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名公书判清明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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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引,今官司有受人实封状与出榜召人告首阴私罪犯,皆系非法,不可为也。重迭催税,税出于田,一岁一收,可使一岁至再税乎!有税而不输,此民户之罪也。输已而复责以输,是谁之罪乎?今之州县,盖有已纳而钞不给,或钞虽给而籍不消,再追至官,呈钞乃免,不胜其扰矣。甚者有钞不理,必重纳而后已,破家荡产,鬻妻卖子,往往由之,有人心者〔七〕岂忍为此!科罚取财,民间自二税合输之外,一毫不当妄取,今县道有行科罚之政〔九〕与夫非法科敛者,皆民之深害也,不可不革。纵吏下乡,乡村小民,畏吏如虎,纵吏下乡,纵虎出柙也。弓手、土兵,尤当禁戢,自非捕盗,皆不可差出。低价买物是也。物同则价同,岂有公私之异,今州县有所谓市令司者,又有所谓行户者,每官司敷买,视市直率减十之二三,或不卽还,甚至白着,民户何以堪此。

某之区区,其于四事,敢不加勉。同僚之贤,固有不俟丁宁而素知自勉者矣,然亦岂无所当勉而未能者乎?〔一一〕传曰:过而不改,是谓过矣。又曰:谁谓德难,励其庶,而贤、不肖之分在乎勉与不勉而已。异时举刺之行,当以是为准。至若十害有无,所未详知,万一有之,当如拯溺救焚,不俟终日,毋狃于因循之习,毋牵于利害之私。或事关州郡,当见告而商确焉〔一二〕必期于去民之瘼而后已。此又某之所望于同僚者也。

抑又有欲言者,夫州之与县,本同一家,长吏僚属,亦均一体,若长吏偃然自尊,不以情通于下,僚属退然自默,不以情达于上,则上下痞塞,是非莫闻,政疵民隐何从而理乎?昔诸葛武侯开府作牧,首以集众思,广忠益为先。某之视侯,无能为役,然虚心无我,乐于闻善,盖平日之素志。自

今一道之利病,某之所当知者,愿以告焉。某之所为,有不合于理,有不便于俗者,亦愿以告焉。告而适当,敢不敬从!如其未然,不厌反复,则湖湘九郡之民庶乎其蒙赐,而也庶乎其寡过矣。敢以诚告,尚其亮之,幸甚。某咨目上府判职曹以下诸同官。

〔一〕民亦将不忍以薄自待矣《真文忠公文集》卷四○《潭州谕同官咨目》无“亦”字。

〔二〕一点贪污“污”《真文忠公文集》卷四○《潭州谕同官咨目》作“讦”。

〔三〕虚者反实矣“者”,据《真文忠公文集》卷四○《潭州谕同官咨目》补。

〔四〕自当痛治“治”《真文忠公文集》卷四《潭州谕同官咨目》作“惩”。

〔五〕可使一岁至再税乎有税而不输“乎有税”三字,据《真文忠公文集》卷四○《潭州谕同官咨目》补。

〔六〕再追至官“追”,据《真文忠公文集》卷四○《潭州谕同官咨目》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