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大清王朝之爱新觉罗
32163400000025

第25章 改革包衣,促进满族发展

满族是大清王朝发家的根本,在八旗子弟的浴血奋战下,爱新觉罗家族得到了天下,八旗是爱新觉罗家族的统治基础。在得到天下后,八旗弟子享有很多特权,而这些特权却为爱新觉罗的统治带来了不安定的因素,阻碍了满族的发展。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改革势在必行。

乾隆帝像开户家奴,原本都是八旗异姓贵族(王、公、侯、伯、子、男)、官员、富裕旗人的“包衣”(奴仆)。从太祖努尔哈赤起,至“开户家奴”两谕下达之日,清帝及八旗王公贵族官员占有大量包衣。包衣的主要来源有,掠民为奴、逼民投充、民人因罪入官(或为清帝占有,或赐予王公贵族官员,或发卖)、买民为奴,民人随母改嫁与旗人或过继与旗人。宗室王公一般都有上千包衣。例如统军入关的摄政王睿亲王多尔衮,仅“投充人”便有一千四百余丁,连带家口,多达数千人。平南王尚可喜、靖南王耿仲明只收留其他王公官员等人的逃亡包衣,就有一千多人。尚可喜因子之隆“蒙恩尚主”,遣派八百一十五名包衣进京服侍公主,他还有在辽东庄园耕地的包衣一千八百余名。清初开国有功的大学士、一等子范文程,除去关内包衣外,在关东种地的包衣还有一百一十九户五百六十四人。顺治五年,整个八旗满洲有五万五千三百三十丁,而包衣却有二十一万余丁,加上其妻室儿女,应有百万之多。

早期,上百万的包衣,主要以耕种家主庄园田地,纳租养主,同时,还有部分包衣从事家务劳动,随主从征打仗,形成了“若无阿哈(包衣),主何能生”、“满洲籍家仆资生”的局面。康熙以来,由于满洲官员、兵丁的阵亡、负伤等因素,一部分包衣被家主收为养子,令其披甲当差(包括少数为官作宦),领取钱粮,赡养主人。

由于广大包衣激烈反对家主的非人待遇,不断地大批逃亡,顺治十年至十一年初,“一年之间,逃人多至数万”,庄主不得不招民佃种。一部分旗人家道中落,将地典卖,许多庄头和包衣也暗中典卖主地。因此,到了乾隆初年,八旗官员庄田和兵丁份地,大多数已由佥丁拨庄的农奴制经营方式,过渡到招民佃种收租的一般封建租佃制,“资佃耕种,收取租息”,代替了早年的“满洲籍家仆资生”。

旗地变化,使很多旧日种地之包衣无地可种,需要庄主“养赡”。不少家主境遇恶化,自身尚且衣食不周,焉能供给包衣吃穿,有的还索取赎身银两,将包衣放出本户,令其自谋生路。于是,从康熙中年以后,陆续有包衣脱离本主,自行开户,另载旗册。到乾隆时,这种“别载册籍”的“开户家奴”,无论是北京八旗,还是外省驻防,人数甚多,成为影响八旗制度的一个重大问题。

对于众多的“开户家奴”,处理办法不外乎有三种:一是将其释放出旗,载入民籍,从包衣变为“平民”、“民人”;二是提高其身份,使开户家奴与“正身旗人”(即非包衣的八旗满洲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取消其“旗下世仆”之奴籍;三是维持现状,因循苟且,不予解决。第二条照道理应是解决“开户家奴”问题的中策,但是,此策难以实行。近两百年里,主奴有别,家主尊贵无比,包衣极为低贱,已经成为清朝社会生活中牢不可破的传统,要想打破主奴之间的界限,化奴为主,奴主相等,那是绝对办不到的,这一办法根本无从谈起。并且,此时旗人的生计问题已很紧迫,人口增多,官职、兵缺有限,正身旗人尚难谋上一个领取钱粮的位置,开户如再提高为正身旗人,人多职少之矛盾必然会更加显得尖锐。

