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相宗八要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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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六離合釋法式略解

西方釋名。有其六種。一依主。二持業。三有財。四相違。五帶數。六隣近。以此六種有離合故。一一具二。若單一字名。即非六釋。以不得成離合相故。

已上總標。已下別釋。即為六也。

初依主者。謂所依為主。如說眼識識依眼起。即眼之識。故名眼識舉眼之主以表於識也。亦名依士釋。此即分取他名如眼識亦名為色識耳識亦名為聲識等。如子取父名名為依主。父取子名。即名依士。所依劣故。

識如子。根如父。故眼識等名為依主。識如父。塵如子。故色識等名為依士。蓋主勝而士劣也。餘可知。

言離合。相者。離。謂眼者是根。識者了別。合。謂此二合名眼識。餘五離合。準此應知。

餘五指下五釋皆有離合也。餘可知。一依主釋竟。

言持業者

如說藏識。識者是體。藏是業用。用能顯體。體能持業。藏即識故。名為藏識。故名持業。

離之則藏是能藏所藏執藏之義。識是了別之義。合之則識為體藏為用。以用顯體。體持于用。故名持業也。

亦名同依釋。藏取含藏用。識取了別用。此二同一所依。故名同依也。

此以藏識二字俱約用釋。而同依于第八心王之體。故亦得名同依釋也。二持業釋竟。

言有財者。謂從所有以得其名。一如佛陀。此云覺者。即有覺之者。名為覺者。此即分取他名。

離之。則者字指人。覺字指法合之。則者字正指能有之人。名之為自。覺字乃指所有之財。名之為他。故為分取他名。

二如俱舍。非對法藏。對法藏者。是本論名。為依根本對法藏造。故此亦名為對法藏論。此全取他名。亦名有財釋。

俱舍論是自。對法藏是他。依對法藏之他。造于俱舍論之自。即名俱舍論。為對法藏論。此俱舍論。能有對法藏之財。是全取他以彰名也。三有財釋竟。

言相違者。如說眼及耳等。各別所詮。皆自為主。不相隨順。故曰。相違。為有及與二言。非前二釋。義通帶數有財。

若直云眼耳。則離之各詮一物。合之互不相攝。故名相違。若言眼及耳等。或言眼與耳等。既有及字與字。或借此以顯數。即通帶數。或以及與二字表於能有。眼耳等字表於所有。即通有財。然決非前依主持業之二釋也。四相違釋竟。

言帶數者。以數顯義。通於三釋。如五蘊二諦等。五即是蘊。二即是諦。此用自為名。即持業帶數。

五二皆數也。蘊以積聚為義諦以審實為義。五皆積聚。二皆審實。故是持業帶數。

如眼等六識。取自他為名。即依主帶數。

識是能依之自。眼等是所依之他。六則是數。故名依主帶數。

如說五逆為五無間。無間是果。即因談果。此全取他名。即有財帶數。

殺父等五逆罪。乃是無間之因。無間地獄劇苦。乃是五逆之果。今說五逆為五無間。則是以果名因。即因談果逆罪是能有之因。為自。無間是所有之財。為他。五則是數。故名有財帶數。五帶數釋竟。

言隣近者。從近為名。如四念住。以慧為體。以慧近念。故名念住。

此先舉例。以明隣近釋也。四念住。即四念處。本是觀慧為體。而念之與慧。皆是別境心所。相隣近故。名為念住。故是隣近釋也。

既是隣近。不同自為名。無持業義。通餘二釋。

以自為名。乃有持業之義。今既取隣近為名。故不可作持業釋。但通依主有財二釋也。

一依主隣近。如有人近長安住有人問言。為何處住。答云。長安住。此人實非長安住。以近長安。故云長安住。以分取他長安之名。復是依主隣近。

長安。是所依之他。住者。是能依之自。所依勝故。名為依主。而近於長安。即名為長安住。故是依主隣近也。

二有財隣近。如問何處人。答曰。長安。以全取他處以標人名。即是有財。以近長安。復名隣近。

人是能有。正報長安是所有依報。故是有財。近長安即名為長安。故是有財隣近也。六隣近釋竟。

頌曰。用自。及用他。自他用。俱非。通二通三種。如是六種釋。

持業釋用自。有財釋用他。依主釋自他雙用。相違釋自他俱非。隣近釋通於二種。謂依主隣近。有財隣近。帶數釋通於三種。謂依主帶數。有財帶數。持業帶數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