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坚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的金融大案要案频发,不仅影响了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而且对党和政府的威信也造成很大的损害,必须认真对待。
一、金融大案频发的原因分析
导致金融大案频发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金融行业(企业)内部治理方面存在严重缺陷;二是社会环境存在孳生和诱发金融犯罪的土壤。
(一)内部治理缺陷
金融行业(企业)大案频发,与行业(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所存在的严重缺陷直接相关。
1.内部人控制情况严重。
在企业治理结构方面,金融企业普遍存在较为严重的内部人控制情况,这与我国金融行业长期存在的行业垄断性有关。如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所有者的代表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是缺位的。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主要由银行的领导班子负责,领导人的任命由国务院进行,具体人选由中组部决定,业务活动主要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与指导。近年来,国家成立了银监会,加强了对银行业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性和安全性的监督。但这些管理制度的安排,都不足以代表“所有者”的权益,也不能行使“所有者”对经营管理层应有的监督与管理。从现代企业制度的运作规律分析,在一个企业中如果所有者长时间的缺位,一定会导致内部人控制局面的出现。同样的情况,在证券界也普遍存在。现在不少大型证券公司,虽然在形式上存在着代表股东权益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形式,但由于股东数量较多,通常有好几十个,有的甚至近百个,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很难形成统一有效的制约。加上证券公司的董事长都是“坐镇”在证券公司,他们的薪酬奖励乃至福利都与证券公司的经营班子捆绑在一起,由于利益机制的作用,通常不是代表股东的利益,而是站在经营者的立场上,以争取股东支持和维护内部人控制为其主要职能。
所有者的严重缺位,必然出现内部人控制的情况,而内部人控制一定会导致金融企业内部管理的漏洞,这是我国金融大案频发,特别是金融企业负责人犯罪行为屡现的一个十分重要原因。
2.风险管理意识淡薄。
金融行业是一个特殊行业,企业所经营管理的对象都是流动性极强的金融资产,这些资产在运作过程中又面临很高的风险。因此,金融行业(企业)的管理,最主要的内容就是风险管理。
国内金融企业对风险管理的意识近年来正在不断提高,但与行业本身对风险管理的要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金融行业普遍存在忽视风险管理的倾向,通常表现为:当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发生矛盾时,通常以业务发展为主;在人力资源配置上,风险管理部门通常处于弱配置状态;在企业内部的考核导向上,也是以基本业务指标为重点(在银行,以存贷款规模为核心;在券商,一度以证券自营的盈利、代客理财的规模为核心)。金融企业风险管理意识的淡薄,导致金融企业所必须的内部控制环节的失控,给犯罪行为有了可乘之机。一些业务骨干的犯罪行为不能及时被发现,为金融业大案要案的频发创造了条件。
3.监督制约机制缺损。
经过近几年的整合,目前大部分金融企业在制度建设方面可以说是日臻完善,但是这些形式健全的纸面文件,不能掩盖金融企业内部监督机制的缺损。特别需要提出的是,在金融企业内部的制度体系中,对企业领导人(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更是严重缺损。目前对金融企业领导人的监督主要靠上级党组织纪律监察部门和企业党组织的纪律监督,由于金融行业的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同时在信息管制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就使业务活动中的犯罪行为一般很难通过“党纪政纪”的约束来制约。这也是党的纪律监察部门存在着对金融犯罪行为特别是企业领导人的犯罪行为失察的基本原因。
在金融企业内部,真正能够及时了解、洞察业务活动中“猫腻”行为的主要是与金融业务运作相关的参与人员,但由于具有人事管辖权的组织功能与业务管辖功能相分离,使得金融企业现有的行政体系内部很难形成真正的监督机制,这也是金融企业频发大案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社会环境诱发
金融大案的频发,除企业治理方面的原因外,社会原因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
1.金融资源的稀缺,导致“寻租”行为的不断发生。
金融行业是管理、支配社会金融资产的部门。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金融资产一般都具有稀缺性。为了获得这些稀缺的社会资源,在市场发育尚不完全充分的情况下,寻租行为成为一部分人以较低成本获取尽可能多的金融资源的“理性”选择。很多金融大案的发生,都与这种“寻租”行为有关。从已暴露的案件分析,当前金融业的“寻租”行为大多是在同学、同乡、亲朋好友等社会关系的圈子内进行的,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2.犯罪成本低,犯罪行为被发现的概率低,成为金融大案频发的重要诱因。
