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名公书判清明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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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6章

再判:字踪不可得而掩,尚谓之假帖,可乎?婚男嫁女,非小事也,何不详审于议亲之初?既回定帖,却行翻悔,合与不合成婚,由法不由知县,更自推详元判,从长较议元承,并劝刘颖母子,既已兴讼,纵使成婚,有何面目相见,只宜两下对定而已。今晚更无定论,不免追人寄收。

再判:和对之事,岂无乡曲亲戚可以调护,知县非和对公事之人,照已判监索缣帖,一日呈。

再判:定帖分明,条法分明,更不从长评议,又不赍出缣帖,必要讯荆下狱而后已,何也?再今晚。

再判:公事到官,有理与法,形势何预焉?谢迪广求书札,又托人来干恳,谓之倚恃形势亦可。既回定帖与人,又自翻悔,若据条法,止得还亲,再今晚别有施行。

再判:在法:诸背先约,与他人为婚,追归前夫。已嫁尚追,况末嫁乎?刘颖若无絶意,谢迪只得践盟,不然,争讼未有已也。仰更详法制,两下从长对定,申。

再判:照放,各给事由。

〔一〕更自推详元判“推”,原作“消”,据明本改。

〔二〕明本无“再今晚”三字。

定夺争婚

刘后村

吴重五家贫,妻死之时,偶不在家,同姓人吴千乙兄弟与之折合,并挈其幼女以往。吴重五归来,亦幸其女之有所归,置而不问。未几,吴千乙、吴千二将阿吴卖与翁七七为媳妇,吴重五亦自知之,其事实在嘉定十三年十一月。去年八月,吴重五取其女归家,至十一月,复嫁与李三九为妻,致翁七七经府县有词。追到吴千二等供对,却称先来系谋娶得阿吴为妻,自知同姓不便,改嫁与翁七七之子。同姓为亲,抵冒法禁,离正之可也,岂应改嫁,接受财礼。吴千二将阿吴嫁与翁七七之子,固是违法,然后来已自知情,又曾受过翁七七官会二贯文,岂应复夺而嫁之?合将阿吴责还翁七七之子。但阿吴既嫁李三九,已自怀

孕,他时生子,合要归着,万一生产之时或有不测,则吴重五、李三九必兴词讼,不惟翁七七之家不得安迹,官司亦多事矣。当厅引上翁七七,喻以此意,亦欣然退归,听不愿理取,但乞监还财礼,别行婚娶。阿吴责还李卅九交领。吴千一、吴千二、吴重五犯在赦前,且与免断,引监三名备元受钱、会,交还翁七七。

〔一〕欣然退归“归”,据明本补。

诸定婚无故三年不成婚者听离

赵惟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