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名公书判清明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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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章

黄明之、李日益所争破塘下东山边之田,皆出于吴家。索出黄明之契,系得业于吴友暹,具载田大小一十八坵,典钱三十贯,系今年四月投印。索到李日益契,系是得业于吴梦龄,具载田大小一十一坵,典钱七十二贯,有缴捧上手徐都巡契。吴友暹,父也,吴梦龄,子也,以理论之,父卖子絶,黄明之交关为正,李日益交关为不正。然以契书考之,以供状参之,则吴友暹两契颇有可疑者。契内一十八坵田,出租谷一十五石,缘何秪典钱三十贯?既是吴友暹全契出典,缘何徐都巡上手契乃系李日益得之?又吴友暹别纸花字亦絶不同,两家契头并皆亡殁,意者黄明之于吴友暹已死之后,博换契书。而为此乎?不然,又何为加典一契,投印乃在今年四月,两家有词之后也。两契牙人各为所主,不伏从实供吐。所幸吴

友暹义女吴四娘供上件田十八坵,于吴友暹端平元年身死后,吴梦龄将土名西边破塘下一十一坵田典与李日益,通计价钱〔三〕七十二贯文足外,更有两坵,今照吴子达所供,系本人承关分到一坵,已卖与沈亿六秀,又转与徐宗五秀,见管业讫,其一坵系吴友暹于绍定六年断根卖与吴氏,系其夫金百二秀管佃。以此考之,则一十八坵之数各有着落。今黄明之〔五〕乃写立已死人契,尽该一十八坵,是欲包并三家物业为一。况今年加典一契,投印方新,尤不可信,其虚伪亦难掩矣。上件交关契头亡殁,契字难明,只得据供证,酌人情,作此结絶案,给榜下地头晓示,仰各照判佃业,不得妄有侵占。所有黄明之假伪之罪,事在赦前,且与免科。

〔一〕伪将已死人生前契包占“将”,据明本补。

〔二〕破塘下东山边之田“破塘”,明本作“陂塘”,下同。

〔三〕通计价钱“通”,原作“边”,据明本改。

〔四〕今照吴子达所供“今”,原作“合”,据明本改。

〔五〕黄明之“之”字原脱,据上下文及明本补。

叔伪立契盗卖族侄田业

观黄贡士所为,使人羞愧无地。士戴圆履方,学古问道,所以异于凡民者,以其仁义存焉耳。借出砧基,伪写田叚,移换粘缀,欲人不可得而辨,不仁也。党与为谋,私立价贯,府宅交易,欲人不可得而夺,不义也。施于族子者如此,是于所厚者薄矣。黄俊德不敢直指其叔,姑以黄延盗卖为词,而听黄延自纠其叔。若付之有司,所犯当不以荫籍论。官司不欲因侄以坐叔,黄桂子与免罪,黄延不合书契及立批领交钱,勘杖八十,陈秀不合作牙保押契,决小杖十五。案将黄俊德赍出契后批领,当厅毁抹附案,并将砧基簿批凿讫,还黄俊德管业,余人放。

取赎

亲邻之法

胡石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