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名公书判清明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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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6章

〔八〕探梅有奸“梅”,原作“委”,据《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饶州司理院申张惜儿自缢身死事》改。

〔九〕《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饶州司理院申张惜儿自缢身死事》无“从轻”两字。

〔一○〕铅山县“县”,据《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饶州司理院申张惜儿自缢身死事》补。

〔一一〕已既按劾“既”《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饶州司理院申张惜儿自缢身死事》作“免”

〔一二〕断讫申“断讫”,据《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饶州司理院申张惜儿自缢身死事》补。

叔告其侄服内生子及以药毒父〔一〕

胡石壁

郭百三服内生子,其罪固不可逃。然郭应龙为叔父,教之可也,教之不从,继之以怒,虽父子之间且有责善则不祥之惧,况叔侄乎?责善且以为不祥,况暴扬其恶而讼之于官

乎?原应龙之心,非果以爱兄之道来也,不过见其家稍厚,不甘归之螟蛉之子,故从事于告讦,以行骗胁之计耳。讼其生子非时,犹云可也。谓其毒父以药,是何言欤?使其果有此事,则当其始死之日,应龙既闻而知之,自合卽时发觉,何为更历一岁有余而后有词。且世间大恶,孰有加于弑逆者?使其果有此事,则状内当直指而极陈之,不当为含糊之说。其为妄诞,不问可知。一为告讦,一为虚妄,本合送法司照条坐罪,且从轻决竹篦二十。

〔一〕毒父“父”字原缺,据文义补。

告讦服内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