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簿是纳税人用来连续地登记各种经济业务的账册和簿籍。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也是记账和查账的重要依据。从税收的角度讲,账簿凭证是纳税人记载、核算应缴税款,填报纳税申报的主要数据来源,是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基础环节。
1.按照规定设置账簿
《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这一规定包含了三层含义:
首先,规定了设置账簿的范围。《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账簿设置是从税收的角度,而不是从会计主体的角度规定应设置账簿的对象,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该按照规定设置账簿。其次,明确了设置账簿的原则。设置账簿的原则是“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设置的账簿,比如,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规定,必须设置“应缴增值税明细账”;对于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规定,必须设置与代扣代缴、代售代缴税款有关的账簿。再次,对会计核算提出了具体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凭证的合法有效,不仅是会计核算正确、合法的依据,而且也是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基础和前提,因此,企业必须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
中小企业为了完整、迅速的揭示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必须制定相应的会计制度,一套严密的会计制度包括会计处理过程中所运用的凭证格式、报表格式、账簿组织凭单的传递方法等内容。
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其中总账、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业户,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等中介人代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市)以上税务局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如果生产经营纳税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所得的,其电子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但应按期打印成书面记录并完整保存;对于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反映其收入、所得的,应当建立总账和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2.会计核算制度报送备案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账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备案制度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将所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核算软件、会计处理办法等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备案制度不同于审批,只要纳税人的会计处理制度或处理办法符合会计法的规定且不与税收的有关规定抵触,纳税人具有选择使用财务会计处理制度或办法的权利。
考虑到各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具体的财务处理上的特殊需要,国家允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不违反国家财务、会计规定的前提下,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制度或办法,但是,这些制度、办法不得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做出的规定相抵触。
3.账簿、凭证的保管
账簿、凭证的保管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一项法定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企业的会计人员在年度结束后,应将各种账簿、凭证和有关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归档保管。
其次,纳税人的账簿(包括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会计凭证、报表和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除另有规定者外,保存十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制销毁清册,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销毁。
最后,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是税收征管的基础,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不仅会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难度,甚至还会导致偷税,造成税收的流失。税法对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纳税人如果违反了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