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意味着企业将从此面临一个更加复杂多变的商务环境,由此使企业财务活动产生了一些新的变化,企业经理人需站在更高的角度上把握企业财务命脉。在新的世纪,我们必须遵守新的游戏规则。谁能够最快理解、掌握、运用新的规则,谁就把握了成功的先机。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如何理解这些原则?怎样将之运用到财务管理工作中去?
这些问题的解答将让您耳目一新。
目标
本章结束时,你应该能够:
※理解、掌握的五大原则
※了解的运行机制
※了解争端解决机制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第一节最惠国待遇原则(MFN)
△内容提要
1.最惠国待遇的含义
2.最惠国待遇原则具体体现
3.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关键词语
《关贸总协定》特殊条款差别待遇
一、什么是最惠国待遇
MFN,是英文Most Favourable Nation的简称,即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凡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同等待遇。
在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待遇的实质是保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它最初是双边协定中的一项规定,要求一方保证把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贸易优惠(如低关税或其他特权),同时给予对方。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将双边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作为基本原则纳入多边贸易体制,适用于缔约方之间的货物贸易,“乌拉圭回合”将该原则延伸至服务贸易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
最惠国待遇原则包含四个要点:
(一)自动性
这是最惠国待遇的内在机制,体现在“立即和无条件”的要求上。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享有的优惠时,这种机制就启动了,其他成员便自动地享有了这种优惠。例如,国、国和国均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当国把从国进口的汽车关税从20%降至10%时,这个10%的税率同样要适用于从国等其他成员方进口的汽车。又如,国和国均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为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当国把从国进口的汽车关税税率从30%降至20%时,这个20%的税率也应自动地适用于从国等其他成员方进口的汽车。但当国降低从国等成员方进口的汽车关税税率时,降低后的关税税率并不能自动地适用于国,国只能根据与国签订的双边贸易协定中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条款,来享有这种关税优惠。
在新成员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如果已有成员和新加入成员中的一方,或两个新加入成员中的一方,宣布不与对方适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则两者之间的贸易关系不受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约束,任何一方都不能自动地享有另一方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
(二)同一性
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标的必须相同。仍以上述国、国和国为例,国给予从国进口的汽车的关税优惠,只能自动适用于从国等其他成员方进口的汽车,而不是其他产品。
(三)相互性
任何一成员既是给惠方,又是受惠方,即在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同时,享受最惠国待遇权利。
(四)普遍性
指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具体运用
(一)货物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在货物贸易领域,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国家产品的关税优惠,或其他与产品贸易有关的优惠、优待、特权或割免,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方的相同产品。
该原则的适用对象是产品,但其适用范围不仅是产品的关税税率,还适用于:
1.与进出口有关的任何其他费用(如海关手续费)。
2.征收关税和其他费用的方式。
3.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
4.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
5.有关影响产品销售、运输、分销和使用的政府规章和要求。
(二)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在服务贸易领域,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优惠,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的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
该原则既适用于服务,也适用于服务提供者;既适用于中央政府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也适用于地方政府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不管成员方是否就某个具体的服务部门作出承诺,最惠国待遇原则仍适用于该部门。
但是,服务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有其独特之处。它允许各成员方在进行最初承诺的谈判中,将不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措施列入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附在各自承诺表之后。但这种例外不应超过10年。若一成员方日后要求增加新的不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措施,则需得到世界贸易组织至少四分之三成员方的同意。
在知识产权领域,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国民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任何优惠、优待、特权或豁免,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来自任何其他成员方的国民。
