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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税收能减少烟民、酒鬼吗——烟酒征税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消费中,烟酒消费是很大的一项消费。但人群中却不乏烟民,酒鬼。烟和酒不仅会加重人们的消费负担,也损害着人们的身体健康,因此实施一些烟酒征税的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人们的烟酒消费,进而促进人们的身心健康。

我国烟酒产品适用税主要是消费税和增值税,并以消费税为主。现行消费税的征收依据是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在此基础上修改和调整2001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和《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根据新规定,卷烟消费税由从价定率的计税方法改为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同时对税率进行适当调整:即对卷烟首先征收一道从量定额税,单位税额为每大箱(5万支)150元;然后按照调拨价格再从价征税:每条(200支)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0%;50元以上的和进口卷烟,税率为45%。酒类消费税主要是对征税办法和税率水平进行了调整,即:对白酒实行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对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在仍维持现行按出厂价依25%和15%的税率从价征收消费税办法不变的前提下,再对每斤白酒按0.5元从量征收一道消费税;适当调整啤酒的单位税额,按照产品的出厂价格划分两档定额税率: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以上的,单位税额为250元/吨;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为220元/吨。这次税收政策的调整和改革适应了加入WTO的需要,体现了扶优淘劣,从源控制了税收,更加规范了烟酒征税秩序。但从另一方面讲,现行对烟酒产品征收的消费税普遍加重了烟酒生产企业的税收负担,在进口环节又出现烟酒产品偷逃消费税、增值税十分严重的现象。

据美国《华尔街日报》1996年12月18日报道,走私使美国英美烟草公司的香烟在中国的销量大增,美国英美烟草公司的香烟占走私到中国的外国香烟总量的一半以上。正因如此,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特别是抓好烟酒等重点行业的消费税征管。

在烟酒产品印花税出台之前,美国每年烟酒产品税收流失也十分严重。据华盛顿州官方网站公布的数据显示,在未实行贴花征税措施前的1997年7月到1999年11月止,该州税收执法人员没收未税香烟900,000包,预计每年烟类税收的流失额达到1.15亿美元。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烟酒产品印花税才得以出台。

1.对烟酒产品开征印花税,将烟酒产品消费税负转换为印花税负;取消烟酒产品的消费税。

2.本着不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和简便征收的原则,烟酒产品印花税按价格划分不同类别和档次,实行从量计征。

3.烟酒产品印花税纳税环节应与烟酒产品其他税在同一环节。鉴于我们现行消费税在生产环节代缴,而国内烟酒产品消费税的偷逃也主要是在生产出厂环节,因此印花税也应在生产环节征收,由生产商向税务局申购税票,负责粘贴。

4.将监督责任放在批发、消费环节。设立举报制度,对消费者举报零售商售卖未粘贴税票产品的,应视为偷税行为进行处罚,并对举报者给予奖励。同样,对零售商举报批发商或生产商分销未粘贴税票的产品时,也应有一定的奖励措施。通过设立举报制度,督促生产商合法缴纳印花税,并且激励销售商进一步监督生产商。

5.成立专门对印花税的管理机构,对烟酒产品印花税征收进行全面的管理。包括对税票购买人的相关情况以及购买日期、数量等都应备案在录,并且永久保持此记录。同时还要组织相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购进税票的企业进行相关项目的核查。

6.加强处罚力度,增加逃税成本,降低逃税概率。对于被举报查出生产和售卖未粘贴税票的烟酒产品的生产商和批发商、零售商,则不仅要吊销其生产和营业执照,追缴税款并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并规定一定时限不准再从事该行业。只有加大处罚力度,才能督促其合法经营,从而保证国家税收不受侵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