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名公书判清明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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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4章

〔九〕借贷钱物“借贷”,原作“徣借”,据明本改。

〔一○〕遂致拦截“致”,原作“知”,据明本改。

〔一一〕模范既正“正”,明本作“立”。

婚嫁

将已嫁之女背后再嫁

蔡久轩

胡千三戏谑子妇,虽未成奸,然举措悖理甚矣,阿吴固难再归其家。然亦只据阿吴所说如此,未经官司勘正听。而其父吴庆乙受其兄吴大三之教,遽将阿吴收匿,背后嫁与外州人事,乃妄经本司,诉其女不知下落,设使根究不出,岂不重为胡千三之祸?揆之以法,合是反坐,吴庆乙勘杖一百,编管邻州。若妄诉一节,亦是吴大三所教,则吴大三当从杖编管,而吴庆乙可免。帖县追吴大三根究,解从本司施行。阿吴若归胡千三之家,固必有投水自缢之祸,然背夫盗嫁,又岂可再归胡氏之家。名不正,则言不顺,本县责付官牙,再行改嫁,所断已当,此事姑息不得。胡千三未经勘正,难以加罪。如再有词,仰本县送狱勘正其悖理之罪,重作施行,以为为舅而举措谬乱者之戒。

〔一〕未经官司勘正听明本无“听”,疑为衍字。

士人娶妓

蔡久轩

公举士人,娶官妓,岂不为名教罪人?岂不为士友之辱?不可!不可!大不可!

薨逝之后不许悔亲

蔡久轩

寸帛为亲,而况双缣之多乎!结姻于徐侍郎进用之时,背盟于徐侍郎薨逝之后,揆之公议,毋乃不可乎?若曰四年不相问,则徐侍郎之戚方新,又安可促姻乎?牒州照已行催与结絶,申。

嫂嫁小叔入状

胡石壁

阿区以一妇人,而三易其夫,失节固已甚矣!但李孝德乃其小叔,岂得以制其命?纵使以其背兄而嫉恶之,则当其改嫁李从龙之时,便合声其罪,陈之有司,如此则其名正而其言顺矣。今阿区既久为李从龙之是适,则是阿区已为李从龙之妻,非复李孝标之妻,是不为李孝德之嫂矣。李从龙既死之后,或嫁或不嫁,惟阿区之所自择,可也,李孝德何与焉?

况阿区之适梁肃也,主婚者叔翁李伯侃,送嫁者族叔李孝绩,初非钻穴隙相窥,踰墙相从者比。李孝德其又何辞以兴讼乎?小人不守本分,不务本业,专好论诉,以称雄于乡里,异时破家荡产,殒命伤生,皆因于此。若不勘断,何以息争?李孝德杖一百,余人并放。

女已受定而复雇当责还其夫

翁浩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