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这一规定是关于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程序化的要求。
1.申请期限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缴纳税款期限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纳税义务或者扣缴义务后,向国家缴纳税款或者解缴税款的期限。期限有两类:一类是法律、行政法规中明文规定的;另一类是由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而确定的。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而确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所以,纳税人切不可过了纳税期限再提出申请。
2.应当报送的材料
纳税人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其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书面报告。
其二,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即库存现金余额、银行存款余额以及其他各种货币资金余额情况。
其三,所有银行账户的对账单。
其四,资产负债表。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所掌握的资源(资产);企业所负担的债务及偿还能力;所有者在该企业持有的权益;企业未来的财务形势和趋向。
其五,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支出预算。
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纳税人报送的以上相关资料,主要是当期的情况,而不是前期的情况。税务机关通过上述材料,可以掌握纳税人资金情况、财务状况等,用以判断纳税人是否需要延期缴纳税款。
3.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收到企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予以审批完毕,即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决定。如果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未被批准,并已经超过了规定的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即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