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低碳博弈——低碳经济幕后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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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控制高碳产业

大力推进污染物减排,促进污染物与二氧化碳的协同控制。

加大淘汰污染工艺、设备和企业的力度。

提高高碳产业的排放标准。

提高高碳产业,如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电力和轻工等行业的准入条件,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准入条件和排放标准。

制定必要的收费和惩罚措施。排污收费制度要改进,罚款只有超过采取防治措施的代价的情况下,这一措施才会有效。

通过税收限制高碳行业的发展。

通过信贷限制高碳行业的发展。自2008年底至2009年9月末,我国主要商业银行对钢铁、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高耗能产业的贷款增速分别为13%、19%、-45%,均大大低于同期31%的贷款平均增速。

继续实行区域限批。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首次启动“区域限批”措施,对4个行政区域和4个电力集团实行了“限批”。所谓“区域限批”,是指如果一家企业或一个地区出现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事件,环保部门有权暂停这一企业或这一地区所有新建项目的审批,直至该企业或该地区完成整改为止。这是一种新的创造,是一种控制环境污染的有效措施。但是,要使我国环境形势发生根本的变化,必须将这一措施的范围扩大,即在没有环境容量的区域,停止批准新建增加污染排放量的项目,包括能达标排放的污染项目,直到这一地区有了环境容量为止。如果这些措施而降低DGP的发展速度,也在所不惜。

积极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从源头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各级环保部门要继续不断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格落实循环经济的相关要求、标准和配套措施,鼓励各类产业园区内的企业进行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

要限制高碳经济模式下生产出的产品的出口,大力发展低碳产品的出口。我国目前每年出口大量高碳经济模式下生产出的产品,例如数千万吨的钢铁。生产这些产品过程中消耗了大量的资源和能源,产生了大量的污染。产品买给了外国人,污染和环境破坏留给了我们自己。这不是低碳经济,更不是可持续的发展模式。所以,我国要对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作出必要的调整。

大力实施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促进低碳发展。环境保护部门要继续积极实施CDM项目的咨询服务,以促进减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