。占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控制和支配的权利。如集体经济组织占有集体财产,入股者占有自己的股份等,都是行使占有权的表现。

(二)使用权。使用权是指所有人按自己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只有通过对企业财产的使用,才能发挥企业财产的经济效用,才能实现企业财产价值的替代和增值,才能实现企业的再生产。

(三)收益权。收益权是指所有人获得由自己的财产所产生利益的权利。

(四)处分权。处分权是指所有者对自己的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进行处置的权利。事实处分就是财产在使用中被消耗,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消耗了本企业的原材料。法律处分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转移给他人所有或使用,从而使自己失去所有权或者临时失去所有权中的一项或数项权能。如企业投资者出卖了本企业的财产,投资者即丧失了所有权;出租本企业的财产,投资者即临时丧失了对自己财产的占有、使用权。

十四、法律如何保护乡镇企业合法财产?

乡镇企业财产无论是集体所有还是个体所有,均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对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也作了同样的保护性规定。《乡镇企业法》规定,国家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乡镇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干预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撤换企业负责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乡镇企业的财产。

十五、什么是乡镇企业财产共有权?

《民法通则》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和法人共有。所谓财产共有权,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对同一财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共有关系既有公民个人之间的共有关系,又有公民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共有关系,还有集体组织之间、集体组织与国有组织之间的共有关系。在我国乡镇企业中,最常见的财产共有关系,是个人合伙的乡镇企业、国有企业和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共同开办的合伙型联营乡镇企业对其合伙财产享有按份共有权。所谓按份共有权,是指共有权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所有权。按份共有人在共有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应与他们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相一致。按份共有人的财产份额可以是相等的,也可以是不相等的,究竟是相等还是不相等,由共有关系的参加者在事先通过协议予以约定。按份共有人经营共同财产所得到的收益原则上是按投资的份额进行分配,份额多的按份共有人从共有财产关系中得到的收益份额就多,反之,份额少的按份共有人从共有财产关系中得到的收益份额就少。一般情况下,对按份共有财产的使用,原则上也是根据共有人在共有财产所占的份额多少来决定。对因经营共有财产所生之债务,也需根据份额多少来承担;对共有物的维修和保管所需的费用以及缴纳共有财产的税款等,原则上也是根据共有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承担。

《民法通则》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就是说,原则上讲,按份共有人对于自己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有独立处理的权利,即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出售、赠送、交换、偿还债务或者作为遗产继承等。但是,共有人在分出或转让自己的份额时,应当以不损害共有物的使用价值为前提条件,如果因为某个共有人分出自己的份额而损害了共有物的使用价值,那么,他应当给其他共有人以经济补偿。按份共有在出让自己的财产份额时,应当事先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在行使共有权时,事先双方有协议的,应按照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应由全体共有人协商办理。当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按照出资份额的多少来确定,即按超过半数份额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如果没有拥有共有财产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则按多数共有人的意见办理。当协商不成,意见不一致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十六、什么是乡镇企业经营自主权?它有哪些特点?

《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乡镇企业经营自主权是指企业享有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的占有、使用、依法处分等权利以及产供销、人财物等方面的自主权。它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乡镇企业经营自主权是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对各企业的统一领导和充分发挥各企业的自主权和主动性相结合的原则授予的,并由其规定企业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企业财产的范围。因此,它既受法律一般规定的限制,又受所有者或代表所定范围的限制。

(二)乡镇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内容依企业的性质、任务、业务范围以及财产的经济用途而有所不同。一般在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中加以规定。

(三)在法律关系中,企业对第三人来说是权利人,而对所有者或国家来说,又是义务人。它负有依财产的用途行使权利,妥善保护财产不受损坏、盗窃等一系列义务。企业所有者对本乡、村集体企业的财产有最后的处分权,但同时也应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任意抛弃、动用给他们的财产。

(四)企业产供销、人财物等方面有较大的自主权。

十七、什么是最低工资和最低工资率?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率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

最低工资率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原则。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最低工资制度实行统一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

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按时支付。

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国家法津、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十八、工资支付有哪些规定?

这里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九、工作时间以外提供劳动的,应如何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二十、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有何规定?

实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或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企业,以及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全体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劳动者的日工资,按其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的为21.16天,实行每周44小时工作制的为23.33天)进行计算。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即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二十一、怎样理解企业的财务管理?

