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虽然倡导商业活动中的自由竞争,但又认为,竞争应在一定的合理限度之内,严重的损人利已是被禁止的。如“穆圣说:不得同教胞争买抢卖。”又说“不得随便抬市价,不得以昂价揽购以廉价抛售”。可以认为,伊斯兰教商业竞争观念符合合理竞争原则。
5.保护生产原则。生产是商业交易的基础,不生产出商品便无最起码的商业交易条件。从根本上讲,商业的产生和发展是以社会生产的发展为条件的;而商业的产生和发展又促进着社会生产的发展。伊斯兰教认识到生产和商业之间的内在关系,在伊斯兰教商业思想内容中体现出了保护生产的思想:阿拉伯民族相当多的人是以游牧为主,故伊斯兰教规定商业活动必须有利于游牧经济的发展。凡危害游牧经济的商业活动,都在禁止之列,“穆圣禁止卖家畜的胎羔及其孙辈”,以使畜牧业生产得到稳定发展。为了保护果木经济的发展,伊斯兰教商业道德也有具体规范,《圣训经》说,“禁止一连数年预售果木”,使林业果木不至于伐光、卖光。
6.严禁投机原则。在商品流通领域,从事可靠的、保险的、合法的买卖交易得到伊斯兰教的鼓励和赞同。相反,从事投机的、冒险的、靠不住的商业交易活动则受到坚决反对和严厉禁止。《圣训经》说“穆圣禁止估计的买卖和靠不住的买卖”,“凡不保险的东西,绝对禁止买卖”,“……不得倒卖转卖,不得指空卖空,不得说真卖假,不得卖不保险、没指望的东西”,“套卖、对卖和连环买卖,不是赔累,便获暴利”。穆罕默德在此提出了倡导可靠的、实在的商业经营的主张,指出了不可靠的、投机的、冒险的商业经营所带来的结果,并且具体指明了哪些商业经营方式为冒险的、投机的、不可靠的。这些主张的提出,同穆罕默德丰富的经商经验有关,也同穆罕默德所倡导的宗教道德思想有关联,体现出其商业经营思想中具有深刻的宗教道德色彩。一种倡导勤劳、诚实、公平等原则的宗教道德思想体系必然反对那种不以勤奋工作为其经营基础的商业经营行为。伊斯兰教经典经济思想是7世纪阿拉伯半岛社会经济文化的产物,并同其宗教信仰、宗教道德相一体,有着独特的时代特色。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其有关商业经营的思想既有其合理的内容,又有着明显的不协调之处。如现代经济中活跃的股市交易便是一种冒风险的经营活动,这种经营活动对现代国家的市场经济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7.商业活动契约化原则。契约也称合同,经济合同的形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口头合同,一种是书面合同。在传统商业交易、借贷、债务活动中,大量的是以口头契约的形式出现的,但也经常存在着书面契约的形式。伊斯兰教产生时阿拉伯汉志地区商业发达,各种类型的交易活动大量存在,其中许多商品交换不能一次当面了结,需要一定时间,双方权利、义务要靠订合同来保障。如果没有签订合同,双方在这段时间内随意改变交易的内容、方式、条件等,就会造成交易秩序的混乱、甲方或乙方的损失。伊斯兰教为了维护传统商业交易的正常秩序,深刻地认识到契约在商业交易中的重要作用,提出了商业交易契约化的思想。“穆圣说:‘穆斯林是凭信合同的,”又说“订购东西者,应称出数量,说明斤两,指定日期。”穆罕默德以身作则,在他的交易活动中认真签订契约、履行契约。“阿布笃志德的传述:安达义告我说来!你看看穆圣给我写的契约。我说:好。我一看,上面写着:这是哈力德之子安达义向主的使者穆罕默德购货的单据:兹售给安达义名下婢女一名,不病、不淫、不盗、不逃。此乃信士同信士的交易”。对于商业交易活动中的债务活动,伊斯兰教更为强调契约化,并提出了契约形式的规范化问题。
(三)商业道德思想
道德作为人类特有的一种精神生活,深深地植根于社会经济关系之中,是为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所以恩格斯说:“所有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从根本上讲,它乃是从具体的社会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来的、调整人们相互间利益关系的思想意识和行为准则。伊斯兰教商业思想中,商业道德思想内容占有突出地位,这同伊斯兰教产生的社会经济背景有密切关系。
