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名公书判清明集
32840900000123

第123章

家产,不能侍养,及有显过,告官证验,审近亲尊长证验得实,听遣。今来石岂子所犯,委是有伤风教,令照条施行,欲将石岂子押下巴陵县,遣还所生父母,取管状申。取台旨,奉徐知郡台判,石岂子无状如此,何可不断,勘杖一百,勒令归宗,余照所拟行。

〔一〕不可使之上达“不”字缺笔画,疑作“亦”。

出继子破一家不可归宗

春秋书莒人灭鄫,传者曰:立异姓为后,灭亡之道也。然春秋不罪鄫,而罪莒者,过莒之包藏祸心也。何存忠以子康功为黄氏后,而荡黄氏之业,何以异此。然而天道好还,出尔反尔,何存忠知以子为人后,而不知己之无后也,知挟其子以祸黄氏之家,而不知终之适以自祸也。自殁,肉未寒,争者四起。黄康功以出继之子欲归宗,而黄杰夫者讼之;康功既不得归宗,陈靖夫挟其予以立,而何存忠辈讼之;陈靖夫既退,何麟夫等举斗焕,而向也出继之黄康功复起而争之。六年之中,讼无虚日,于是何存忠之家产,半为其女所抽拨,半为其出继之子黄康功所典卖,而所存无几矣,非天道好还之验乎?倅厅所申,谓其家祸皆存忠之所自致,可谓得春秋诛心之义矣。拖详始末,惟其说又有未尽善,宜其讼之未遽已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