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名公书判清明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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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4章

〔三〕子万既能赎田明本无“既能赎田”四字。

〔四〕乌有所谓邻哉“乌”,明本作“焉”。

典买田业合照当来交易或见钱或钱会中半收赎

胡石壁

李边赎田之讼,凡九载。县家所定与漕司所断,皆以李边为不直。当职今将案牍逐一披阅,见得李边果是无状之甚,供吐之间,说条道贯,不但欲昏赖典主,直欲把持官司。执减落会价为词,一则曰有违圣旨,二则曰有违圣旨,使官司明知其非,瑟缩而不敢加之罪,典主明遭其诬,窒碍而不敢与之争。自非老奸巨猾,习于珥笔,安得设谋造计,以至于此!殊不知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称提楮币,朝廷之法,固曰断断乎其不可违。州县之赋租,商贾之贸易,已既并同见钱流转行使,独有民户典买田宅,解库收执物色,所在官司则与之参酌人情,使其初交易元是见钱者,以见钱赎,元是官会者,以官会赎,元是钱、会中半者,以中半赎。自畿甸以至于远方,莫不守之,以为成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