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刑台台判,洞烛物情,亦既以郏氏为不直矣。然郊氏非,则汤氏是,二者必居一,于此而两不然之,举而归之学官,此汤执中之所以不已于讼也。披阅两契,则字迹不同,四至不同,诸人押字又不同,真有如刑台之所疑者,谓之契约不明可也。在法:契要不明,过二十年,钱主或业主亡者,不得受理。此盖两条也。谓如过二十年不得受理,以其久而无词也,此一条也。而世人引法,并二者以为一,失法意矣!今此之讼,虽未及二十年,而李孟传者久已死,则契之真伪,谁实证之,是不应受理也。合照不应受理之条,抹契附案,给据送学
管业。申部照会。
已卖之田不应舍入县学
翁浩堂
郑应瑞与吴八所争周村桥头田,年租仅五斗耳,十有四年而不决者,盖吴八投托形势〔一〕孔主簿,应得檐庇之故。今索到干照,得见郑应瑞买此业于毛仍二官人,系绍定六年契。吴八又于端平元年买得毛仍一官人一坵,在郑应瑞所买田内,此五斗谷田是也。已而吴八将此田卖与孔主簿,孔主簿又将此田转卖与郑应瑞。吴八元买交关之正不正,今不必问,但既卖与孔主簿,又买与郑应瑞,则应瑞已得连至全业,吴八与孔主簿皆可以退听矣。不知孔主簿何者乃于淳佑二年,将此已卖之田舍入县学,有倪权县者,不问来由,大书明榜,遽从而招受之。若如此而可以舍受,是以吾至圣文宣王为兼并之媒,县学之田当连阡陌矣,其诬先圣,污学徒,孰甚焉!此非特孔主簿之谋也,实吴八〔三〕同为之谋也。吴八因是愈无忌惮,不惟占种此土,又复骚扰邻至。郑应瑞诉而不得直者十有四年,今此入词,又称葬祖妣骨函在内。切详郑应瑞非火葬之家,水田非埋函之地,盖诉不得直,而假葬地之名以争之,于此见郑应瑞计虑之穷,孔主簿、吴八强不义之可畏矣!世道至此,可叹也哉!吴八违法占田,勘杖一百,县学榜引毁抹,引监未纳租课,孔宅干人权免追断。干照给还郑
应瑞管业,并给据与之照应。备牒,仍申使、府。
〔一〕投托形势“托”,据明本补。
〔二〕又买与郑应瑞“买”,疑作“卖”。
〔三〕吴八原作“郑八”,据明本改,后一“吴八”亦同样处理。
〔四〕骚扰邻至“至”,明本作“里”。
〔五〕引监未纳租课“课”,明本作“粟”。
〔六〕备牒“牒”,明本作“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