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办法按照简化、规范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对税务登记管理各环节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随着新办法的施行,过去一个企业办两次税务登记、城市之间争夺税源等种种混乱局面将有望彻底终结。
新颁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更注重可操作性和对纳税人利益的保护。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主要增加了七项内容:
其一,采取“分散受理、集中处理”的办理方式。针对城市中容易发生的争抢税源情况,对城市的税务登记办理方式进行了原则规定,提出有条件的城市,税务登记可以按“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该项规定不仅有助于消除城市各区间的税收竞争,还将方便纳税人就近申报登记。
其二,纳税人登记代码只有一个。新办法第一次以规章的形式确立了税务登记的编码原则,要求国、地税执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并分别就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和港澳台人员确立了具体的编码方案。
其三,增加了临时税务登记。新办法取消了注册税务登记,将税务登记的种类统一为税务登记和临时税务登记。后者主要适用于一些具有临时性、流动性特点的纳税人,如: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超过180天的纳税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等。
其四,缩减了要求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事项。新办法规定,纳税人只有在开立银行账户和领购发票时才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而在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只需出示税务登记证件即可。
其五,提供了解决税务机关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途径。新办法在规定国、地税原则上分别登记、属地管理的基础上,明确国、地税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的争议,由其上一级机关共同协商解决。而国家税务机关内部或地方税务机关内部对纳税人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其六,增加了对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或行政不作为行为的处罚。
其七,增加了对纳税人骗取税务登记证行为的处罚。
2.新登记办法修改的内容
与旧办法相比,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在税务登记的对象、地点、程序、证件的管理方面作了较大修改。
其一,税务登记对象排除了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除此以外,税务登记对象有两类:一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二是其他发生纳税义务的各类组织和单位。
其二,关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地点,旧办法规定是纳税人所在地,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进一步重申明确为: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将“注册地”排除在外。过去,纳税人往往选择非实际生产、经营地但有区域性税收优惠的地区申请注册,骗取税收优惠。新办法的实施,将有效地杜绝此类问题的产生。
其三,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将登记程序由原来的“先检查后登记”改为“先登记后检查”,只要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税务机关都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然后再调查核实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
其四,国、地税两家对同一纳税人办理同一份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的现实期望。新办法对联合办证作出规定,明确规定在有条件的省、市,国、地税可以联合登记,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地税双方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从实际看,有条件的城市已经实现了国税、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纳税人只要向国税或地税中的一家提出申请,就可以办妥加盖有国税、地税两个登记印章的税务登记证。登记资料在国税、地税部门之间内部传递,完全不用纳税人劳神费时了。比如从2003年9月15日起,南京市就实现了国税、地税联办税务登记,南京市的纳税人就可以自主选择国税、地税中的任何一家办税服务厅办理统一的税务登记。目前,南京市已经提前实现了税务登记“五统一”即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统一受理税务登记、统一税务登记证件、统一税务登记表式、统一使用税务登记专用章。实现了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联合办证作出的规定,即在有条件的省、市,国、地税可以联合登记,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地税双方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条件的成熟,国、地税联合登记,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地税双方印章的税务登记证的登记方式,会由目前个别具备条件的大城市推广到全国各地。那时,纳税人完全可以根据国、地两税务机关的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地点的远近等自由选择办证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新颁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更加注重可操作性和对纳税人利益的保护,它的实施,将为税务机关进一步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保障税收收入和优化纳税服务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