三、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主要有四种情形:一是以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等形式出现的区域经济安排,在这些区域内部实行的是一种比最惠国待遇还要优惠的“优惠制”,区域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无权享受;二是对发展中成员实行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如普遍优惠制);三是在边境贸易中,可对毗邻国家给予更多的贸易便利;四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允许成员方就一般司法协助国际协定中享有的权利等方面保留一些例外。
(一)区域经济安排
区域经济安排可以分为双边形式和区域形式。双边形式,如美国和以色列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形式,如北美自由贸易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可参加此类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对相互间的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实质上取消所有限制,而区域外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则不能享受这些成果。当然,区域内部的成员,不能对区域外成员设立高于其参加一体化安排之前的贸易限制水平。
(二)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参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原则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最惠国待遇原则处理经济发展水平相当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是有效的,却不适合于处理经济发展水平不相当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发展中缔约方虽然形式上享受了与发达缔约方平等的最惠国待遇,但由于竞争力悬殊,其产品仍难以进入发达缔约方市场,同时还要承担与其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义务,结果导致发展中缔约方和发达缔约方实质上不平等。
为解决上述问题,缔约方于1955年修改了《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8条“政府对经济发展的资助”,放宽了对发展中缔约方的要求,允许发展中缔约方因国际收支原因或为建立特定工业而实施贸易限制,第一次引入了对发展中缔约方的差别待遇。
1965年,《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又增加了“贸易与发展”部分,呼吁发达缔约方努力改善对发展中缔约方有特殊出口利益产品的市场准入条件,并在贸易谈判中不期望发展中缔约方作出对等的减让。但这部分条款是“最佳努力”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为完善这部分规定,1979年“东京回合”通过了《关于有差别与更优惠待遇、对等与发展中国家充分参与的决定》,通称“授权条款”。
根据授权条款,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制定“普遍优惠制方案”,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半制成品和某些初级产品,提供普遍的、非互惠的、比最惠国待遇更为优惠的关税待遇;发展中国家之间可以订立区域性或全球性贸易协议,相互给予关税优惠,或取消非关税措施;
发展中国家在履行多边达成的非关税措施协议方面,可享受差别和更为优惠的待遇。“东京回合”制定的非关税措施守则,对签署守则的发展中缔约方如何履行其义务作了特殊规定。
发展中成员享有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在“乌拉圭回合”各个协议中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体现。例如,在知识产权领域,发展中成员可享有更长的过渡期;在服务贸易领域,发展中成员可以根据本国服务业的发展情况,确定在多大范围和多大程度上开放其服务市场等。
(三)边境贸易
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边境贸易是指毗邻两国边境地区的居民和企业,在距边境线两边各15公里以内地带从事的贸易活动,目的是方便边境线两边的居民互通有无。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成员方为便利边境贸易而只对毗邻国家给予优惠。由于现实情况不一,如在边境线15公里以内无人居住,边境贸易并不严格局限于15公里范围。
(四)知识产权领域的例外
在知识产权领域,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的下述一些权利,可不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可不给予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方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
1.在一般司法协助的国际协定中享有的权利。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未作规定的有关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权利。
3.在世界贸易组织正式运行前已生效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中规定的权利。
第二节 国民待遇原则
△内容提要
1.国民待遇的含义
2.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
3.服务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
4.知识产权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
△关键词语
国民待遇
一、什么是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包含三个要点:
1.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但因产品、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具体受惠对象不同,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具体规则和重要性有所不同。
2.国民待遇原则只涉及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在进口成员方境内所享有的待遇。
3.国民待遇定义中“不低于”一词的含义是指,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应与进口成员方同类产品、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同等待遇,若进口成员方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
二、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
