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两性关系社会太浮躁婚姻要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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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冒险做小三,感情债迟早都要还

涉及“小三”这个敏感问题,此条最终被删除。

(比对《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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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有的第三者如果和对方在一起是出自自愿,一切损失应当自付;有的第三者为了钱而和对方在一起,目的不纯,行为不道德,即便利益上受损,也不值得同情,更加不应该得到补偿。

#反方:现实中也有一些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第三者”了,这些人难道不也是受害者吗?付出了真爱还要背上黑锅和骂名,法律也不予以保护,未免太凄惨了吧?对于这部分人的利益,真的就不能例外吗?其实,与其责备“小三”还不如惩罚那个在婚姻中出轨的人!凭什么“被小三”的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

#作者观点:就目前中国的“小三”现状来看,情况多种多样,不管是主动做了第三者还是“被小三”,都难以取证,也就很难作出统一的规定,在法律上实在难以用一个简单的规则进行处理,所以意见稿中的这一条款最终被删除,确实是稳妥的做法。

虽然有的人对于《解释(三)》正式出台时删除了“小三”条款感到很可惜,但就目前中国司法实践来看,“小三”的案子涉及道德问题,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大多不会支持“小三”。

小陈和小茵在2006年结婚,两人在婚前感情基础不错,但不知为什么婚后小两口经常吵架,发生争执。过了两年,丈夫小陈发现妻子小茵总是很少回家,有时候连续几个晚上都不回来,顿生疑窦,怀疑她在外头有了情人。为了证实这一点,他开始偷偷查看小茵的QQ聊天记录和手机短信,终于发现她和一个刘姓男子存在不正当的关系,来往甚密。

既然过不下去了,那就离婚吧!小陈认为就是这个男“小三”破坏了他们夫妻间的感情,小茵是过错方,于是主动提出离婚,还在法庭上出示了一份长长的聊天记录,以此来证明小茵与该网友具有不正当的关系。这份聊天记录的内容,的确大部分是涉及男女欢爱的事情。

法庭上的小茵听到小陈的话,气得面红耳赤,面对他提出的证据,立刻反驳说:“根本不是这么回事!”她表示,是小陈自己在外面有了情人,才想跟自己离婚的。她也提出了证据,说丈夫小陈手机里有好些与一个女同事的暧昧短信。

但是对于两人是否真的存在“小三”,彼此拒不承认自己有外遇,又不能拿出更多的证据证明对方与“小三”非法同居。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他们都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所以不认定两人感情破裂,不判决离婚。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非法同居并以夫妻相称的,被告方有可能构成重婚罪。但要证实这一点,都需要证据,除非他们生有子女,否则要想“捉奸在床”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在许多的“小三”案件中,原告人提交的证据往往只是对方和“小三”的暧昧短信、聊天记录或者照片等,就算能够认定对方真的有了第三者,却也很难认定对方和第三者同居,所以法院往往不好采信。

2001年12月的某天,李兰与丈夫聂文登记结婚,两人在家乡办了婚宴之后就来到省城打工,第二年生了儿子小西。由于聂文是个头脑灵活的人,他打工时人缘很好,不久之后就干起了包工头,承担了几个工程。几年打拼下来,聂文每个月赚的钱越来越多,总算能买下一套商品房了。

时间飞逝,2005年的时候,李兰发现自己与丈夫聂文的感情渐渐出现了问题,他们经常为一点琐事吵闹,每次都很难和好,长期冷战。在购买商品房的前一年,李兰就发觉聂文竟与一个离婚女子陆小雨有来往,两人还非法同居了!她为儿子着想,一直对这件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希望聂文能回心转意,没想到2006年底的时候,陆小雨居然给聂文生了个女儿,这让李兰难以接受!还因为生了这个女儿,李兰发现他们准备购买商品房的存款少了十八万,李兰心里想,肯定是聂文送给了那个狐狸精!李兰当然不肯善罢甘休,这些钱不光是他聂文的,也有她的一半,怎么能够白白给了“小三”?于是,李兰好几次找到陆小雨,想要追讨回这笔钱,但陆小雨拒不承认,就是不还。

