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某看到当地的快餐店生意很好,就于2003年初投资开办了一家快餐店,并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每月按期申报纳税。经营了几个月盘点算账,扣除各样费用利润所剩无几,于是,费某就将快餐店折价转让给了一位朋友。并一并将税务登记证件也同时转借给了那位朋友。
时间过去了几个月,到了年末,税务机关上门检查时发现了费某转借税务登记证的问题。于是主管税务机关突然上门找到了费某,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要求他在3日内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并对他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处以500元的罚款,同时又以他把税务登记证转借他人为由,再处以2000元的罚款。
费某心里老大不高兴,总觉得自己是冤枉的,就去向主管税务机关讨要说法。其实这是他没有搞清楚税务登记的政策规定所致。《税收征管法》对税务登记的变更和注销作了严格而具体的规定。其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主管税务机关对费某的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