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包含以下内容:
1.不对进口产品征收超出对本国同类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国内税费只包括对产品征收的中央税费和地方税费。
下述做法违反国民待遇原则:
(1)对进口产品征收某种国内税(如消费税),而对同类国内产品却不征收;或者在征收某种国内税时,对进口产品适用的税率高于同类国产品。
(2)对购买国产品者提供退税或免税,而对购买同类外国产品者却无此待遇。
2.在影响产品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与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与要求,包括影响进口产品在国内销售、分配与使用的投资管理措施等方面,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同类产品。
下述做法违反国民待遇原则:
(1)进口产品进入本国市场时必须通过某种检验或测试,而对同类国产品无此规定。
(2)销售进口产品必须使用特定的批发、零售渠道,或特定的运输、仓储方式,而对同类国产品无此限制。
(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列示清单中所列举的两种投资措施:其一,要求企业必须购买或使用当地产品,购买或使用规定数量或金额的当地产品(即国产化要求);其二,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的进口产品数量或金额,以其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金额为限。
3.成员方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实施国内数量管理(即产品混合使用要求)时,不能强制要求生产者必须使用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产品。
这方面违反国民待遇的例子有:要求国内香烟制造商必须使用一定比例的国产烟叶,或要求国内生产人造黄油的厂家必须使用一定比例的国产天然黄油。
成员方在国民待遇原则下承担的一项重要义务是,在征收税费时不应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
这里的“国内生产”一词,不仅指国内同类产品,也包括与进口产品直接竞争或可替代进口产品的国内产品。例如,本国不生产天然橡胶,但生产人造橡胶,对进口天然橡胶则应适用与人造橡胶相同的国内税收政策。又如,成员方对国产烧酒不征收从价税,而对进口威士忌和白兰地等烈酒既征收从价税,又征收从量税,并且对国产烧酒征收的从量税比进口威士忌和白兰地等烈酒征收的从量税低许多,这种做法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因为对进口威士忌和白兰地等烈酒而言,国产烧酒是所谓的“直接竞争产品或可替代产品”,该成员方这种征税方法对国产烧酒生产提供了保护,而对进口威士忌和白兰地等烈酒造成了歧视。
对“同类产品”和“直接竞争或可替代产品”的含义,历来有许多争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专家组通常的做法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要考虑产品的物理特征、在特定市场上的最终用途、消费者的偏好和习惯,以及产品的性能、性质和质量等因素。
在货物贸易领域,国民待遇原则是普遍适用的,但也有某些例外。
第一个例外是政府采购。未参加《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方政府,在为自用或公共目的采购货物时,可以优先购买本国产品,但参加了《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要遵守该协议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
第二个例外是只给予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补贴。这种补贴包括用国内税费收入,或通过政府购买国产品向国内生产者提供的补贴,但要符合《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以及《农产品协议》的有关规定。
第三个例外是有关外国电影片放映数量的规定。成员方可要求本国电影院只能放映特定数量的外国影片。
三、服务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
在服务贸易领域,成员方给予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应低于本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享受的待遇,但以该成员在服务贸易承诺表中所列的条件或限制为准,并且在成员方没有作出开放承诺的服务部门,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不享有这种待遇。
1.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对象既有服务,又有服务提供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2.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范围是成员方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采取的与提供服务有关的各项措施。
3.给予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以成员方在服务贸易承诺表中所承诺的国民待遇为准,对成员方没有作出开放承诺的服务部门,不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因此,在服务贸易领域,与最惠国待遇不同,国民待遇不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承担的“一般义务”,而是成员方通过谈判确定的,且对不同服务部门有不同的规定。比如,经过谈判,成员方可以限制来自其他成员方的律师从事某些法律服务,限制外资控股的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业务。
四、知识产权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方国民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国民享有的待遇,但以该成员方在现行国际知识产权协定中承担的义务为前提。对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而言,国民待遇仅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规定的权利。
1.国民待遇适用的对象包括享有版权、专利、商标、地理标识、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外观设计以及未公开信息等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持有者。
2.国民待遇适用的范围是成员方所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等。