伊斯兰教创立之地阿拉伯半岛汉志地区的社会经济是以商业经济为主导的。虽然汉志地区商业比较发达,但在伊斯兰教产生前,商业秩序还存在许多混乱的现象,比如在交易中,有称量不公、以假充真、不守契约、不讲信誉等影响正常商业贸易秩序的不道德行为。波斯与拜占廷的战争使商路断绝,引起了汉志地区深刻的经济危机,更激化了社会道德的危机,使以强凌弱、高利盘剥的现象更加严重。道德危机加重了商业秩序的混乱,激化了社会矛盾,传统道德秩序濒临崩溃,新的道德原则与商业秩序亟待建立,这任务自然落在了当时已在兴起的伊斯兰教身上。
商业道德是社会职业道德的一种,它是调整人们在商业活动中相互间利益关系的思想意识和行为准则。伊斯兰教商业道德思想内容是比较丰富的。一方面,伊斯兰教商业经营原则大都是以道德说教的方式阐述的,伊斯兰教把它纳入了宗教道德的体系之中。伊斯兰教认为遵守这些原则,便是善行为,违背这些原则便是恶行为。如勤奋经商既是伊斯兰教倡导的经营原则,也被视为一个商人所应具有的品德。其它如互惠交易、严禁重利、反对垄断、严禁投机、保护生产的商业经营观念与原则,也被伊斯兰教视为商业道德的观念与原则,都同扬善抑恶的道德说教相结合。另一方面,伊斯兰教还有一部分商业思想与原则似乎更加纯道德一些。
1.诚实经商的道德要求。商品交易中最忌欺骗假冒等不诚实行为,这种行为有害于人们相互的经济交往和商品交易活动。伊斯兰教特别强调诚实经商的道德原则,把是否诚实经商同是否真诚信教相联系。如《圣训经》指出“交易时当说:‘勿欺诈’”,“商界之人啊!交易场中有诓骗为伪誓,你们应以施济抵消之”。对于在买卖交易活动中的欺骗行为,伊斯兰教主张施以严厉惩罚,对于诚实的商人,则主张给予奖励。穆罕默德说,“后世之日,招摇撞骗的奸商同暴君恶霸复活在一起,忠实利人的义商同圣贤烈士复活在一起”,态度鲜明。
2.公平交易的道德要求。伊斯兰教非常强调商业交易活动中公平的道德原则。如强调称量的公平,“伤哉!称量不公的人们,当他们从别人称量进来的时候,他们称量得很充足;当他们量给别人或称给别人的时候,他们不称足不量足。难道他们不信自己将复活,在一个重大的日子吗”(83:1~5)?伊斯兰教把买卖公平视为真主的意志,“他曾规定公平,以免你们用称不公。你们应当秉公地谨守衡度,你们不要使所称之物分量不足”(55:7~9)。当然,由于时代的局限性,伊斯兰教所规定的一些公平原则符合于较低层次的商品经济形态。随着社会的发展,伊斯兰教商业公平道德要求的具体内容相应地得到了发展,但倡导公平交易的道德精神没有改变。
3.凭约守信的道德要求。伊斯兰教强调商品交易中签订契约的重要性并规范了签订契约的形式,同时,又突出地强调了凭约守信的道德原则,伊斯兰教主张的“正义”内容中就有“履行约言”(2:177)条。
伊斯兰教产生前,阿拉伯商业界已有一些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伊斯兰教商业道德思想无疑是以此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伊斯兰教商业道德是伊斯兰教整体宗教道德的组成部分,同伊斯兰教宗教理论紧密相连。它体现了宗教和世俗职业道德的有机结合,又同一般世俗商业道德具有明显的区别。
第一,伊斯兰教认为其商业道德源于真主的意志。这符合一般宗教道德理论的普遍看法,即“道德神授论”。一方面,伊斯兰教通过《古兰经》直接传达真主有关商业道德的命诫,大力宣传商业道德神授论。另一方面,通过“真主最后的一位惟一的使者穆圣”的言行即“逊奈”来表达伊斯兰教商业道德的思想,这也具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信条意义,因为伊斯兰教认为穆罕默德的言行体现了真主的意志。后来创立和发展起来的伊斯兰教法中有关商业道德的具体规定,便是以《古兰经》和“逊奈”的商业道德思想为理论依据的。