这件事爆发之后,聂文多次提出要和李兰离婚。李兰眼看他对自己一点夫妻情分也没有,干脆一纸诉状将聂文和陆小雨一起告上了法院,并向陆小雨追讨那十八万元钱。在法庭上,陆小雨对法官出具了自己的收条,表明这笔钱是聂文给自己的赔偿,应当归自己所有。收条上面写道:“我陆小雨因为生活困难,身体不好,聂文自愿一次性赠送给我生活补助费十八万元。从今往后,我不会再以任何理由要求聂文给我经济补偿,我们的关系一次性了断,再无瓜葛。”

但是,陆小雨的确与聂文存在同居关系,且生有一女,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法院认为,聂文在与陆小雨同居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十八万元赠送给陆小雨,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李兰的合法权益,法庭不予支持。聂文无权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陆小雨,因此这十八万的赠送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陆小雨理应返还,法院对于李兰的追讨行为给予支持。

看来,正牌夫人PK“小三”,“小三”很难笑到最后。

如果依照《解释三(意见稿)》中第二条,男方在和“小三”分手时,如果双方约定好了分手费,男方最后却不付钱,女方也没有权利去起诉;可如果男方已经付了分手费想要回来,法院同样不予支持。这种规定实际上反而让“小三”的存在变得合法了,不符合道德要求,同时还损害了男方与配偶所生育的子女的合法继承权,因此《解释(三)》最终取消这一条款是正确的决定。

涉及第三者利益、丈夫利益和妻子利益的案件依然很难处理,要想三方都满意,显然不太现实,可如果有“小三”到法院起诉要补偿金,法院难道会支持?No,一般都不会支持。说白了,中国无论在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倾向于打击“小三”,所以也不需要司法解释刻意去强调这一点。

“小三”自古以来都有,从结局来看,很不乐观。喜爱张爱玲的人应当听过“见了他,她变得很低很低,低到尘埃里,但她心里是欢喜的,从尘埃中开出花来”这句写给胡兰成的爱情表白,很痴情,也很深情。张爱玲爱上38岁的胡兰成时才不过24岁,却因为这份爱情从此变成了一个小女人,卑微到了尘埃里,实在令人感喟。她不介意胡兰成是有妇之夫,也不在意他是汉奸,飞蛾扑火般地爱了,等到胡兰成与第二任老婆离婚,她总算苦尽甘来,成为了第三任胡太太,以为能从此幸福安乐。谁知还没高兴多久,胡兰成又和另一个年轻女子沉溺于爱情的沼泽。说他多情也好,说他薄情也罢,张爱玲终究没能得到自己想要的幸福。

如果爱情让一个女人卑微到了骨子里,她的尊严在男人眼里又价值几何?“小三”不免也被“小三”踢出局,又能得到多少人的同情?

拜托所有的“小三”们,别再拿爱情说事儿了,对爱情执着固然令人钦佩,为爱牺牲的想法在大多数人眼里也能够理解,但这种插足他人婚姻的作为却不能令人原谅。一个女人或男人一旦以“第三者”的身份去要求公平,本身就是可笑的事情。“小三”如何与一个具有合法婚姻保障、有财产继承权、有社会道德和舆论支持的合法已婚人士争取平等?只要这个尴尬的身份不变,“小三”就永远得不到平等。

提醒那些在知道对方已婚的前提下还一头扎进去的“小三”们,没人强迫或者欺骗你做人家的第三者,那么你和对方建立在你情我愿的前提下发展的两性关系,又何来什么“不公平”一说?至于那些“被小三”的可怜人,发现不对就赶紧撤吧,还能让自己的损失少一点,否则将错就错会令你损失更多!在公平的问题上一争到底?别开玩笑了,除非你能够“转正”,还能捞回一点尊严,否则还是立刻“转行”为好,安于“小三”这个“职业”是绝对没有前途的。放眼望去可能觉得前方美景怡人,但脚下隐藏着的是重重荆棘。

无论男女都有可能成为别人家庭的第三者,但千万不要明知故犯去做小三。享受爱情是每个人的权利,但是千万别找错了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