3.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方国民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民待遇,以该成员方在现行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包括《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中所承担的义务为前提。
4.对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未作规定的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享有的其他权利,可不适用国民待遇原则。
在知识产权领域,国民待遇原则处于比最惠国待遇原则更突出的位置。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不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将国民待遇条款放在最惠国待遇条款之前,因为实施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条约的实践表明,对知识产权最有效的国际保护手段是国民待遇,其次才是最惠国待遇。
第三节 透明度原则
△内容提要
1.透明度原则的含义
2.贸易措施的公布
△关键词语
透明度原则公布
一、什么是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是指,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如修改、增补或废除等),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议,也在公布和通知之列。
透明度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贸易措施的公布和贸易措施的通知两个方面。
二、需要公布的贸易措施
公布有关贸易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最基本的义务之一。如果不公布有关贸易措施,成员方就很难保证提供稳定的、可预见的贸易环境,其他成员就难以监督其履行世界贸易组织义务的情况,世界贸易组织一系列协议也难以得到充分、有效的实施。比如,成员方决定对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出口方企业需要获得该成员方有关反倾销的法律、法规及程序、计算方法等信息,否则就无法有效应诉。因此,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成员方应承担公布和公开有关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的义务。
公布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产品的海关分类和海关估价等海关事务;对产品征收的关税税率、国内税税率和其他费用;对产品进出口所设立的禁止或限制等措施;对进出口支付转账所设立的禁止或限制等措施;影响进出口产品的销售、分销、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与国产品混合使用或其他用途的要求;有关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以及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签署的其他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协议等。
关于公布的时间,世界贸易组织规定,成员方应迅速公布和公开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最迟应在生效之时公布或公开,使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和贸易商及时得以知晓。在公布之前不得提前采取措施,如提高进口产品的关税税率或其他费用;对进口产品或进口产品的支付转账实施新的限制或禁止措施等。个别协议,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还要求,在起草有关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过程中,如果该有关法规和程序与现行国际标准不一致,或没有现行的国际标准,并且将对国际贸易产生重大影响,成员方应留出一段合理的时间(45~60天),以便其他成员就有关法规和程序草案发表意见。
成员方除了公布有关贸易措施之外,还承担应其他成员要求提供有关信息和咨询的义务。
世界贸易组织不要求成员披露可能会导致影响法律执行,或违背公共利益,或损害某些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信息。比如,一国汇率、利率的调整在实施之前,通常不要求予以公布。
第四节 自由贸易原则
△内容提要
1.自由贸易原则
2.削减关税
3.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
4.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
△关键词语
自由贸易原则关税削减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削减市场准入
一、什么是自由贸易
原则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自由贸易原则是指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地减少关税和减少其他贸易壁垒,扩大成员方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
自由贸易原则包含五个要点:
1.以共同规则为基础。成员方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有规则地实行贸易自由化。
2.以多边谈判为手段。成员方通过参加多边贸易谈判,并根据在谈判中作出的承诺,逐步推进贸易自由化。货物贸易方面体现在逐步削减关税和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服务贸易方面则更多地体现在不断增加开放的服务部门,减少对服务提供方式的限制。
3.以争端解决为保障。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强制性,如某成员被诉违反承诺,并经争端解决机制裁决败诉,该成员方就应执行有关裁决,否则,世界贸易组织可以授权申诉方采取贸易报复措施。
4.以贸易救济措施为“安全阀”。成员方可通过援用有关例外条款或采取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消除或减轻贸易自由化带来的负面影响。
5.以过渡期方式体现差别待遇。世界贸易组织承认不同成员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通常允许发展中成员履行义务有更长的过渡期。
二、对削减关税的规定
关税透明度高,易衡量,但对进出口商品价格有直接影响,特别是高关税,是制约货物在国际间自由流动的重要壁垒。因此,世界贸易组织在允许成员方使用关税手段的同时,要求成员方逐渐下调关税水平并加以约束,以不断推动贸易自由化进程。“关税约束”是指成员方承诺把进口商品的关税限定在某个水平,不再提高。如一成员因实际困难需要提高关税约束水平,须同其他成员方再行谈判。
在前七轮多边贸易谈判的基础上,“乌拉圭回合”达成长达约23000页的成员方具体产品关税减让表,大幅度降低了关税水平,扩大了关税受约束的产品范围。在成员方履行了各自的关税减让承诺后,工业品的平均关税水平,发达成员由6.3%降至3.8%,发展中成员由20.
