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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我不理财,财真的不理我吗——金融商品

金融工具又称交易工具或金融商品,它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并据以进行货币资金交易的合法凭证,是货币资金或金融资产借以转让的工具。

金融商品也可以称为金融工具,是指在信用活动中产生的能够证明资产交易、期限、价格的“书面文件”,它对于债权债务双方所应承担的义务与享有的权利均有法律约束意义。它的分类如下:

1.按期限长短划分:有货币市场金融工具和资本市场金融工具,前者期限短,一般为1年以下,如商业票据、短期公债、银行承兑汇票、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回购协议等:后者期限长,一般为1年以上,如股票、企业债券、国库券等。

2.按发行机构划分:有直接融资工具和间接融资工具。前看如政府、企业发行或签署的国库券、企业债券、商业票据、公司股票等;后者如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或签发的金融债券、银行票据、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人寿保险单和支票等。

3.按投资人是否掌握所投资产品的所有权划分:可分为债权凭证与股权凭证。

4.按金融工具的职能划分:有股票、债券等投资筹资工具和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等保值投机工具等。金融工具是指在金融市场中可交易的金融资产。不同形式的金融工具具有不同的金融风险。用来证明融资双方权利义务的条约。

金融工具又称交易工具,它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并据以进行货币资金交易的合法凭证,是货币资金或金融资产借以转让的工具。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第32号准则对金融工具定义如下:“一项金融工具是使一个企业形成金融资产,同时使另一个企业形成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equity instrument)的任何合约”。这一定义将基本金融工具也包括在内,但更侧重于表达衍生工具的特征。第32号准则对定义中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作作了列举说明:

1.金融资产泛指如下任何一类资产:①现金;②合约规定的从另一企业收到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③合约规定的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另一企业金融工具的权利;④另一个企业的权益工具。

2.金融负债泛指如下任何一项负债:①合约规定的转移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义务;②合约规定的不利的条件下,与另一企业交换金融工作的义务。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的第105号财务准则公告(SAS105)指出,金融工具包括现金、在另一企业的所有权益(ownership inc)以及如下两种合约;①某一个体向其他个体转交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或在潜在的不利条件下与其他个体交换金融工具的合约规定的义务。②某一个体从另一个体收到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的合约规定的权利。

一项资产,在未来可能的惠益是收到商品或劳务,而不是收到现金或其他个体的所有者权益,则不是金融工具,如预付账款和预付费用。同样,一项负债,其未来可能的代价是转移商品或劳务,而不是转交现金或另一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也不是金融工具,如预收账款、递延收及产品质量担保义务,含有用苛一项金融工具交换实物资产的权利或义务的期权和远期合约不是金融工具,例如,两家企业签订了一项购销合同,合同规定,购货方同意在六个月后接受一定数量的小麦或黄金,并在交货日支付100 000美元,这一远期合约就不是金融工具;可能在将来需要企业支付现金但尚未从合约中产生的或有事项,也不是金融工具。

由于金融工具具有表外风险,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均要求操作金融工具的企业在财务报表的主体和附注中披露金融工具的信息。规定的会计处理大多数与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则包含在应付债券、投资、股东权益等准则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