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争议热点
#正方:女性从怀孕到生产,胎儿和女性的身体是容易受损的,需要承担极高的生育风险及由此带来的身体损害。所以,女性有权决定中止妊娠,实际上是一种保护自己身体健康权的举措。因而新婚姻法中的这条规定,的确能有效地保障女人生育权的权利,生不生孩子应由女人做主。
#反方:这一条实在无法令人理解,男人的生育权到哪里去了?如果有的女人拿堕胎作为自己的筹码或威胁丈夫的工具,男人岂不是憋屈被动死了!
#作者观点:对于是否要孩子这个问题,还是应该以夫妻沟通为主,法律干涉为辅,先沟通再实施,为什么非要让事情发展到撕破脸那一步呢?在感情基础还在的情况下,不主张使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生育权的纠纷。但如果夫妻双方真的无法达成谅解,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才能解决,那么女方单方面终止妊娠只能成为离婚的理由。
在新《解释(三)》出台之前,婚姻法还没有单独针对生育权做出过明确规定或说明,从如今出台的这条规定来看,侧重点是保护女性的生育权,就这点来看是有进步的,也更加人性化。因为尽管男女双方都具有生育权,但由于生理原因,生育的责任和风险都是由女方来承担的,所以当双方就生育问题产生不同意见甚至是冲突的时候,法律优先保护女性的生育权是必要的。
男人不要一看到这条就觉得自己的生育权遭到了侵犯,不知道女性生孩子冒的风险很大吗?女人们不满是有道理的,凭什么男人只是奉献精子,女人却要背负十个月的巨大风险?当然,那些罔顾胎儿性命的母亲只在少数,大多数不愿意生育孩子的妻子并非真的打算一辈子不要孩子,只是或多或少有自己顾忌的原因。在大多数家庭里,只要夫妻关系处理得好,感情稳固,因为生育问题产生了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概率很小。但如果双方观点针锋相对,无法调和,处理起来就非常困难了。
张欣和安娜是一对80后夫妻,结婚已经四年了,但是这几年之中妻子安娜一直都不想要孩子,这让张欣颇为着急。对于这个问题,张欣这样说道:“如果你不幸娶了个不想要孩子的女人,在新婚姻法面前,那么你真的只能自认倒霉。”他的老婆安娜是个典型的80后,因为从小就学习舞蹈,现在在一所高校做舞蹈老师,她不是很想要孩子,一方面是为了保持身材,一方面是因为没这种心理需求,所以结婚四年都不肯怀孕。张欣却很想要孩子,家里父母催得也紧,他给安娜做了很长时间的思想工作,安娜好不容易答应怀孕,不久之后也当真怀上了,但两个人只要一出现矛盾,安娜就表现得很暴躁,总以打掉孩子相威胁。
过了两个月,安娜反悔,觉得要孩子是个错误的决定,决定去堕胎,遭到了张欣的强烈反对,两人又吵了一架。过了几天,安娜就瞒着张欣到医院堕了胎,张欣得知后十分恼火和伤心。张欣认为妻子安娜的堕胎行为严重伤害了他们之间的夫妻感情,并且侵犯了他的生育权,因此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还要求安娜支付一定的赔偿。张欣认为,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而在现实生活中,生育权的实现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的行为才能够实现,妻子安娜单方面的堕胎行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
基于保护妇女的生育自由,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中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了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支持双方离婚。因此在这个案件中,张欣如果以安娜单方面堕胎行为导致感情破裂为理由来诉请离婚,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根据新婚姻法的解释,他的赔偿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简而言之,安娜有自己选择生育与否的权利,作为男方的张欣并无权干涉,但是安娜的这种行为是可以作为夫妻离婚的理由的。
调解无用,最后张欣和安娜只能以离婚而终结。
实际上,在现实案例中,像张欣和安娜这样离婚的夫妻不太多。而在农村,因为丈夫一定要男孩而感到生育压力的女性面临着冷暴力,有的人还会为此患上忧郁症,过去这样的女性想要离婚还很难得到法院支持,但如今,直接就可以判离婚了。
不过,不想生孩子的女性仍在少数。部分女性可能因为害怕失去工作或影响身材而不肯怀孕,丈夫如果不理解,她们一气之下,可是有权自己决定堕胎的哟!男同胞们要注意了,想要孩子,必须跟老婆相处好。
不过这并非鼓励女性可以任意堕胎,堕胎本身是对身体有害的行为,在不是生理条件所限的情况下,堕胎行为并不值得支持,新规是要提醒广大女性应更加谨慎处理生育问题。夫妻双方都该知道,怀孕是件慎重的事情,不应随意应对,更不能冲动而行。要不要孩子,什么时候要孩子,要几个孩子,最好都摆到桌面上说清道明,甚至在结婚前就要对生育权问题达成一致见解,并签订生育协定,这样才能有效避免纠纷的发生。
如果女性不能支配自己的身体,不能拥有拒绝生育的权利,那很可能会在一段婚姻中沦为生育的工具。男人说不会!拜托,感情甜蜜时一切都不是问题,感情退却时一切都成了问题,法律如果不能为女性的身体健康着想,谁能保证这种事不会发生?
