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类案件中我们应该引起注意的有以下几点:①鉴于我国的经济状况,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勤工俭学搞创收,仍将是学校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各学校还要按照各校的具体情况开展创收活动。但是,在创收过程中,一定要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不要影响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有损人民教师的形象,不得给学生的学习和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影响。并且要从实际情况出发量力而行,暂不具备条件的不要勉强开展。学校的运动场地、室内活动场所,一般来说,不得出租。教师的主要任务是搞好教学工作,校长的主要精力应放在全面抓好学校的教育工作上,另派得力人员负责勤工俭学工作。
②在创收过程中,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一定要提高安全意识。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确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特别是对学生的安全工作更要引起注意。学校的教学区、生活区、生产劳动区要明确分开,不要互相干扰。学生的活动场所,一定要排除不安全因素。
③在发生安全事故以后,学校领导要积极抢救伤员并保护现场,报告有关部门。对受害者家属要热情耐心。涉及到法律纠纷时,应诉诸法院或有关部门解决。在本案中,此校和区教育局的有关领导处理得比较得当。在事故发生以后应吸取教训,积极采取措施解决问题,而不能采取消极态度。
(三)校舍质量缺陷的责任
解决学校校舍危房改造问题,不是学校自身所能完全解决的,这不仅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努力增加教育投入,加强对学校校舍建设的管理和监督,也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而学校在其自身的职责范围内,也负有重要的责任。为了杜绝校舍危房倒塌造成学生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教委和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凡新建、扩建校舍和设施的,必须严格按建设程序办事。村镇学校的工程要向县建设主管部门报建,经审查批准后,才能兴建。新建、扩建校舍必须委托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不经监督站或监理单位核验合格的工程,不能交付使用。
【案例】
学生宿舍楼贴面砖脱落砸死学生案
1994年3月13日上午8时30分,辽宁省鞍山市某校的一名学生卜某同另一名学生任某从宿舍到教学楼去上课,他们刚走出宿舍2米左右,便被突然从宿舍楼第9屋楼外墙面脱落下来的贴面砖砸伤,卜某经抢救无效,死在手术台上,任某受伤。
事后,经过一个多星期的论证,鞍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的一份通报称:“这是一起严重事故。”勘察现场发现,面积达6.3平方米脱落处的红砖全部剥落、劈裂,粘下红砖厚度达2至10毫米。专家鉴定结果认为,“红砖耐久性不合格是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调查结果发现,在这一工程的技术档案中,建筑所用全部28万块墙体红砖无出厂合格证,两份红砖试验报告中,有1份无生产厂家,特别是两份试验报告均未对红砖的耐久性能进行检验,尽管这是红砖3个性能指标测试中的重要一项。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忽视红砖耐久性试验的做法具有普遍性。鞍山市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不承认:“这项很重要的测试,多年来在鞍山基本不做,而且现在也要求不严。”
尽管近年来外墙面砖脱落等类事故在鞍山并非个别现象,但没有引起建设部门的足够重视。直至出现人员伤亡事件,人们才如梦初醒。仅就这次发生事故的这栋宿舍楼来说,去年9月间,就曾出现空鼓、裂缝。经校方努力,方除隐患。不曾想,时隔半年,仍大祸临头。而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这栋宿舍楼竟是一个投入使用仅6年多的市级优质工程。对于应由谁来承担这一事故的责任,有关各方各执一词。校方表示将采取一切可能方式,求得对他们经济损失的赔偿。他们担心,不知何时,28万块质量不合格红砖埋下的隐患会再酿灾祸。(《最新学生伤害事故受害人员伤残评定与赔偿金额计算标准实用手册》,银声音像出版社,2005年1月)
在该案例中,学校是学生宿舍楼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学生宿舍楼的贴面砖脱落导致两名学生一死一伤,但此案中很难确定学校主观上有故意和过失,此时怎样确定学校有无过错呢?
