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军事军事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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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前清时期的军事生产

前清时期的军事生产布局

清王朝的统治,自顺治元年(1644年),入主中原,止于宣统三年(1911年)清帝退位,经十帝,共二百六十七年。清王朝处于中国古代与近代的分界时期,前一百九十六年,属于中国封建社会的晚期,划入古代;鸦片战争后的七十一年,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划人中国近代。本节专叙清前期的军事经济。

前清初期,清王朝基本是参照明代军事农业生产布局来组织军事农业生产,追求兵衣军食保障的时效性是清政府军事农业生产布局的重要指导思想。“世祖始入关,定垦荒兴屯之令。凡州、县、卫无主荒地,分给流民及官兵屯种”。顺治五年,令军民垦种官给牛具,征收银。顺治七年,令卫所屯田,分有无运粮科征。由于西北、西南是军事防御的重要方向,朝廷曾一度将西南、西北作为军事屯田的重点。康熙五十四年议准新疆北路屯田,次年议准新疆西路屯田。雍正初年贵州屯田。上述史实表明,清初军事农业生产布局,与南下西进的军事战略密切联系。清政权巩固之后,则更多的是考虑粮食生产总量的增加,因而将军事屯田分布于全国各地。河南、山西、湖南、安徽、湖北、陕西、四川、贵州、甘肃等内地省份,纷纷实行屯田。至乾隆三十一年,各省屯田田数达到392795顷67亩。

前清时期的军事手工业生产布局仍然呈中央、地方两级分布状态。稍有所不同的是,地方军事手工业生产的规模有所放大。据清《钦定工部军器则例》,前清除中央有庞大的军事手工业生产作坊外,全国18个省均有较大规模的武器装备生产作坊。为了封建主义专制统治,中央主要是加强对火器生产,尤其是对先进火器生产的控制。早在顺治初年,在京师就设置了有八旗炮厂和制造火药的濯灵厂。康熙时,又设置了三个生产枪炮的大型军工厂,并将其中之一作为八旗专有的“御用”工厂。对威力巨大的火器,由中央控制的军工厂集中组织生产,并严防先进生产技术外流。康熙五十四年(公元1715年),山西总兵请求生产子母炮,但被康熙皇帝驳回。康熙批阅:“子母炮系八旗火器,各省概造,断乎不可”。

前清时期地方军事手工业布局,具有原料产地的选择指向。由于中国进入火器生产时代,军事手工业生产对铜、铁、煤等矿业的依赖加强。清代铜资源分布较广,秦、鄂哦、蜀、桂黔、设立粮台或军需局,管辖战前与战争期间的军需物资的储备、调拨、转输以及所经手钱粮造册。并责成由户部和地方大员经理军需的筹措协拨。

前清时期的军事农业生产

1.清军入关前的军事农业生产

将农业生产纳入军事生产领域,为军事保障服务,是满族的传统。满族是女真族的后裔。明初居住在黑龙江、松花扛和牡丹江沿岸,明中叶迁开原以北,浑河上游一带居住。十五世纪起,从“射猎为业”的氏族公社走向狩猎和耕稼相结合的奴隶社会。在努尔哈赤统治时期(1559—1626年),满族奴隶制社会生产力获得迅速的发展,满族奴隶制逐渐向封建社会过渡。1616年(明万历四十四年),努尔哈赤建立后金奴隶主政权。随着东北的统一,疆域的扩大,人口的增加,奴隶制经济发生重大变化。农业方面,满族人民吸取了汉族的先进生产技术,广泛采用铧、犁、铲等生产工具,使东北大量土地得以开发,一些地区做到“野无不垦,至于山上,亦多开垦”的地步。劳动生产率有很大提高,达到了肥田“则一斗落种,可获八九石”,瘠田亦可收一石的水平。在手工业方面,他们采金、银矿,掌握了冶铁和铸造技术,出现了专业的分工和具有专门的技术匠人,史称“银、铁、革、木皆有其工,而惟铁匠极巧”。其中冶铁业发展最快,“铁物兴产”改变了以前铁器对明朝和朝鲜的依赖。此外,纺织、陶瓷、造船、建筑等业,也有不同程度的发展。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商品经济的活跃,后金的奴隶制军事经济制度逐渐建立起来。