因此,对待生孩子的问题,甭管女人男人,还是应先想清楚自己到底为什么要生孩子。只有夫妻双方都敢于正视生育问题,解决了顾忌和矛盾,才能不让孩子成为婚姻冲突的牺牲品。
如果当真不能有孩子,也并非就要离婚另寻配偶。中国革命老前辈周恩来和邓颖超就一辈子没有亲生子女,由于革命战争时期的条件太差,邓颖超因为小产丧失了生育能力。这对于喜爱孩子的周恩来和邓颖超来说,是一件终生遗憾的事,但他们的婚姻生活没有因此而破裂,反而历久弥坚。他们把烈士的遗孤当作自己的孩子,把战友的孩子当作自己的孩子,从这些孩子身上也得到了爱和幸福。
新时代社会,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并不是生活的主流,生孩子并不是一项必须完成的任务,更不是一项工作,不要因为传宗接代这一原因才决定养育孩子。这种想法对孩子而言是最可悲的,对夫妻双方也是不公平的。如果不想因为生孩子的事情而产生冲突,首先就不能存在这种狭隘的思想。
其次,夫妻双方需要明确的是,子女不能算作你们任何一方的财产,你们对孩子有养育的义务,只是来自于血脉相连的爱!如果觉得孩子是自己的私有财产,并存有用孩子来换得某些利益的想法,还不如不要孩子。介入了利益因素,在这场博弈中受到最大伤害的将是你们无辜的孩子。
作为一位妻子,如果觉得只有在得到丈夫房屋一半产权的情况下才愿意生孩子,那么显然你不是真的想要一个孩子。如果你生了这个孩子最后得不到产权,搞不好还会迁怒这个孩子拖累了你,心生幽怨!那么奉劝你,不如去找一个同样不想要孩子的男人结婚,用承担一部分经济压力的方法来获得房子的部分产权,这才更加靠谱。
然而,究竟是房子重要还是孩子重要,是家庭和睦重要还是房子重要,每个人的衡量方式都不同,价值观决定了大家必定有不同的选择,那么男人与女人就应该更加谨慎对待生育问题,尽量不要在婚后使用到新《解释(三)》中这一条款。
但反过来乐观地看,这一条款实际上给予了夫妻婚姻自治的绝对自由,当然一旦怀上了孩子,那便是女人最大!
而在现实中的情况是,有些夫妻在结婚前不能确定自己将来是否想要孩子,那么婚后的沟通和理解就成了避免侵犯彼此生育权的最重要途径。那么,如果你在现阶段或者最近几年都不想或不打算生孩子,如何才能有技巧地拒绝生育,与爱侣商量好生育孩子的时间并不影响彼此感情呢?
简单的逃避或回避显然是不可行的,大家应尝试从客观现实的角度来说服对方。例如,眼下你的工作正处于一个极其关键的时刻,生孩子将影响到你今后事业的整个规划;经济状况还不允许生育孩子,你们还没有为孩子开始理财;身体状况决定了你现在不适合生育,需要一段时间进行调养……不过,要是解释得太多,解释就成了掩饰,说服力不强了。为了一次成功,你必须拿出对你自己而言最重要的那条理由,与对方好好沟通,以求得到理解。
适当的妥协也是必要的,特别是当爱侣和长辈们的主张令你无法辩驳时,并且站在你的角度做出周全安排之后,你还梗着脖子说“我不生,就是不生!”就有些任性自私了。这时不如先后退一步作出妥协,再提出合理的要求让对方也让一步,给双方都提供一个缓冲期,能帮助你们缓解矛盾。例如老公希望能在三十岁左右生育孩子,你可以提出“只要三十岁时我们的感情依然稳固,存款也足够承担宝宝的开支”,那么就答应下来。这样一来,你能在这段时间考验老公对家庭的重视程度与责任心,还可以借机在怀孕前让他改掉某些不良习惯,并激励他努力赚钱,岂不是一箭N雕?
但倘若你是一个铁了心不打算要孩子的人,丁克到底了,就应该趁早与爱侣表明态度,因为在生育问题上的分歧不是通过短时间的沟通就能够赢得对方认同的。如果你真的认为其他事情比养育孩子更加重要,那么一拖再拖是对双方的不负责,尤其对于女人来说,三十岁之前的青春比黄金还珍贵!错过了生育期,以后再想要孩子就难了。是否养育孩子的问题不仅涉及自己今后的生活和事业,还影响到配偶的一生,所以个人在做决定时不能太过自私,不能只考虑自己。一旦发现怀孕了,切勿冲动而行,要多为孩子的命运考虑,因为孩子是上天送给你的天使!
事实上,不论法律保护谁的生育权更多一些,夫妻都该为了彼此的幸福、孩子的未来认真考虑这件事,对家庭负责。也许你觉得你们的心态还不够成熟,无法养育一个孩子,那就不要早婚,也不要在性事上过于随心所欲。感性一点来看,一个精子和一个卵子的成功结合是件神奇的事情,也意味着一种缘分和幸运,只要能让环境达到你所期望的样子,生育一个健康的宝宝为何不能成为一件美好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