由于金融资源的稀缺性,在金融行业中,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索贿受贿活动的可能性几乎是无处不在的。银行信贷员或者分管信贷的行长可以利用“信贷”资源与社会上其他人员进行利益交换;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投资管理人员可以利用自己所掌管的资金和信息建立“老鼠仓”牟利;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从业人员则可利用自己所掌握的信息资源与“炒家”联合牟利;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可以用假单证骗取公司的保费或者侵吞客户的资金,等等。由于金融企业治理结构中的缺陷,导致这些形形色色的犯罪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很低,检察机关所发现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在其他案件发现以后被牵连出来的。
另外,在金融企业内部,对于被发现的案件,只要金额不大,影响较小,只要把所贪污的钱“吐”出来,一般都采取内部处理的形式,走人了事。还有些企业的领导人,自身行为不端,对于下属的犯罪行为也采取隐瞒不报的态度。还有一些企业,怕个别人犯罪行为的曝光会影响企业的社会信誉,对所发现的金融犯罪行为一般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方式。所以从总体上来讲在金融企业中犯罪违法行为被发现的概率低、被依法查处的概率更低,这种犯罪成本较低的状况,导致不少人心存侥幸,不惜以身试法,这也是金融企业重复出现类似犯罪情况的重要原因。
3.社会价值观多元化,部分从业人员道德标准异化,是金融犯罪行为孳生的土壤。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外交往的增加和金融新业务的发展,一大批高学历的青年人进入金融业,既带来了生气,也在多元价值观的传播方面形成新的挑战。在现有金融企业中,以个人价值最大化为价值趋向的文化基本上已逐步成为主流。金融企业中的中、高级管理人员的价值观、道德观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一些人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大都以西方社会的银行家为楷模,出入高级旅店,进出高尔夫球场,着名牌用名牌,体现高级白领风度成为这些人士的时尚,而对于金融职业必须具有的精神道德情操方面的素质却鲜有追求。值得一提的是,社会对这些情况表现出某种宽容和理解,于是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在这个圈子里,如果对某些人员过度的奢侈、过分的行为提出异议,反而会被人视为另类。
另外,作为金融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对自身应具有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和自律意识,在相当一部分人中已逐渐淡忘,自律性的道德观被趋利性价值观取代。价值观的变化,行为方式的变化,加上企业内部制约机制的缺失,很容易导致金融犯罪的发生。从已经揭露出来的犯罪情况看,相当一部分金融界的高级管理人员犯罪堕落都与价值观的嬗变有直接的关系。
二、对金融大案频发的治理对策
(一)完善金融企业的治理结构,构筑企业内部防范金融犯罪的有效体系
1.在金融企业内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模式,建立起产权关系清晰、所有人和经营管理人之间权责分明、互相支持又互相制约的治理结构。
近年来,在国有商业银行中如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的股份制改制是建立科学的企业治理结构的有效尝试,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的股份制改制工作也在加快进行。国有商业的成功改制,对金融企业内防范金融大案的发生将起到有效的防范作用。
金融企业在改制以后,仍然要坚持企业内部所有权和管理权有效分离的原则,坚决纠正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在金融企业中,应该加强所有者权益的保护,在治理结构方面,有效体现出资人的应有权职。董事长的薪酬与经营层薪酬适度分离原则。其中经营层以经营业绩和经营活动中的风险控制为主要考核指标;董事长则应以贯彻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以公司总体风险管理的状况为主要考核指标。其中有效防止企业内部的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应该成为对董事长和总经理的重要考核指标。
2.在金融企业内部加强风险控制与管理。
在金融企业中,有效的风险管理,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金融犯罪的发生,因此,应该把建立健全金融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作为预防金融犯罪的基础性工程。
首先要确立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并重的理念,当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发生矛盾时,一定要先行全面评估可能发生的风险,只有在可能发生的风险处于可承受状态时,才能发展业务。其次要向风险管理的部门配置足够的人力资源和必要的现代电子信息系统设置。特别要重视现代信息技术系统的建设,在企业中建立所有业务活动(特别是资金流活动)的电子即时系统,使重要信息的流动状况牢牢地把握在系统控制之下。最后要在风险管理中把注意防范越权行事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把企业的风险管理与预防金融犯罪的工作有效地结合起来。
3.对重要的业务岗位建立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