后金军事经济的一个特点,就是将整个社会经济全面纳入军事生产的轨道。后金的基本军事制度——八旗制度,创立于1614年(明万历四十二年)。它是在氏族公社原有的狩猎组织形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八旗制度规定,每三百人为一牛录,作为基本单位,五牛录为一甲喇,五甲喇为一固山(汉语译为旗),共八固山,标以红、黄、蓝、白、镶红、镶黄、镶蓝、镶白八种不同旗色,所以称为八旗。八旗是一种军政合一的社会组织形式,兼有军事、行政、生产三方面的职能。八旗成立时,无军民之分,不分部族,都按户口编入族中,称为“旗人”。八旗的士兵是各族的平民,“出则备战,入则务农”。每旗“以旗统人,即以旗统兵”。国家没有统一的赋税征收制度,“各处部落,例置屯田,使其部酋长掌治耕获,因置其部而临时取用”。1615年,为了适应军事发展的需要,努尔哈赤曾想征收赋税,又恐怕“向国人征粮作贡献,国人必定困苦”,于是便把八旗中牛录原来耕种的屯田加以整顿,规定每牛录出丁男十人,牛四头,耕种荒地,收获粮谷,充实仓库,并“任命了十六名大人和八个巴克什掌管粮食和收发事宜”。牛录派出耕种荒地的都是自由民,所生产的粮食,完全上交“仓库”,供后金支用。严格地说这种耕荒交粮制度,并不表明封建赋税制度的确立。但是,它却是建立封建赋税制度的良好开端,或者说是一种封建赋税制度的萌芽。

最初,军事生产规模小,建立在牛录制基础上屯田无法满足军队需要。于是,落后的,野蛮的,原始性的掠夺便成为供军,赏军的重要手段。如后金建立后的第三年,八旗军在抚顺,清河大败明军,“杀掳军丁男妇以万计”,努尔哈赤特地留驻四日,以分俘获。这一情况,反映后金统治者对俘获的重视程度。在一系列战争中,从军官到士兵,都把抢掠作为维持战争继续下去的重要手段,尽可能地多抢多分,攻下辽东重镇开原时,“所获金银、绸帛、蟒缎等物甚多”,努尔哈赤亲自主持赏军,他下令“将人口、财帛、金、银、牛、马、驴、骡均平置于城内各处”,让掳掠较少的牛录前往领取。直到清军入关前两年的松锦之战中,清军仍十分重视抢掠,命令各王将获得的马、骡、盔甲、弓、刀、鞍、金、珠、银、缎诸物“酌量分赐官军”。

随着军事力量的发展,以及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后金统治者越来越重视战时农业生产的发展,并开始使用封建的生产方式来进行社会生产。1621年,努尔哈赤实行“计丁授田”制度。按这个制度规定,八旗士兵都可以受领土地。每一丁男给地六日(一日相当于五亩),以五日种粮,一日种棉,按口均分。其纳赋之法,“每男丁三人,合耕官田一日;又每男丁二十人,以一人充兵,一人应役”。1625年,又把“计丁授田”制度从八旗士兵推向辽沈地区的汉族居民,规定“一庄男子十三人,牛七头,田百日,其中二十日为贡献的东西,八十日是你们自己吃的东西”。十三个丁男平分八十日(四百亩)田地,平均每个男丁分得近三十一亩,与八旗士兵所分田地基本相同,这部分地自耕自收,维持生计。其余二十日(一百亩)的收获物全部以赋税形式上交官府。

“计丁受田”这种制度,使生产关系发生了较大变化。它不同于从前贵族“农幕”中使用奴隶劳动,生产物完全归奴隶主所有,奴隶没有自己的经济的奴隶制生产关系。可以说,“计丁授田”制度是封建生产关系的萌芽。从军事经济保障的角度来看,变化也是很大的。对士兵“计丁授田”改变了原始的供军方式,即实现了从掠夺式的供军方式向寓兵于农的转变,在平民中“计丁授田”,又使供军方式更进一步发展,即由寓兵于农的供军方式向以农供军的方式转变,当然,这种转变的过程是缓慢的,不彻底的,清军人关之后,抢掠行为仍未断绝,但不论怎么说,它是后金军事经济的重大历史进步。