第二,信仰问题为伊斯兰教商业道德的核心。伊斯兰教道德的整体主张是信仰真主、服从真主和真主的使者穆罕默德,即《古兰经》反复强调的“信道”。《古兰经》划分“善”与“不善”的基本标准是信道问题。伊斯兰教“正义”的概念中首先提到的是信仰问题。“正义是信真主、信末日、信天神、信天经、信先知”(2:177)。这可以说是伊斯兰教整体道德思想的基本点。这个基本点反映到伊斯兰教商业道德思想中,使信仰问题成为伊斯兰教商业道德思想体系的核心。伊斯兰教认为,交易者必须遵循正道,所谓正道就是信仰真主、服从真主;不遵循正道者,其交易不容易获利。遵循还是违背伊斯兰教商业道德,被看做是否信仰真主、服从真主的问题。“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彼此间成立定期借贷的时候,你们应当写一张借券,请一个会写字的人,秉公代写。代书人不得拒绝,当遵照真主教他的方法而书写。由债务者口授,(他口授时)当敬畏真主,不要减少债额一丝毫”(2:282)。上述例子中,指出发布道德命禁者为真主,秉公直书者须体现真主意志,最后强调敬畏真主要依约而行。在这例道德命禁中从道德规范的来源和道德规范的执行中都体现了信仰问题。
第三,伊斯兰教认为穆斯林商业道德行为的终极审判权掌握在真主手中。一般来说,世俗商业道德行为评判者是公众舆论,有些恶劣的行为要受法律的制裁。按照伊斯兰经典《古兰经》、《圣训经》的看法,伊斯兰教商业道德的终极审判者为真主。即在复活日真主使遵循其道德规范的人进入后世乐园,对违背这些道德规范的人则使其入地狱,给予严厉惩罚。这也反映出伊斯兰教商业道德思想中包含着善恶报应学说。后来随着伊斯兰教法体系的创立和完善,有些违背商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则直接在现实生活中受到法律制裁。所以,按照伊斯兰教学说和现实情况,伊斯兰教商业道德的评判者一般有三个层次:其一为公众舆论,这是一切道德最基本的评判者;其二为法律,对一部分恶劣行为进行制裁;其三为真主,这是伊斯兰教商业道德的终极评判者。作为一个穆斯林的道德行为要受到世俗和宗教两方面力量的制约,其遵循伊斯兰教商业道德规范的心理驱力要比普通人遵循世俗商业道德的心理驱力更强烈。
第四,符合伊斯兰教整体道德的基本思想。伊斯兰教商业道德思想体现了义、利统一观,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1)来世幸福和现实幸福的统一。一般宗教道德宣传弃世和禁欲,不是引导人们关心尘世的幸福,而是把人们的全部注意力引向彼岸世界。但伊斯兰教的道德思想不主张弃世和禁欲,而要人们既要关心来世的幸福,也要关心现世的幸福。这个特点在伊斯兰教商业道德中更为突出。鼓励人们勤奋经商本身就是鼓励人们积极获利,把来世幸福和现实幸福结合起来。(2)现实利益的获得在义的范围之内。伊斯兰教商业道德一方面积极勉励商人勤奋工作,支持商人积极获得利益;另一方面鼓励商人行“正义”,不允许损人利己者获得利益和幸福。总的来说,伊斯兰教商业道德仍然以义为首位。“义”包括:信真主、信末日、信天神、信天经、信先知,谨守“五功”,履行约言,坚忍、勤奋工作,交易中不损人利己等等。获利要和信道、正义相结合,其获利才是受支持和鼓励的。(3)济贫的主张体现出义利相统一的思想。在伊斯兰教整体道德思想中,济贫是基本主张之一。伊斯兰教商业道德思想中也体现出济贫思想。如在商业领域,借贷是经常发生的事情,“穆圣说:谁照顾困难的债户或免其偿付,到了无阴影可乘的后世,真主必让谁处于真主宝座的荫蔽之下。”“如果债务者是窘迫的,那么,你们应当待他到宽裕的时候;你们若把他所欠的债施舍给他,那对于你是更好的”(2:280)。一方面强调济贫,一方面鼓励正当的获利。获利越多,济贫的能力越大,要想济贫,必须积极获利。二者是统一的。
第五,伊斯兰教商业道德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化逐渐同宗教法律紧密结合起来。在阿拉伯帝国时代,为了满足封建地主阶级的社会政治需要,伊斯兰教学者集中制定和完善了伊斯兰教法。由于伊斯兰道德规范最初在《古兰经》中多以命诫形式来表达,比较易于用法律的形式体现。这样,随着社会和时代的需要,伊斯兰教道德规范逐渐同伊斯兰教法相结合,其中商业道德规范也基本上纳入伊斯兰教法体系之中,“沙里亚赫”规定,所有参加市场交易的人,在行为上都必须遵守一整套伦理和道德规范,这使伊斯兰教商业道德呈现出了法律化的特征。
(四)社会作用与历史局限性
随着伊斯兰教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穆斯林把伊斯兰教商业思想从理论转化为实践,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从伊斯兰教商业思想本身来看,其社会作用具体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