企业财务管理是指企业以货币资金为中心而依法筹集、运用和分配资金的管理活动。企业财务管理不仅涉及企业自身利益,而且关系到投资人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企业必须依法管理其财务。

乡镇企业财务管理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企业资金流动和经营成果所进行的管理。包括财务计划管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流动资金管理、劳动报酬管理和成本及其费用管理,以及收入管理、利润和专项管理等。

二十二、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国家财政部在《企业财务通则》中确定了以下主要财务管理制度。

(一)法定资本金制度

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组织,都必须具备基本的责任能力,能够承担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财务义务。企业责任能力和范围直接取决于企业资本的大小。所以,依法确定企业的最低资本额,就成为使企业具有基本责任能力的保证。资本金是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所有企业均须有法定的资本金,即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资本额。

(二)资本公积金制度

公积金,又称储备金,是企业基于增强自身财产能力,扩大营业范围和预防意外亏损的目的,依照法律和企业章程规定,从盈余中提取的积累资金。公积金制度是一种强制性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一方面维持企业的存在和发展,另一方面又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两种。前者是依照法律规定而强制提取的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指由企业自由提取的公积金,它是在法定公积金之外,企业认为需要而自行决定提取的。

(三)快速折旧制度

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企业科学技术的进步,《企业财务通则》改变了以前的企业折旧制度,实行多种折旧方法,允许在一定范围内试行余额递减法或使用年限累计法等快速折旧方法,适当缩短折旧年限,加快折旧速度,并为此简化了分类办法,即将企业固定资产分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两大类,并在每类下再按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工具等划分为四类。

(四)制造成本制度

我国工业企业原来采取完全成本核算法,即企业产品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而且包括管理费用,它不但核算复杂,且易产生潜亏,与国际惯例不符。为此,《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工业企业的产品成本核算由完全成本法改为制造成本法,而不包括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则同产品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一并直接记入当期损益表。

(五)坏账准备金制度

坏账准备金是指企业每年一次从产品销售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准备金,以备应收账款收不上来时冲减坏账。原来我国财务制度不许建立坏账准备金,企业按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直接进入成本,无法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所以,《企业财务通则》允许建立坏账准备金制度,每年提取一次,每年年终企业可以以上年应收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坏账准备金,汇入管理费用,以分散经营风险,在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直接冲减坏账准备金账户。

(六)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过去的财务报告体系和财务考核指标体系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十分复杂,已不能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务会计信息利用的要求。新的《企业财务通则》中,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三大财务会计报表,并重新设计了一套财务指标体系。

二十三、如何管理乡镇企业的流动资金?

乡镇企业的流动资金是指乡镇企业用于购买材料、储备半成品或成品、支付劳动报酬和其他费用方面的资金。

流动资金按资金管理方式可分为两种:一是定额流动资金,它包括储备资金、生产资金、成品资金;二是非定额流动资金,包括货币和结算资金。

定额流动资金是指乡镇企业正常生产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流动资金。要在企业正常安排下,根据企业计划的年度生产销售任务、物资消耗水平和产供销条件核定资金定额指标,实行流动资金归口、分级管理。管理分工和方法如下:

(一)物资供应部门管理好储备资金。储备资金是指为了储备原材料、外购半成品、辅助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物货所占用的流动资金。储备资金管理主要包括:编制采购计划,合理安排和调度使用采购资金;制定材料储备定额和资金占有额,控制采购额和供应量,减少资金积压和浪费;健全仓库保管、验收、领发制度,保护库存材料安全,及时掌握库存情况;制定材料消耗定额,按定额发料,严格控制材料消耗量,定期清查仓库,及时清理超储积压物资。

(二)生产部门管理好生产资金。生产资金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已经发生的应分摊到以后的产品中的待摊费用。乡镇企业管好用好生产资金的关键是加强对在产品、零部件方面的资金管理。

(三)销售部门管理好成品资金。成品资金是指已经生产出来的并经过验收等待销售的成品和向外单位购买的与本企业产品配套出售的外购商品所占用的流动资金。其管理要做到:健全产品验收、保管、发出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加强销售的计划性,按合同规定发出产品,缩短产品储存期和在途期,并及时办理贷款结算,经常清仓查库,组织推销,防止存库,避免资金积压。