皇太极统治时期(1627—1643年),又采取了发展封建军事经济的一些政策和措施。天聪五年(1631年),在《离主条例》中规定,奴隶主不得隐匿战利品。1638年,下令将占领辽东时被俘为奴仆的人“偏为民户”。此外,他还大力鼓励和保护农业生产,认为“预农积贮,为足食之本”。要管屯地的官员讲求“树艺之法”。在他支持下监禁军的庄田中,出现了“私赁田”的封建租田关系。上述措施,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从而为满族军事经济力量的迅速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2.清军入关后的军事农业生产

清军入关之后,随着军事农业生产的发展,屯田规模逐渐扩大,屯田种类增加,除了军屯之外,还有民屯、商屯、漕屯、回屯等形式。其中规模最大的是军屯。

清入关之前,军事生产规模相对较小,军需保障机构也不健全,军事后勤供给较为简单,战时因时因地而异,因保障不力而影响战争的事情时有发生。随着战线的扩大,清军进守无兵,驻守无粮,旋得旋失“的弱点日益暴露出来。为解决长期以来”饷绌兵单“,清军入关之后,顺治皇帝建立中央集权的军事生产体制。在这个军事保障体制中,户部”掌军国支计,以足用。“兵部掌马政、军器,下设驾清吏司掌”驿传邮符,中外马政,设有马政科负责购买军马;职方清吏司设有督漕科,管理漕运;武库清吏司设有俸粮科、营科,分别管理兵粮和军营建造。工部负责屯田等事务。

为了减少财政中的军费支出,顺治在执政期间,坚持实行军事屯田制度。八旗军与明代卫所军不同,清建立前后,政府不负担八旗军的装备、粮草,作战用的马匹、器械、口粮皆由“披甲人”自备。为了使八旗兵能自备军需,仍取“计丁授田”的方法推行军屯。士兵授田的标准,顺治年间一个壮丁三十亩。实际上各地的授田标准并不一致。如山海关驻防兵丁每名授田六十亩,德州驻防兵每名授田五十亩。八旗之外的官兵,也给授田。如绿营守兵每名给田十亩,牛具、籽种由官府资给。投诚官兵每人给荒地五十田,家口多的还可适当增加。对授田官兵,清政府有经济上的要求,即规定了自给程度。有的规定:每兵十亩,而每百亩贷官牛二头,籽种三石,官给农具,一年还牛,二年全交,开屯之初,岁发全饷,二岁减半,三岁尽裁。对授田多、且土地肥沃,产量高的地区,官兵屯田所获,除保障自身生活要以外,还要上供。至于未授地的官兵,则由国家财政提供俸饷。顺治四年,福临题准:“浙江驻防官兵,不给田,俸饷照经制支领。”江苏、安徽、山东等八省,除留充本省需用外,还得如数岁清京师,供俸饷开销之用。清初军屯的盛兴,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也稍缓了军需的燃眉之急,在财政上有着重要意义。

康熙年间,继续鼓励实行军事屯田。特点是扩大军事屯田规模,大力安置明朝“投降兵”进行。康熙六年(1667年)八月诏谕降兵开荒屯田。最早为东南诸省,如浙江省于康熙七年(1668年)划温(州)、衢(州)、处(州)三府荒地令投降官柯鸿等带领所属兵丁开荒屯田。不久,山东、山西、陕西等省的降兵也实施军屯。江西、河南降兵的屯田从康熙八年展开,史载:“康熙八年,廷议分布安插闽漳投诚海寇,遣海澄公标下都督总兵许贞屯田于兴国”。河南光山“县城西北有所海营者,盖康熙八年安插海澄公标下投诚兵卒,使之垦荒屯种”。离光山不远的息县官府划出170多顷荒地,供降兵屯田种植。康熙九年之后,降兵开荒屯田的地域进一步扩大。如山西省在康熙七年的基础上,于康熙九年“发到南兵开垦民田共十三顷流十二亩。”湖南除了安插一批投降兵卒屯田外,于康熙十年还安排一批“投诚垦荒官员”。

