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名公书判清明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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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章

推之,案吏情弊显然,不过以为有曾县尉先交钱五贯,且不知曾县尉凭何文据,见得是典,率先交钱。今人有产业,孰不爱惜,必不得已而后退赎。曾县尉父所置田园屋,必欲使胡应卯得之,不知果有何意?曾爚称萧屯园屋为其父买业,难无正契,而有交钱手领,赵判县已谓可以傍照。又索到丁子昭摊产,县案两处皆说,已转卖与曾知府,如此则曾爚有三项傍照,萧屯园屋是卖。官司岂应舍三项之卖,而从无一字可据之典哉?今为胡应卯之词者,不过曰曾爚无正契,而曾爚又自执出其弟曾县尉批,称契书候寻,一并交纳之文。前政陈主簿已见得契书在其弟处矣。如此则曾爚何从而得正契也哉?又详所争萧屯园屋,其地利甚微,而胡应卯之所以必欲得之,曾县尉之所以必欲归之胡应卯者,盖曾县尉为其兄曾爚逐出外爨,而不支公堂钱米,其萧屯园屋下却系置顿公堂米谷之所,曾县尉无以发其囗愤,故必欲夺之,以归胡应卯,而资给胡应卯,为无已之讼也。今来事到本厅,以其各是名宦士类,无不再三劝谕,使之从和,庶可以全其恩义,而皆难以告语,故不敢复以官卑位下为惧,只得从公尽情言之,虽招仇怨,有不暇恤。所有胡应卯所论曾爚赎萧屯园屋,既无契据,难以收赎。县司先来所给无凭公据,合缴回县案收毁。所有寄库钱,合申县给还胡应卯。候分析之日,若曾县尉得之,却赎与胡应卯未晚也。所争桑叶,据供系胡应卯父子带领裴丙子等采去,今园既还曾知府,则地利合入有理之家,案后追裴丙子供对,理还曾

知府宅。又照得当职下僚小官,尽言无隐,其曾氏兄弟之讼,方胶轕而不可解,此必不足以弭其争。然窃谓官司既不能弭曾氏之争,如胡应卯之徒朋而翼之,独可纵而不治乎?合备申县衙,乞备榜晓示,应今后词诉,有与曾氏兄弟干涉者,非弟使人诉其兄,卽兄使人讼其弟,并与根究来历,将套合教唆之徒,痛与惩治,则曾氏之讼庶乎其少息矣!干照除胡应卯公据外,并当厅给还,徐八五留供对采桑叶事,余放。

〔一〕又或从而掩其有“其”,据明本补。

〔二〕遂致互起争端“互”,明本作“有”。

〔三〕当职到任之初“当职”,据明本补。

〔四〕请试援胡应卯赎园之事而论之“援”,明本作“就”

〔五〕胡应卯父子明本无“父子”两字。

〔六〕丁子昭摊产“摊”,明本作“推”。

〔七〕发其囗愤明本作“发其愤”

〔八〕无不再三劝谕“无不”,明本作“吾”。

〔九〕今园既还曾知府“知”,据明本补。

〔一○〕应今后词诉“应”,明本作“一应”。

〔一一〕自“并”字以下,宋本缺页,据明本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