为了有效地防止金融犯罪,必须对一些重要业务岗位设定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在制度、流程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有效的制约,坚决避免一个人说了算,一个人从头到底办一件事的现象。对重要岗位实行强制休假制,让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被迫在一段时间离开岗位,使替补人员能全面了解该岗位工作的情况。这样的制度安排能有效遏制金融犯罪行为。
对企业领导人(包括分支机构的领导人),更要通过制度和流程的制约,对其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在制度上规定重大的事项的决策,一定要通过集体讨论。在流程的设置上确定重大事项的实施,一定要实行决策、实施和监督分离的原则。对企业中重大项目、重要事件的整个运作过程都要“留痕”,使日后有据可查。从以前暴露出来的金融犯罪案件来看,万事“留痕”,能对犯罪行为形成威慑,因此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措施。
(二)治理社会环境,构筑企业外部防范金融犯罪的有效体系
1.加大对“寻租”行为的打击力度。
一方面要对掌握、支配稀缺资源的部门和直接掌控资源支配的人士加强监督,提高“稀缺性”资源调配的透明度,减少少数人“垄断”资源支配权的状况。另一方面要对发起“寻租”行为的单位和当事人加大惩处力度。除了依法惩处行贿人以外,对一些有寻租行为而尚未构成犯罪的现象,在发现以后,应该作为不诚信行为记录在案,并在行业内形成“黑名单”。加大对法人“寻租”行为的打击。不少寻租行为发生在法人身上,对组织寻租的法人,构成犯罪的,依法办理,未构成犯罪的,司法部门也应提警告和戒示,同时要追究法人代表的责任。可以考虑在媒体或公众网上定期公布名单的方法,制约寻租行为的发生。对金融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严格的财产申报制。同时要鼓励有合法收入的管理人员根据其个人资产的拥有量和管理能力选聘更重要的行业领导岗位。对不能如实申报个人财产的人员实行行业禁入的政策,对不能说明财产来源的人立案侦查。
2.加大对金融犯罪的查处和打击力度,纠正犯罪成本低下的社会现象。
为了有效提高金融犯罪人的成本,一方面要对已查获的案件坚决依法惩处,另一方面要增加金融业遵规守法人员的褒奖力度。如对较长时间在金融业工作的从业人员,特别是在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在从业期间能严格自律,没有任何不良记录,到退休时可以从企业以及行业监管机构获得精神上和物质上的一次性奖励。
在金融企业内部,形成举报人奖励制度。对举报人实行按犯罪人退赔或没收金额按一定比例提存奖励的办法。
3.加强金融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倡并弘扬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金融行业的从业人员应以“诚信”为本,以勤勉尽职为客户服务为职业宗旨,以在授权范围内忠于职守为基本行事规范,坚决杜绝欺骗、越权、侵犯公司利益和客户利益的行为。
企业要把对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当作员工培训的经常性行为。
社会公众媒体要宣传褒扬职业道德高尚,业务能力精当的金融从业人员事迹,重视对优秀金融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道。
与此同时,金融监管和人事组织部门对偏面模仿西方发达国家金融家工作、生活方式,在实际工作中乏善可陈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尽职面谈,对不能及时改进的,坚决免除其职务。
(三)做好金融犯罪的预防工作
当前应特别重视以下几个领域的金融犯罪预防工作。
1.关注现阶段稀缺性金融资源。
对社会稀缺性金融资源的争夺历来是金融犯罪的主要目的。而这种“稀缺性”通常会根据金融市场的不同阶段和不同情况有所变化。如骗取“信贷”一度成为寻租人的主要目标,成为金融犯罪的集发地。当前,在银行间大宗债券交易中,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市场上供不应求的中、短期债券、金融机构的融资券等比较稀缺,因此有支配这些稀缺品种的机构和人士,是行业中最为集中的“寻租”对象。
2.关注边界比较模糊的金融行为。
合规和违规边界比较模糊的金融行为,也是金融犯罪“易发地段”。如在股权改制中的“对价”确定过程中,很多参与主体之间存在“博弈”关系,存在着获取不当利得的机会,相关当事人会在这种“博弈”关系中通过利益交换,侵害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应该引起监察部门的高度重视。
3.关注金融产品营销活动中的变相行贿现象。
金融企业的一个重要业务就是向社会提供金融产品。当某些金融产品处于“过剩”状态时,发行产品的金融机构会反过来对有权力决定购买过剩产品的机构和人工产生“寻租”行为。如保险产品的销售、基金产品的销售、信托产品的销售等都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变相行贿现象,在某些环节上只要当事人把握失当就会演变为行贿受贿行为。行贿的对象主要是掌握公有资产或国有资产支配权的机构或者人士,还包括掌握金融产品销售渠道支配权的部门和人员。
4.关注企业以客户服务名义开支的大金额费用。
金融企业在正常业务的开展中,需要为客户提供必要的服务,发生一些客户服务费用原本无可厚非,但在以客户服务为名义的大宗费用后面,往往蕴藏着形形色色的不正常现象,不排除有犯罪行为的发生,应引起企业本身和监察部门的重视。同样,在其他机构需要金融支持的领域中,也存在这种以客户服务为名义的变相行贿现象。监察部门应该加大对这些社会现象的监督,防止客户服务的支出成为滋生犯罪的温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