投降官兵开荒屯田类似军屯,但又不完全与八旗、绿营相同,它有其自己的特点:其一,实行军事化管理,一般按照标营,在所统官员的带领下进行。其二,人数多少不等,少则几十人,多则成百上千。其三,一般都带有妻儿家口,居住相对集中,开荒种植在时间和地域上相对稳定。其四,开垦之初,官府给予扶持,解决耕牛、种子等困难,土地成熟后缴纳赋税,赋税量大体与民田相同,其赋课亦归人州县的府库。由于重视投降官兵开荒种植,清政府各地大量的荒地被利用,在一些地方还出现荒地不足的状况。《息县志》记载:“豫省从明末以来,荒田较广,海兵自投诚而后,安插为限,资之移居豫中。”清政府大力提倡开荒屯田,不仅妥善解决了降兵及其家口的生计,缓和了民族矛盾,而且节省了军费开支,缓解了财政困难。

清朝军屯规模很大,地域十分广泛,“世祖始入关,定垦荒兴屯之令。凡州、县、卫无主荒地,分给流民及官兵屯种”,军事屯田分布于全国各地。河南:山西、湖南、安徽、湖北、陕西、四川、云南、贵州、甘肃等内地省份,纷纷实行屯田。其中西南、西北是军事屯田的重点。康熙五十四年议准新疆北路屯田,次年议准新疆西路屯田。乾隆时期为了重新治理西北,以及解决兵粮军食,乾隆提出了“武定功成,农政宜举”的政策。即大力推广屯田,治理西北边疆,减轻军费负担。西北屯田,不仅规模大,而且类型多。屯田有兵屯、户屯、遣流犯之屯及回屯四类。军屯开展最早。乾隆二十一年,令出征哈密的兵丁在哈密的塔纳沁地方屯种。随后扩大到其它地方。乾隆二十五年,办事大臣阿桂率兵了600名,回人3000名屯田。乾隆四十三年,屯田兵丁由单身改为携带眷属,定额3000名,除500人镇守之外,其余分为25屯,人均种地20亩,此为常驻之始。乾隆四十七年,因屯粮过多,裁减屯兵1000民。乾隆五十四年,又增加7屯。此后,乾隆年间兵屯数再没有变更。

2.山西军屯田数包含瞻军地554992亩。

除军屯之外,出于军事需要,清政府把民屯作为筹措军费的一种方式。顺治元年,清王朝命令:“州县卫所荒地无主者,分给流民及官兵屯种;有主者,令原主开垦,无力者,官给牛具籽种”。到顺治中期,民屯已具有一定规模,湖广、江西、江南、四川、河南、山东、山西、陕西等省设立兴屯道厅,主持各地屯田,民屯土田已达五六万顷。在西北的民屯每户给地30亩,官府借给耕牛、种子、口粮,三年内将借项还清。政府从民屯获取的军粮当亦可观。如山东:“兴屯创始,十年租息已有成效,十一年分获籽粒共计一十八万三千石有奇,草二百零八万余束,其于足国裕饷之筹不无小补”。如陕西,“分屯延庆、平固及西安、凤翔诸都,兵屯岁收粮米,二万六千石有奇,民屯岁收粮兵一万六干石有奇”。可见,军屯,民屯的收获物是保障军需的重要内容。到顺治中期,民屯已具有一定规模,湖广、江西、江南、四川、河南、山东、山西、陕西等省设立兴屯道厅,主持各地屯田,民屯土田已达五六万顷。政府从民屯获取的军粮当亦可观。

漕屯即漕运屯田,由漕运运丁执业。史载:“凡屯田,各省不一,皆按漕船均分给领运之军,耕以济运”。屯田数额有按船数给地,也有按屯丁之数给地。如通州,天津二所按丁派地、每丁给地50亩,浙江各所按船数给地,每只运船给地102亩日分6厘有奇。通州“计船一只,给地十顷,以为运丁赡养之费”。漕运屯田多少,各卫不一。但屯田总规模不小。据《漕运全书》提供的数字如下:

商屯主要由商人招募流亡者垦荒种地,其规模在一些地区还大于民屯。乾隆三十八年,弘历决定扩大西北屯田规模,将一部分罪行较轻的犯人或发遣为奴者作为屯田劳动力,乾隆末年,因屯田缺额较大,又将一部分重犯发配西北屯田。