5%降至14.4%。从1995年开始,工业品约束关税税号占整个税号的比例,发达成员由78%升至99%,发展中成员由21%升至73%,经济转型成员由73%升至98%。美国、欧洲共同体、日本、加拿大等发达成员还承诺,在药品、医疗设备、建筑机械、农业机械、家具、啤酒、蒸馏酒、纸和纸制品、钢材、玩具等10个部门实行零关税。其他发达成员和少数发展中成员,则有选择地对其中几个部门实行零关税。
1996年12月,28个成员方签署了《信息技术协议》,同意在2000年1月1日前全部取消信息技术产品关税和其他税费,后来又有27个成员方签署该协议,同意逐步取消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签署该协议的发展中成员方,最迟可在2005年1月1日前全部取消信息技术产品关税和其他税费。
三、对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的规定
非关税贸易壁垒通常是指除关税以外各种限制贸易的措施。随着关税水平逐步下调,非关税贸易壁垒增多,且形式不断变化,隐蔽性强,越来越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主要障碍。世界贸易组织就一些可能限制贸易的控制制定了专门协议,以规范成员方的相关行为,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不断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
1.为使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不对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障碍,《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规定,成员方应尽量以国际标准为依据确定检验和检疫标准。
2.为防止海关任意估价,《海关估价协议》规定,海关应主要依据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来估价。如海关对进口商申报的成交价有疑问,可按该协议规定的顺序采用其他估价方法。
3.为避免成员方的进口许可程序影响贸易的正常运行,《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对成员方的进口许可程序进行了规范。
4.为使原产地规则不对国际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障碍,《原产地规则协议》规范了成员方确定原产地的标准,强调应当建立公正、透明、可预见、可操作和统一的原产地规则。
5.为使装运前检验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迟延和不公平待遇,《装运前检验协议》规定了使用装运前检验制度的成员方应遵循的原则与规则。
6.为防止投资措施对贸易产生限制作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禁止成员方采取当地含量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国内销售要求等投资管理措施。
7.为防止国营贸易企业的经营活动对贸易造成扭曲影响,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成员方的国营贸易企业按非歧视原则,以价格等商业因素作为经营活动的依据,并定期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国营贸易企业情况。
四、对放松服务贸易领域的市场准入的规定国际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客观上要求各国相互开放服务领域。但各国为了保护本国服务业,对服务业的对外开放采取了诸多限制措施。包括限制服务提供者数量,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限制服务业务总数或服务产出总量,限制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的雇用人数,要求通过特定类型的法律实体提供服务,限制外国资本投资总额或参与比例,以及国民待遇限制等。
这些限制影响服务业的公平竞争、服务质量的提高和服务领域的资源有效配置,不仅对服务贸易本身,而且对货物贸易乃至世界经济发展都构成了重大不利影响。
《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成员方为其他成员方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供更多的投资与经营机会,分阶段逐步开放商务、金融、电信、旅游、教育、运输、医疗保健、建筑、环境、娱乐等服务领域。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成员方就服务领域开放作出了承诺,其中发达成员国承诺开放的部门占所有服务部门的64%,经济转型成员占52%,发展中成员占16%。成员方还承诺,将就服务部门的贸易自由化继续谈判。世界贸易组织建立以后,成员方先后在电信服务和金融服务方面达成了进一步开放的协议,推进了这两个领域的贸易自由化。
第五节 公平竞争原则
△内容提要
1.公平竞争原则的含义
2.货物贸易领域的公平竞争原则
3.服务贸易领域的公平竞争原则
4.知识产权领域的公平竞争原则
△关键词语
公平竞争原则
一、什么是公平竞争原则
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公平竞争原则是指成员方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公平竞争原则包含三个要点:
1.公平竞争原则体现在货物贸易领域、服务贸易领域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
2.公平竞争原则既涉及成员方的政府行为,也涉及成员方的企业行为。
3.公平竞争原则要求成员维护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在本国市场的公平竞争,不论他们来自本国或其他任何成员方。
二、货物贸易领域的公平竞争原则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始终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为减少关税给外国产品带来不利的竞争影响,要求成员方逐步降低进口关税并加以约束;为使外国产品与本国产品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要求成员方取消数量限制,实施国民待遇;为使来自不同国家的产品公平竞争,要求成员方实施最惠国待遇。即使某些产品由国营贸易企业经营,包括把经营的专有权和特权授予某些企业,这些企业的经营活动也应以价格、质量等商业因素为依据,使其他成员的企业能够充分参与竞争。
货物贸易领域的其他具体协议,如《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和《农业协议》等,都体现了公平竞争原则。
出口倾销和出口补贴一直被认为是典型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倾销是企业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产品,对进口方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出口补贴是政府对本国特定出口产品提供资助,人为增加产品竞争优势,使进口方同类产品处于不平等地位,对其产业造成损害。《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允许进口成员方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抵消出口倾销和出口补贴对本国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
同时,世界贸易组织为防止成员方出于保护本国产业的目的,滥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造成公平贸易的障碍,制定了《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成员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如何认定进口产品正在倾销或享有补贴,如何认定倾销或享有补贴的进口产品正在对本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构成实质性损害威胁,以及发起调查、收集信息、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等方面应遵循的程序。
保障措施是进口方在进口激增对本国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构成严重损害威胁时,所采取的保护性措施。但实施保障措施,很可能会对进口产品与本国产品之间的公平竞争形成过度限制。为此,《保障措施协议》对成员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禁止采取有序销售安排和自愿出口限制等“灰色区域措施”。