第一条释放“开户家奴”出旗为民,应是最好的,可是阻力很大。尽管有些家主已经得到赎身银,释放了包衣,有些包衣经过斗争已取得了“民人”身份,脱离了旗籍,但是,要让大量“开户家奴”摆脱家主的辖束,出旗为民,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一个世纪之前,乾隆之曾祖父顺治帝福临,便由于包衣是“先朝将士血战所得”,而严惩收容逃亡包衣的“窝主”,重责谏阻的汉官。康熙帝也和其父一样,尽力控制包衣于八旗之内,根本不允许包衣出旗。连乾隆皇帝本人,即位初期亦同样实行列祖列宗保障家主权利的政策,于乾隆三年批准了一条新订的“旗人开户例”,规定:“凡八旗奴仆,原系满洲、蒙古,直省本无籍贯,带地投充人等虽有本籍,年远难考,均准其开户,不得放出为民。”这条法例讲的是,凡系八旗满洲、蒙古正身旗人(不论官民)的奴仆,无籍贯者,或虽有祖籍但年代久远难以考订者,均不准出旗为民。第二年,他又批准了一个更为详尽、更为苛刻使包衣很难出旗为民的法例。虽然乾隆本人曾经批准了维持旧制的法例,但随着岁月的推移,他治理国政的才干不断增强,经验愈加丰富,更加感到在“开户家奴”问题上需要承认现实,有所改革。因此,于二十二年二月初二日,连下两道谕旨,彻底解决“开户家奴”问题,将他们释放出旗为民,并允许宗室王公的包衣出旗。

遵照帝谕,户部会同八旗都统会议后上奏,对开户家奴出旗为民提出了下述具体建议:开户家奴中,凡在京文武官员,由吏、兵二部定议,将其调补汉缺,外任绿营将弁和文官,“即令出旗为民”;其系现今捐纳候缺人员、进士、举人、生员等,亦即准其为民;闲散人等,令各该旗询明愿入何处之籍,咨地方官,令其入籍,仍造册送户部备查;其系现食钱粮之人,情愿退粮为民者即令出旗,仍在当差者,待缺出时裁汰。乾隆批准了这些建议。

这样一来,大批“开户家奴”和宗室王公的包衣被释放出旗,转入州县,成为民人,不再是旗奴了。像一等子范文程家,其子孙便遵依帝旨,将关东庄园的包衣,“恩放出户家奴十四户”,在盖平等县“入于民籍”。

乾隆二十四年,还颁布了“八旗户下家人赎身例”,规定:“凡八旗户下家人,不论远年旧仆及近岁契买奴仆,如实系本主念其数辈出力,情愿放出为民,或本主不能养赡,愿令赎身为民者,呈明本旗咨部转行地方官,收入民籍,不准求谋仕官。至伊等子孙,各照该籍民人办理。”

以上措施,使八旗的旗下家奴人数迅速减少。顺治五年,八旗有包衣二十一万余丁,相当于满洲正身旗人的四倍,之后,过了一百六十多年,满洲人丁增加了三倍多,照此类推,包衣总数应为八九十万丁,可是,此时包衣才十七八万丁。可见,乾隆确实曾释放了数以十万计的包衣男丁,及其家属出旗为民。

这是清朝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乾隆皇帝在“包衣”这一关系到政治、经济、军事、民族关系等方面十分敏感的重大问题,敢于突破祖制的束缚,厉行改革,于国于民,皆有裨益,无疑应给以充分的肯定。

另外,乾隆对家主残酷杀害包衣之事,非常不满,予以从重惩处。乾隆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刑部议奏:镶红旗满洲三等护卫释伽保,图奸家人破脸之妻金氏,未能如愿,将破脸毒打致毙,“实属行止有亏”,请照故杀奴婢例,革释伽保之职。乾隆查阅案情后,认为拟议不当,下谕令将释伽保发往黑龙江,并修改律例。

刑部之拟议及旧有家主故杀奴仆例,过分偏袒了不法主人。人命关天,怎能因其系殴死包衣,家主遂得安然无恙仅以革职了结?何况革职之罚,又可以加级记录抵消,这样一来,凶手更是一无所失、万事大吉了。因为有此律例,为官作宦之家主有恃无恐,可以任意打死包衣,可以任意奸淫奴婢仆妇,而包衣则因官府偏袒家主,又有王法尚在,即使不幸惨死于主人之手,亦无法伸冤叫屈,除了逃跑之外,别无他法,只有忍气吞声,遭受主子的虐待。这一律例,助长了官员家主作恶之风,加剧了包衣的灾难,也激化了主奴之间的矛盾,并且促使不少包衣被逼潜逃或直接武力反抗,打死打伤凶横主人,从而自然影响到封建统治秩序的稳定。乾隆有鉴于此,果断地更改旧律,令九卿重议。九卿遵旨议奏:家主图奸仆妇不遂,毒殴奴仆致毙,将家主不分官员、平人,悉发黑龙江等处当差。至奴婢罪不至死,而家主起意打死奴仆,则将家主处以降级调用,“虽有加级,不准抵消”。乾隆帝批准此议,改革了行之多年祸害包衣之旧例。这不仅减轻了家主对包衣的虐待,而且在促进满族的发展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