回屯主要是宫府有组织的招募回民“有愿垦荒者,令搬移前往”。乾隆三十二年,清政府先后从乌什、叶尔羌、哈密、吐鲁番等地调集6000回户进行屯田。除了屯田之外,乾隆还下令军队在准噶尔地区辽阔的草原上开展屯牧,开辟马、牛、羊、驼等畜牧基地。

乾隆时期,朝廷还企图加强屯田来解决八旗子弟的生计问题。康熙中期之后,在和平环境中,八旗人口迅速增加。八旗满洲男丁,顺治五年(1648年)为55330丁,康熙六十年(1721年)为154117丁,增加2倍。乾隆年间,八旗人口增加更多。由于八旗兵以高贵民族自居,无论将领,还是旗丁,脱离生产者日渐增多,过去那种八旗内部兵民合一的组织体制逐渐解体,代之而来的是对生活的醉心安乐。八旗兵不仅谋生无术,而奢侈花样却不断翻新。更为严重的是,旗人谋生路窄,主要是以兵为业。除当兵之外,就是担任将军、都统、城守尉等衙门的笔帖式(即掌理翻译满汉章奏文书的低级官员)。不管是当兵,还是笔帖式,名额都有限,不少人游手好闲,致使旗人生计困难。八旗兵丁家庭的生计艰难,导致兵丁要求改善粮饷或土兵逃亡的事件不断发生。康熙三十一年,京师八旗兵四五千人,群集皇城,要求发给津贴,几乎酿成大规模暴动。雍正三年,数百名旗丁到廉亲王府上吵闹,反对议减内务府佐领的披甲名额。乾隆六年,吉林乌拉满兵因贫苦逃亡者甚多。贫苦旗兵闹事,使清王朝政局不稳,兵源的基础受到动摇。

乾隆意识到守成艰于创业。他在体恤民生的同时,对八旗官兵贪图安逸,武备废弛的状况十分担心。并决定对军队进行整饬,以解决因懒与侈而带来的经济困难问题。乾隆元年(1736年),乾隆训斥八旗官兵不知进取,只知享受的不良风气。他说:“八旗为国家根本……迨承平人久,渐即奢靡,且生齿人繁,不务本计,但知坐耗财术,罔思节俭。如服官外省,奉差收税,即不守本分,恣意花销,亏竭国币,及致干犯法纪,身罹罪戾,又复贻累亲戚,波及朋侪,牵念困顿。而兵丁闲散人等,惟知鲜衣美食,荡费赀财,相习成风,全不知悔。旗人之贫乏,率由于此”。他决定用“拨给土地,移驻屯垦”的办法,从根本上解决旗人的生计问题。乾隆六年,他决定将在京1000名旗人,借给迁移盘费,移驻齐齐哈尔东南600里的呼兰地方的那林、阿勒楚咯屯垦。办法是仿照官庄之例,每屯10名屯丁,给予土地,每名岁交租细粮30仓石,待“有成效,由近及远渐次举行”。几年之后,有人提出“黑龙江等处兵丁生齿日繁,现在各城闲散计有五千余名,若不早牟生计,将来必至贫乏”,建议在呼兰扩大屯垦。乾隆交议政王大臣会议讨论之后,进一步扩大了屯垦规模。但是,八旗兵“荡费赀财,相习成风”,遣赴屯垦之人,不仅力田谋生者少,甚至有冒领官地官银,任意花销,然后逃回京城的。乾隆获悉后气愤地说:“实属有负朕恩”,将逃离屯垦者严行治罪。

在移驻屯垦收效甚微的情况下,乾隆弘历没有气馁,加大了对八旗兵整饬力度,宣布实行“出旗为民”政策,企图从调整生产关系入手解决八旗兵丁及其家属的生计问题。该政策规定:“凡八旗奴仆,原系满洲蒙古,直省本无籍贯;带地投充人等虽有本籍,年远难考,均准其开户,不得放出为民”。所谓“开户”,就是另立户籍别居。按照弘历的话说:“此等另记档开户人等,本属家奴,不得不可与满洲正身并论,并非汉军及绿营兵可比”。说明这些人另立户籍后,离自由人只有一步之遥了。