在有些情况下,很难判明行为人是否有过错,这时可实行过错推定,即,只要行为人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就推定其有过错,从而使其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学校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以认为学校有过错(过失)。严格讲来,这栋宿舍楼1年前就曾出现空鼓、裂缝,校方应对安全问题高度注意,以防患于未然。在本案例中,在学校赔偿死伤学生损害之后,可与学生宿舍楼的施工单位交涉,并通过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后者的法律责任。
在该案例中,出现了一死一伤两种情形,对此学校的赔偿也有所不同,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学校在对死、伤学生进行赔偿后,应对负责该宿舍楼施工的单位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四)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法律责任对学校不按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其退还多收的款额,情节严重的,根据国家教育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学校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可由物价管理、财政、审计部门对学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国家有关处罚规定严肃处理。
【案例】
怎样裁定这笔赞助费
2000年上半学期期末,原告李××的儿子李×在升学考试中成绩不理想,按其分数只能到普通中学读高中或去读职业高中。而原告认为,自己就这么一个孩子,家庭经济条件也比较好,所以千方百计想让儿子到北京市×重点中学读书。而被告北京市×中学有个自行作出的规定,凡是分数不够,而又想来该校读高中的学生,必须要缴一定数额的赞助费,然后才能正式入学。赞助费标准是每人最低基数15000元,再按本人考试分数高低,按每差一分缴多少钱的方法,最终确定其缴款总额。原告按学校的规定,缴纳了赞助费20000元,为其子获得了一个就读机会,随后缴清了学杂费等相关费用,其子正式报到注册,成为被告学校高一(3)班的一名学生。由于李×相貌较帅气,而且家庭经济条件好,又乐于在经济上资助别的同学,平时花钱也较阔气,所以虽然他学习成绩不大好,但仍有很多同学聚集在他周围。在上学期间,李×先后几次带其他同学去娱乐场所跳舞、唱歌,或下馆子喝酒、吃饭,而不参加晚自修。为此,班主任老师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几次责令其在全班同学面前检讨。对此,李×未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反而认为班主任老师是小题大做,故意与自己过不去,而对班主任有抵触心理。班主任老师则认为,李×是出身富裕家庭的纨绔子弟,不但学习成绩不好,而且这样不遵守学校纪律,既不利于他自己的学习,也影响了其他同学的学习,破坏了整个班级的形象,所以对他也心存反感。李×的父母整年忙于公司的业务,长期外出办事,很少回家,他们对儿子在学校的表现情况了解不多。当他们得知班主任因李×请同学吃饭、跳舞、唱歌而多次批评李×时,认为当今的社会是日趋激烈的竞争社会,学校的教育不能只局限于文化知识的教育,而应综合培养学生的各方面素质。李×请同学吃饭、跳舞、唱歌是正常的行为,能增长和锻炼他的交际能力,而且他每次这样做都是有一定的理由的,比如自己生日或其他比较要好的同学生日等等,这应当是合乎情理的。所以,他们也认为班主任的做法是不妥当的。为此,李×及其父母与班主任老师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矛盾。2000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上午,由于第一节课是自习课,有的同学在做作业,有的在看书。李×见同班同学陈×在看报纸,他也想看,就向陈×要报纸,陈×因自己尚未看完,要求他等一下。过了一会儿,李×又向陈×拿报纸,陈×又因未看完而不给他。这样李×先后要了四次,陈×都未给。下课后,李×走到陈×身边,要求他把报纸给自己,陈×不同意,李×就伸手去夺,结果报纸被撕破,为此两人发生争吵,并用手相互推搡。李×被陈×一推,后退几步坐在地,他站起来后,就冲上前,将陈×摔倒在地,用脚在其身上乱踩,后被其他同学劝开。陈×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肾挫伤,医院要求先预缴住院费4000元:学校与班主任认为,陈×是被李×打伤的,应由李×来缴住院费,为此将他叫到办公室,对他进行了十分严厉的批评,同时叫他打电话给父母,叫他们赶快将钱送到学校来。李×由于被老师批评,心存怨气,同时知道自己闯了大祸,要缴这么多钱,怕父母责骂,故不肯打电话给父母。班主任见他不肯打电话,就拽他的衣服,要他与自己直接去找家长。李×发火了,用力地甩开了老师的手。班主任也被惹火了,打了他一个耳光。李×从小到大,父母也几乎没有打过他,现在却被自己的班主任打了,心中顿时怒火上升,他抓起办公室的椅子,将办公室的几张桌子及玻璃等财物砸坏,随后被赶来的老师劝开。几天后,学校针对李×的错误,准备对其作出处理。李×的父母得知后,认为儿子与学校及班主任之间矛盾已很深,继续在该校读书已无益于儿子的学业,所以就为儿子办理了下学期转学的手续,转学到别的学校。原告认为,自己是因为儿子要到被告学校里读书才缴了20000元的赞助费,现在儿子转学了,学校应当将钱退还给他。为此,他先后几次到学校向校领导提出退款要求,但均被拒绝。于是原告于2001年4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赞助款20000元及赔偿损失5000元。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原、被告及双方各自聘请的诉讼代理律师围绕学校收取赞助费是否合法及赞助款应否返还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方认为,学校在按标准收取了学杂费等国家统一规定的费用后,又向学生收取巨额赞助费,是属于乱收费行为,而且学校收取了赞助费,理应保证李×顺利完成三年的高中学习任务。现李×已转学,学校就应将收取的钱退还给原告。被告×中学及其代理律师认为,被告向原告收取的20000元赞助费,是符合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的,不属于乱收费行为。原告向学校缴纳20000元的赞助费,完全是自愿的赠与行为,故学校取得这20000元钱既是合法的,又是合理的,不需要返还。
原告李××诉称:2000年9月初,我将儿子李×送到被告×中学读高中,并按学校规定一次性缴纳了赞助费20000元,同时缴清了所有学杂费和其他费用。孩子上学后,由于与班主任老师发生矛盾,班主任经常找各种借口批评他,使他在同学中形成坏孩子的印象,使其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再继续在该校学习,无助于他的健康成长。为此,我决定将儿子转到其他学校就读。我认为,自己是因为儿子到被告处上学,才按学校的要求缴纳赞助费的。现在儿子已转学,故要求学校退回赞助款20000元,同时还要求学校赔偿因转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
被告×中学辩称:我校在原告的儿子李×入学时,曾收取了原告的赞助款20000元是事实。学校的所有员工对任何一个学生的教育都是认真负责的。由于李×在校期间有不良表现,违反了学校纪律,打伤了同班同学,损坏了学校公共财产,所以班主任老师对他作了必要的批评教育,这是理所当然的,也符合有关的规定。原告认为在本校继续学习不利于孩子的成长,自愿转学,我们学校也表示同意。但赞助款是原告自愿捐赠给学校的,属于赠与的财物,不应当返还给他。同时转学是原告自愿作出的决定,无论是否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学校都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