《农业协议》提出,农产品贸易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公平的、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产品贸易体制。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是,在议定的期限内,逐步对农业支持和保护进行实质性削减,以纠正和防止世界农产品市场的限制和扭曲。具体说,就是在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出口竞争和实施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等方面遵守有关协议,鼓励公平竞争。
三、服务贸易领域的公平竞争原则
在服务贸易领域,世界贸易组织鼓励各成员通过相互开放服务贸易市场,逐步为外国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创造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的机会。
为使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在本国市场上享有同等待遇,进行公平竞争,《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成员方实施最惠国待遇,无论有关服务部门是否列入服务贸易承诺表。
为在本国市场给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成员方提供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机会,不低于服务贸易承诺表中所作的承诺。
对于本国的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成员方保证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及该成员方在服务贸易承诺表中的具体承诺。如果上述服务提供者直接或间接参与提供其垄断和专营权之外的服务,且有关成员已就该项服务作出具体承诺,《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成员方保证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不能违背该成员方的具体承诺,即不得滥用其垄断地位。这一规定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有关国营贸易的规定类似。
为防止服务提供者的某些商业惯例抑制竞争,限制服务贸易,《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成员方在其他成员的请求下进行磋商,交流信息,以最终取消这些商业惯例。
四、知识产权领域的公平竞争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公平竞争原则主要体现为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要求成员方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防止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和品牌被仿造、假冒、盗版。无论是本国国民的知识产权,还是其他成员方国民的知识产权,都应得到有效保护。
该协定还要求,为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成员方应实施最惠国待遇,使来自其他不同成员方的国民享受同等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时,应实施国民待遇,使来自其他成员方的国民享受与本国国民同等的知识产权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一些限制竞争的知识产权许可活动或条件,妨碍技术的转让和传播,并对贸易产生不利影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专门对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限制竞争的行为作出了规定,允许成员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或限制某些商业做法,包括排他性返售条件、强制性一揽子许可等。
第六节 的运行机制
△内容提要
1.的组织结构
2.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3.争端解决机制
△关键词语
总干事理事会审议机制争端解决机制
一、如何运转
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建立了相应的组织结构。其组织结构。
(一)部长级会议与总理事会
部长级会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成员组成,每两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部长级会议全权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并可以为此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动。
在部长级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能由总理事会行使。总理事会由世界贸易组织全体成员的代表组成,负责世界贸易组织的日常事务,监督和指导下设机构的各项工作,并处理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紧急事务。总理事会酌情召开会议,通常每年召开6次左右。总理事会还有两项具体职能,即履行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职责。
(二)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世界贸易组织在总理事会下设立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简称知识产权理事会),分别负责监督相应协议的实施。三个理事会在总理事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行使相应协议规定的职能以及总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能。
货物贸易理事会负责监督实施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即《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及其他关于货物贸易的协议和决定等。货物贸易理事会下设一些专门委员会,包括市场准入委员会、农业委员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反倾销措施委员会、海关估价委员会、原产地规则委员会、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保障措施委员会以及纺织品监督机构等。
服务贸易理事会负责监督实施《服务贸易总协定》,下设金融服务贸易委员会和具体承诺委员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负责监督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尚无下设机构。
上述理事会的下设委员会,分别向相应的理事会负责。
(三)各专门委员会
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部长级会议设立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处理三个理事会的共性事务以及三个理事会管辖范围以外的事务。各专门委员会向总理事会直接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包括贸易与发展委员会(下设最不发达国家分委员会),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开放,实际上只有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由几乎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参加。
此外,根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和《政府采购协议》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还设立了民用航空器贸易委员会和政府采购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相应的诸边贸易协议。这两个委员会只对签署方开放。这两个委员会不是总理事会的附属机构,但在世界贸易组织内运作,并要定期向总理事会通报其活动。
(四)其他机构
除上述常设机构外,世界贸易组织还根据需要设立了一些临时性机构,通常被称为工作组。