乾隆七年(1742年),弘历颁布汉军旗人“出旗为民”,又将束缚旗内的大批劳动力释放出来。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弘历全面实施开户家奴出旗为民政策。宣布一切旗人的家奴,“情愿入籍何处,各听其便。所有本身田产,许其带往”。出旗为民政策,实质上是解放旗地庄园上农奴的政策。他不仅要解决开户家奴等人的生计窘迫问题,而且要推动八旗农奴庄园制的瓦解,促进地主佃农制的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八旗兵及其家属的懒与侈积弊。尽管乾隆所采取的措施未能达到预期的目的,但他的“移驻屯垦”、“出旗为民”政策,颇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前清时期的军事牧业生产

满族以弓马取天下,前清几朝对军事牧业比较重视,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军牧管理机构,在西北、东北和蒙古等地建立了军马牧养基地。清朝主管马政的中央机构是兵部车驾清吏司和太仆寺。太仆寺初设满、汉卿各一人,满、汉少卿五人。后定满、汉卿各一人;满、汉员外郎各二人;满、汉主事各二人;满主薄一人;笔贴式十六人;经承、厅书、司书九人。属于太仆寺的边外牧场在蒙古一带,以四百匹为一群,设有牧长、牧副、牧丁畜养马匹。并设统辖总管一人、总管二人,翼长四人,协领十人、副协领十二人,管理左右翼马场。每三年满卿与满少卿去牧场简阅一次,并报兵部查核。清军军用马分自养、官养,战时补充,主要靠太仆寺马场、茶马。蒙古马种优良,八旗官兵不可少,故禁止私人交易,违者受罚,马入官。为了保障戍边军队的战马供给,乾隆下诏在西北屯田之外,还下令军队在准噶尔地区辽阔的草原上开展屯牧,开辟马、牛、羊、驼等畜牧基地。

清代军马饲养消费有定制。中国古代,一马所食之粮往往要超过一个士兵的食粮标准。清代规定:春冬有豆草处,每匹给豆九斗,草三十束(每束7斤),无豆草处月给干银一两;夏秋有放青处,月给干银五钱,无放青处,月给干银九钱。清朝马匹一年耗粮约9.5石,如以货币计之,每匹军马每年所耗粮草银10两左右。

顺治三年,福临下诏规定八旗兵丁马乾草料的支给“每马一匹,日支豆四升,草一束”;顺治十一年,“春冬出征,每匹日支料八仓升,闲住支四仓升,各草二束;夏秋出征,每匹日支至三斗。顺治三年还议定了绿营马乾草料的支给,”绿旗兵每月一马给料豆仓斗六斗,草六十束(每束重七斤)。顺治四年,又规定了供给细则:春冬有豆草时,每匹月给豆九斗,草三十束;无豆草时,给银一两。夏秋有放青时,月给银零点五两;无放青时,给零点九两。

由于马匹是重要的军用物资,清廷对马匹的饲养与买卖格外重视。自顺治五年禁止民间养马始,至雍正的80余年间,政策多次反复。顺治五年规定,不准民间养马。七年、十二年又先后规定,“不许商贩私买”马匹。十六年开放马禁,准许民间养马。康熙初年又禁止民间养马和私市马匹。十年放开马禁。十二年再次禁止民间养马。二十五年又禁止贩马。至二十九年才允许民间养马。三十一年复禁止货卖马匹。雍正八、九年准许民间养马。清朝马政政策如此反复无常,与军事需要和军牧生产很有关系。这是因为,随着火器使用的日益增多,八旗的衰败,加之边外各牧场不遵守马多必分场的定例,不实行三年均齐考成的制度,官吏贪污,马料不敷等,清马政逐蹶不振。清政府为了解决军事需要,一方面不得不开放马禁,允许民间养马。另一方面,又进一步加强对马市的控制,由官府垄断采办。

由于清代军马消耗大,军牧生产常常不能满足战争对军马的需求,朝廷不得不耗巨资购置军马。史载:康熙末年西北用兵,一次就“拨库银十万两购买马驼”。之后,购买费用不断增加。雍正末年西北用兵,一次采购军马10万匹,支银约100万两。乾隆时期,仅第一次准噶尔之战,购买军用马驼就耗资100万两。这一史实说明,处于中国封建社会末期的清王朝,军事牧业生产在不断衰退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