非定额流动资金是指企业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资金在当地农业银行或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主要内容有:现金只能用来支付职工的工资、福利补助和差旅费、不能转账的集体或个人的劳动报酬、农副产品采购以及不足转账起点的零星开支;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而银行根据企业日常现金收支的多少,距离银行的远近情况来核定,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在当天送银行存储;乡镇企业原则上不得以自己收入的现金直接用于自己的现金支出,即不得坐支。企业收入的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或信用社,支出现金要按规定提取;企业到外地采购,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携带现金;乡镇企业的现金收支和保管工作,只能由财会部门和出纳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经管现金。要执行钱账分管的原则,出纳员只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得兼管其他会计账目;企业要建立健全备用金的管理制度,严格审批和报销手续;做好现金核算和清查工作,出纳员要根据现金的收支凭证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结出当天余额,与库存现金核对相符。不得以白条抵库,以长款补短款,挪用公款和保留账外现金。乡镇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现金进行清查,加强对出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遵守银行的结算制度和结算纪律,不得开空头支票,出借支票,不准出借、出租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

二十四、如何管理乡镇企业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如房屋及建筑物、电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固定资产应当按取得的实际成本记账。为购建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发生的实际支出,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企业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对于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净值以及报废清理所发生的净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按照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对于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比照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中附注中加以说明。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取分期摊销或者预提的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乡镇企业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用途和使用情况分为下列几类:

(一)生产用固定资产。

(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三)未使用的固定资产。指尚未使用的所增固定资产、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以及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不需用固定资产。指本企业不需用,并经上级批准处理的固定资产。

乡镇企业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正确核定固定资产需用量,做好固定资产的核算和分析固定资产的利用状况,不断提高固定资产利用效率。由于固定资产在生产中不断地被消耗,为了将来在它报废时有资金购置新的固定资产,每一批产品成本都要计入一定数量的固定资产的损耗费用,这就是折旧费。折旧费通过销售产品变为货币资金,企业把这部分资金提存积累起来,形成折旧基金。

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产值、预计使用年限或预计工作量,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算。固定资产的分类折旧年限、折旧办法以及计提折旧的范围由财政部确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选择具体的折旧办法和确定加速折旧幅度。

二十五、如何管理乡镇企业的专项资金?

乡镇企业专项资金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以外由特定来源形成的供一定专门用途使用的资金。企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弥补福利资金的不足和转入奖励基金用于劳动竞赛先进奖,举办职工教育事业等方面。企业专项资金的管理主要指企业专项资金的来源和用途的规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二十六、乡镇企业为什么要搞好环境保护?

《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指导下,采取措施,积极发展无污染、少污染和低资源消耗的企业,切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和改善环境。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乡镇企业环境保护规划,提高乡镇企业防治污染的能力。

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乡镇企业是生产经营性社会组织,数量众多,分布范围广泛,加之技术相对落后,设备比较陈旧,是不容忽视的污染源。因此,搞好乡镇企业的环境保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乡镇企业要正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搞好环境保护;如果任凭环境遭受破坏,一方面会使企业用以维持生存与发展的物质条件受到损害,从而影响正常生产和产品质量,损害消费者和产品自身的声誉,最终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严重后果,使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处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企业不注重环境保护,必然使职工的身体受到污染的侵害,身心健康得不到保障。

乡镇企业搞好环境保护,有利于促进企业不断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对资源的综合利用能力。先进的技术设备也是防治污染的必备条件。乡镇企业应采用无污染、少污染和低能源消耗的设备和工艺,从根本上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规定,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这是乡镇企业搞好环境保护的法律依据。

二十七、乡镇企业综合防治污染应采取什么措施?

我国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发展很快,但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一些问题,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环境污染。造成环境污染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产品选择失当、布局不合理、设备陈旧、工艺技术比较落后,缺乏防治污染的有力措施。因此,乡镇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对环境污染进行综合防治。

(一)调整企业发展方向

乡镇企业要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下,根据本地资源情况、技术条件和环境情况,全面规划、合理安排,因地制宜地发展无污染或少污染的企业。

(二)合理安排企业布局

做好乡镇企业布局规划,重点是抓好工业结构、能源结构、技术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规划。把乡镇企业纳入城市、农村区划和建设规划。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三)严格控制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和转产的乡镇企业,都必须如实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县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建设。要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项目的管理,把环境问题在开发建设前或建设中解决,使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不再遗留新的环境问题。为了避免由于各项建设和重大决策失误,给环境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二十八、乡镇企业法律责任的具体类型有哪些?

