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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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收入、费用和利润(1)

【基本要求】 掌握收入的概念、收入的确认方法,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其他业务收支的核算,营业外收支的核算,费用、生产成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的概念,了解期间费用的核算。掌握政府补助的概念、特征和主要形式。熟悉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利润的月末结转和年度结转;熟悉利润总额的构成及其计算,利润分配的程序以及账务处理。

收入的确定对企业经营业绩的影响

在香港注册的某些内地企业热衷于在会计账面上表现“经营业绩”,由此而不惜多缴纳冤枉税款。这种与当地港资企业尽量规避纳税责任的做法截然相反。究其动因,就在于当时盛行一时的承包经营责任的考核制度。一般情况下,只要中资企业(指内地投资于香港的企业)账面不出现亏损,企业领导就可以在承包经营期结束时,对上级有一个令人满意的交代,从而坦然离位。即使下一届经营者接手后发现“业绩”有假,也因上届经营者已取得香港核数师的“审计报告”而暗暗叫绝。于是,新一届企业领导班子只好在“业绩泡沫”中苦苦挣扎,如果碰上好运气,一笔赚钱的交易成功,则可补足亏空;如果遇到市场不景气,本届经营者也只好仿效上届,将企业经营成果粉饰包装,以取得账面利润。

我们自然会疑惑:既然公司的会计报表需要香港核数师审计,中资企业如何伪装?再者,企业在缺乏收入的情况下,如何“无中生有”呢?

后经实地考察,谜底终于揭晓:“病根”在于会计上的“权责发生制”。当某家中资企业需要账面利润的“支撑”时,就虚拟一批“销售合同”,然后按照这些合同的约定,作出“发货”的账务处理,即借记“应收账款”,贷记“营业收入”。香港核数师在进行会计报表审计时,为了规避自己的审计风险,除了要将这些“销售合同”和“发货”账面记录加以复印保留存档之外,还要求企业管理当局出具书面承诺 ——“所有的账面记录均属实,企业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云云。由此,虚造收入的审计风险微不足道。企业愿意多缴税款,税务局当然不会阻挠。剩下的问题就是股东了,只要这个企业不是上市公司,股东就只是国家。国家作为众多企业的“股东”,实在难以做到“自我保护”,委派下来的部门审计人员的例行公事,只是让企业花费一点“交际费”即免病免灾。

虚造收入冒充盈利不仅仅表现在上市海外的国有企业,在我们身边也多有发生。国家在对国有企业下达“三年改变亏损面貌”的政令之后,如不采取具体措施加以防范,弄虚作假几乎无法避免。会计打假作为公有制企业反对浮夸风的一项必要措施,应该扎扎实实地开展下去。

——摘自乔世震,《会计案例》。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

8.1收入

8.1.1收入的概念和特征

收入(Revenue)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具有以下特点:

1.收入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工业企业销售产品、商业企业销售商品、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企业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商业银行对外贷款、租赁公司出租资产等活动,均属于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由此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构成收入。工业企业对外出售不需用的原材料、对外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取得现金股利)或债权性投资(取得利息)等活动,虽不属于企业的经常性活动,但属于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也构成收入。

收入形成于企业日常活动的特征使其与产生于非日常活动的利得相区分。企业所从事或发生的某些活动也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不属于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例如,工业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因其他企业违约收取罚款等,这些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属于企业的利得而不是收入。利得通常不经过经营过程就能取得或属于企业不曾期望获得的收益。

2.收入会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收入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的形式多种多样。既可能表现为资产的增加,如增加银行存款、应收账款;也可能表现为负债的减少,如减少预收账款;还可能表现为两者的组合,如销售实现时,部分冲减预收账款,部分增加银行存款。收入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能增加资产或减少负债或两者兼而有之,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等式,收入一定能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这里所说的收入能增加所有者权益,仅指收入本身的影响,而收入扣除与之相配比的费用后的净额,既可能增加所有者权益,也可能减少所有者权益。企业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如企业代国家收取的增值税等,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资产,另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负债,并不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因此不构成本企业的收入。

3.收入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

所有者投入资本主要是为谋求享有企业资产的剩余权益,由此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构成收入,而应确认为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

8.1.2收入的分类

1. 收入按企业从事日常活动的性质不同,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1)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商品收入是指企业通过销售商品实现的收入。这里的商品包括企业为销售而生产的产品和为转售而购进的商品。企业销售的其他存货如原材料、包装物等也视同商品。

(2)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提供劳务实现的收入。比如,企业通过提供旅游、运输、咨询、代理、培训、产品安装等劳务所实现的收入。

(3)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是指企业通过让渡资产使用权实现的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对外贷款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同业之间发生往来形成的利息收入等。使用费收入主要是指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专营权、版权)等资产的使用权形成的使用费收入。企业对外出租固定资产收取的租金、进行债权投资收取的利息、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等,也构成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2. 收入按企业经营业务的主次不同,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1)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实现的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一般占企业总收入的较大比重,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产生较大影响。不同行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所包括的内容不同,比如,工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包括销售商品、自制半成品、代制品、代修品,提供工业性劳务等实现的收入;商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包括销售商品实现的收入;咨询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包括提供咨询服务实现的收入;安装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包括提供安装服务实现的收入。

企业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并通过“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为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发生的相关成本。

(2)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实现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属于企业日常活动中次要交易实现的收入,一般占企业总收入的比重较小。不同行业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所包括的内容不同,比如,工业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主要包括对外销售材料、对外出租包装物、商品或固定资产、对外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提供非工业性劳务等实现的收入。