如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服务贸易理事会下的专业服务工作组,《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则工作组,货物贸易理事会下的国营贸易企业工作组和装运前检验工作组等。工作组的任务是研究和报告有关专门事项,并最终提交相关理事会作出决定。一些工作组还承担有关谈判的组织工作。一些工作组直接向总理事会报告,如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
(五)秘书处
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世界贸易组织设立了由总干事领导的秘书处。总干事由部长级会议任命,部长级会议明确总干事的权利、职责、服务条件和任期;总干事任命秘书处人员并确定其职责和服务条件。总干事和秘书处工作人员应独立行使所承担的职责,不得寻求或接受世界贸易组织之外任何政府或其他权力机关的指示。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赋予了世界贸易组织法人资格,给予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需的特权和豁免,与联合国专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享受的特权和豁免相似。
总干事负责向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提交世界贸易组织的年度概算和决算,该委员会审议后向总理事会提出建议,由总理事会决定是否批准。该委员会还负责起草财务条例。财务条例规定,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会费,按每一成员贸易额在所有成员贸易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分摊,分摊比例最少为0.03%。
二、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集体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定期进行全面审议。实施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目的,是促使成员方提高贸易政策和措施的透明度,履行所作的承诺,更好地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从而有助于多边贸易体制平稳运行。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是1988年“乌拉圭回合”中期审议会议临时批准建立的,由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理事会负责实施,1989年开始运行。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后,贸易政策审议职责由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承担,即总理事会同时也是贸易政策审议机构。
贸易政策审议对象主要是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的全部贸易政策和措施,审议范围从货物贸易扩大到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还要求对世界贸易环境的发展变化情况进行年度评议。贸易政策审议的结果,不能作为启动争端解决程序的依据,也不能以此要求成员增加新的政策承诺。
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审议有别于世界贸易组织各专门机构的审议。世界贸易组织专门机构,如纺织品监督机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等,只负责审议成员执行特定协议的情况,包括在成员提交通知的基础上,对通知涉及的具体贸易政策和措施进行审议。
三、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一)鼓励成员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争端
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规定,争端当事方的双边磋商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第一步,也是必经的一步。即使是争端进入专家组程序后,当事方仍可通过双边磋商解决争端。世界贸易组织鼓励争端当事方通过双边磋商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方案。当然,这种解决方案不得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也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利益。
(二)以保证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有效实施为优先目标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是使争端得到积极有效的解决。争端各方可通过磋商,寻求均可接受并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协定或协议相一致的解决办法。在未能达成各方满意的解决办法时,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目标是确保成员撤销被认定违反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协定或协议的措施。如该措施暂时未能撤销,应申诉方要求,被诉方应与之进行补偿谈判,但补偿只能作为一项临时性措施加以援用。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达成满意的补偿方案,经争端解决机构授权,申诉方可采取报复措施。
(三)严格规定争端解决的时限
迅速解决争端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一项重要原则,为此,争端解决程序的各个环节均被规定了严格、明确的时间表。这既有利于及时纠正成员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或协议的行为,使受害方得到及时救济,也有助于增强各成员对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信心。
(四)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引入了“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在争端解决机构审议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时,只要不是所有的参加方都反对,则视为通过,从而排除了败诉方单方面阻挠报告通过的可能。
(五)禁止未经授权的单边报复
世界贸易组织要求,争端当事方应按照《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规定妥善解决争端,禁止采取任何单边的、未经授权的报复性措施。
(六)允许交叉报复
如果成员在某一领域的措施被裁定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或协议,且该成员未在合理期限内纠正,经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利益受到损害的成员可以进行报复。报复应优先在被裁定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或协议的措施的相同领域进行,称为平行报复;如不可行,报复可以在同一协定或协议下跨领域进行,称为跨领域报复;如仍不可行,报复可以跨协定或协议进行,称为跨协议报复。
小结
1.五大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公平竞争原则。
2.的组织机构由部长级会议与总理事会、各贸易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其他临时性机构和秘书处组成。
3.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督促成员国提高贸易政策和措施的透明度,更好地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从而有助于多边贸易体制平稳运行。
4.争端解决机制能督促争端当事方尽快地、公平合理地解决贸易争端,有助于增强各成员国对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信心。
思考题
1.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需要对其他成员公布哪些贸易措施?
2.世界贸易组织对削减关税有哪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