(一)停止优惠待遇

乡镇企业作为国家扶持和引导的对象,在税收、贷款等方面享有很多优惠。乡镇企业应该充分地利用这一有利条件,发展完善自我,创造经济效益,实现乡镇企业的发展目标。但如果乡镇企业在经营中违反法律、法规,给国家、人民造成经济效益或(和)社会效益上的损失,或者乡镇企业只顾自身经济效益,不承担支援农业的义务,那么,在其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之前,首先应停止全部或部分优惠待遇。根据《乡镇企业法》的规定,停止优惠待遇,有以下两种情形:

1.乡镇企业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开发、劳动安全、税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照情节轻重停止其享受《乡镇企业法》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优惠。

2.乡镇企业违反法律规定,不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由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在其改正之前,可以停止其享受《乡镇企业法》规定的部分或全部优惠。

(二)产品质量责任

乡镇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1.责令停止生产或(和)销售,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或(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镇企业如有以下行为,将承担上述法律责任:①生产或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③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④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2.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乡镇企业有下述情形之一,将承担此责任:①乡镇企业伪造产品的产地的。②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3.乡镇企业产品标志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乡镇企业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但未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5.因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或约定,乡镇企业应向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赔偿损失并修理、更、退货。如果因存在产品缺陷造成人身的伤害,企业还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如果造成受害人死亡,应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乡镇企业可以通过与受害人协商主动承担以上民事责任。

(三)环境保护责任

根据《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决定》,乡镇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责任如下:

1.乡镇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①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②拒绝或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③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的。④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⑤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⑥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⑦不执行人民政府作出的限制作业时间的规定,或者未经批准,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进行妨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的。⑧使用车辆排放噪声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的。

2.乡镇企业的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就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企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加收超标排污费,并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关闭。

3.乡镇企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企业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乡镇企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管理监督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应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土地管理责任

乡镇企业在使用土地时应遵守《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该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与乡镇企业有关的法律责任如下:

1.乡镇企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的企业继续施工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拒绝、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2.乡镇企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法律规定,在耕地上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3.乡镇企业侵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乡镇企业侵权受到处理,在以上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被侵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在变更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解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过程中,乡镇企业如有行贿、受贿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劳动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乡镇企业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如下:

1.乡镇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乡镇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3.乡镇企业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①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②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③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④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劳动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4.乡镇企业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乡镇企业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乡镇企业非法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乡镇企业违反《劳动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乡镇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②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7.由于乡镇企业的原因订立了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乡镇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乡镇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乡镇企业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乡镇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乡镇企业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10.乡镇企业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税收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乡镇企业在税收方面的法律责任如下:

1.乡镇企业作为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④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乡镇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乡镇企业作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乡镇企业作为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乡镇企业作为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乡镇企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乡镇企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8.乡镇企业作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9.乡镇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乡镇企业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除上述六大类法律责任之外,乡镇企业如果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广告法律法规、商标法律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等行为,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二十九、村办企业中是否应建立党组织?

村办企业应按党章的规定建立党组织。但村办企业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有的规模大,有的规模小,有的党员多,有的党员少。因此,在村办企业中建立党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一般有以下三种形式:

第一种是建立党支部。这种形式较适合于那些经济发展较快、村办企业规模较大、党员人数也较多的行政村。这些村一般都建立了村党总支部,其所属的村办企业可以单独建立党支部,接受村党总支部的领导。

第二种是建立党小组。行政村不具备建立党总支部的条件,村办企业不多,但有一定规模,这种情况可以在村办企业中建立党小组,由村党支部领导。

第三种是建立联合党支部。行政村具备建立党总支部的条件,村办企业也较多,但每个企业的规模都不大,党员也较少,这种情况可以由几个企业联合建立党支部,由村党总支部领导。

三十、债权人如何请求人民法院向欠债人下达支付令及早要回欠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额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然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即重新按正常开庭审理的程序,起诉、答辩、开庭审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