企业实现的原材料销售收入、包装物租金收入、固定资产租金收入、无形资产使用费收入等,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或债权性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收入和利息收入,通过“投资收益”科目核算。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需通过“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为取得其他业务收入发生的相关成本。

8.1.3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是指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同时转移。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形成的经济利益。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构成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条件。

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应当关注交易的实质,并结合所有权凭证的转移进行判断。如果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销货方承担,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任何经济利益也不归销货方所有,就意味着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货方。

通常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并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所有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如大多数商品零售、预收款销售商品等。对于商品零售交易,销货方在售出商品时将商品交付给购货方,同时收到购货方支付的货款,这一交付行为发生后,购货方一般不能退货,售出商品发生的任何损失均不再需要销货方承担,售出商品带来的经济利益也不再归销货方所有,因此可以认为该售出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了购货方。

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但未交付实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企业只保留商品所有权上的次要风险和报酬,如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有时,已交付实物但未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随之转移,如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

2.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通常情况下,企业售出商品后不再保留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不再对售出商品实施有效控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如果企业在商品销售后保留了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能够继续对其实施有效控制,说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销售交易不能成立,不应确认收入,如售后租回。

3.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在销售商品的交易中,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主要表现为销售商品的价款。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指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即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超过50%。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果估计销售价款不是很可能收回,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当确认收入。

企业在确定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时,应当结合以前和买方交往的直接经验、政府有关政策、其他方面取得信息等因素进行分析。企业销售的商品符合合同或协议要求,已将发票账单交付买方,买方承诺付款,通常表明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如果企业判断销售商品收入满足确认条件而予以确认,同时确认了一笔应收债权,以后由于购货方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收回该债权时,不应调整原会计处理,而应对该债权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如果企业根据以前与买方交往的直接经验判断买方信誉较差,或销售时得知买方在另一项交易中发生了巨额亏损、资金周转十分困难,或在出口商品时不能肯定进口企业所在国政府是否允许将款项汇出等,就可能会出现与销售商品相关的经济利益不能流入企业的情况,不应确认收入。

4.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估计。收入金额能否合理地估计是确认收入的基本前提,如果收入的金额不能够合理估计就无法确认收入。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商品销售价格通常已经确定。但是,由于销售商品过程中某些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也有可能存在商品销售价格发生变动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商品销售价格未确定前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费用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即企业应在确认收入的同时或同一会计期间结转相关的成本。因此,如果成本不能可靠计量,相关的收入就不能确认。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与销售商品有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估计。通常情况下,销售商品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估计,如库存商品的成本、商品运输费用等。如果库存商品是本企业生产的,其生产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如果是外购的,购买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有时,销售商品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不能够合理地估计,此时企业不应确认收入,若已收到价款,应将已收到的价款确认为负债。

熟悉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是销售商品收入核算的一个关键点。本节销售商品收入会计处理部分所提到的具体收入确认原则依据的都是上述五个条件。

8.1.4 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

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一般销售商品业务、已经发出商品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业务、销售折让、销售退回、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等情况。

1.一般销售商品业务

在进行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时,首先要考虑销售商品收入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符合收入准则所规定的5项确认条件的,应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关销售成本。通常情况下,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采用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交款提货销售商品,是指购买方已根据企业开出的发票账单支付货款并取得提货单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购货方支付货款取得提货单,企业尚未交付商品,销售方保留的是商品所有权上的次要风险和报酬,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通常应在开出发票账单收到货款时确认收入。

【例8-1】甲公司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6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02 000元;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该批商品的成本为420 000元。甲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1)借:应收账款 702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 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 000

(2)借:主营业务成本 420 000

贷:库存商品 420 000

【例8-2】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 3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1 000元;甲公司已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351 000元,并将提货单送交乙公司;该批商品的成本为240 000元。甲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1)借:银行存款 351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 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000

(2)借:主营业务成本 240 000

贷:库存商品 240 000

本例中,甲公司已经完成销售手续并确认销售收入,若乙公司月末未提走所购商品,甲公司应将该批售出商品作为代管商品,单独设置“代管商品”备查登记簿进行登记。

【例8-3】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 4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68 000元;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出的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468 000元,期限为2个月;该批商品已经发出,甲公司以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2 0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320 000元。甲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1)借:应收票据 468 000

应收账款 2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 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 000

银行存款 2 000

(2)借:主营业务成本 320 000贷:库存商品 320 000

2.已经发出但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商品的处理

如果企业售出商品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5项条件中的任何一项,均不应确认收入。为了单独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业应增设“发出商品”等科目。“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一般销售方式下,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

这里应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尽管发出的商品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但如果销售该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比如已经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确认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如果纳税义务没有发生,则不需进行上述处理。

【例8-4】A公司于2009年3月3日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B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1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 0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60 000元。A公司在销售该批商品时已得知B公司资金流转发生暂时困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了维持与B公司长期以来建立的商业关系,A公司仍将商品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假定A公司销售该批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本例中,由于B公司现金流转存在暂时困难,A公司不是很可能收回销售货款。根据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A公司在发出商品时不能确认收入。为此,A公司应将已发出的商品成本通过“发出商品”科目反映。A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60 000

贷:库存商品 60 000

同时,因A公司销售该批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确认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 17 000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注:如果销售该批商品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则不作这笔分录,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再作应交增值税的分录)

假定2009年11月A公司得知B公司经营情况逐渐好转,B公司承诺近期付款,A公司应在B公司承诺付款时确认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1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 000

贷:发出商品 60 000

假定A公司于2009年12月6日收到B公司支付的货款,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17 000

贷:应收账款 117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