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名公书判清明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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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章

户婚门

立继类

当出家长

蔡久轩

立继之法,必由所由。李氏既是家长,则立继必由李氏。李氏之词,则曰已立刘恢继嗣十余年,而刘宾暗作据照谋夺。刘宾之词,一则曰众尊长立宾男明孙为继,二则曰李氏老病昏昧等语。则明孙之立,乃出于羣党之私计,而非出于李氏之本意明矣。本县所申,未究底蕴,牒州佥厅详词结絶,申。

〔一〕必由所由“必由”,明本作“必有”。

生前乞养

赵庸斋

身在养子,户絶立继,事体条法,逈然不同。丁一之无子,生前抱养王安主子为后,年未三岁,正合条法。殁后,弟用之欲以己子为一之后。一之生前抱养,与亲生同,而一之既自有子,用之不得干预,再词惩断。

父在立异姓父亡无遣还之条

胡石壁

准法:诸养子孙,而所养祖父、父亡,其祖母、母不许非理遣还。郑文宝无子,而养元振以为子,虽曰异姓,三岁已下卽从其姓,依亲子孙法,亦法令之所许。文宝之养元振,不经除附,当时年岁固不可考,然当文宝生前,郑逢吉折简与之,已呼之为侄,以此勘验,昭然

诬。今文宝既亡,虽使其母欲以非理遣还,亦不可得,况伯叔乎!使逢吉有感于莒人灭鄫之事,恶族类之非我,恐鬼神之不歆,则但当以理训谕弟妇,俾于本宗择一昭穆相当者,与元振并立,如此为犹出于公也。若其不听,在法,夫亡妻在者,从其妻,尊长与官司亦无抑勒之理。今据所画宗枝图,却言自己有二子,其意果在是乎?真欲紾兄之臂而夺之食也。弟在则诬诉弟,弟亡则诬诉侄,用心不臧,一至于此!当职乎日疾恶此辈如寇雠,今日当

官,何可不治,杖一百,枷项市曹,令示众十日。今晚寄厢,来早断。

〔一〕令示众十日“示”,据明本补。

叔教其嫂不愿立嗣意在吞并

胡石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