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为指导,并借鉴西方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和分析方法,以利益为主线,以农地制度为审视点,在公平与效率的分析框架下,对我国经济发展进程中的农民土地权益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期望通过农地制度创新实现农民土地权益的有效保护。全书主要观点如下:
1.在经济发展进程中,权益机制是决定经济能否长期高效、快速、持续增长以及社会整体能否稳定的关键性因素。中国经济发展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流失严重,导致农民土地权益流失的根源在于农地制度。忽视农民土地权利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最根本的缺陷,而这一缺陷产生的根源在于我国长期实行的城乡差别的发展战略,从而在制度上形成了对农民权益的歧视,致使土地利益分配严重失衡,并因此引发社会矛盾。农民土地权益问题不仅仅是农民的问题,更是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性问题。土地权益是农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益,农民土地权益的实现不仅是“还富于农民”、推进经济协调增长的重要途径,也是中国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内在要求。因此,必须从战略高度上认识我国经济发展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2.经济发展的进程实质上是资源优化配置以及利益关系不断调整的过程。稀缺的土地资源具有生产要素和财富的双重属性,土地制度安排会对资源配置效率与土地产权收益产生重大影响。要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就必须从对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反思入手。制度是调整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农地制度创新是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根本出路。
3.农村土地产权作为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权利,直接决定了农民土地权益的范围。比较和分析中、匈两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历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护与土地制度绩效状况可以看出,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农村土地产权安排,农村土地制度绩效都与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程度密切正相关。产权制度完善是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内在需要。产权制度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关系的状况,产权明晰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关键。土地私有化不符合中国国情,因此,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创新应该重点放在产权权能的分解和重组上。吸取匈牙利土地制度改革的教训,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必须采取“渐进式”制度变迁模式。
4.现行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农村土地制度,虽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其能适应我国土地资源禀赋、城乡发展进程以及农业生产力水平等基本国情,因此其符合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客观规律,而且,就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本身来说,它也是各利益主体共同选择的结果,因此,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必须坚持并不断完善。
5.征地是现实社会中造成农民土地权益流失最为严重的方面,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是导致农民土地权益“合理”流失的重要原因。现行征地制度在价值取向上背离公平原则,在制度安排上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根本无法满足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彻底地变革。分税制是导致我国“土地财政”的直接原因,只有改革财税体制,切断地方政府的土地收益链,并平衡好地方财权与事权的比例,才能促使地方政府回归到“守夜人”的本位上。必须通过法律来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对公益性用地仍然采取国家征收的办法,对经营性用地则应重新引入国家征购的模式。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土地发展权应该归国家,但农地转非自然增值收益并不能全部归国家,而应按比例对失地农民以及农村集体进行充分补偿,这是基于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理由。
6.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既是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农民土地权益实现的客观要求。农民对利益的追求是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根本动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不完善,不仅导致土地资源利用的低效率,而且致使农民土地的财产性收益和生产经营性收益大量隐性流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适度推进农地流转,以实现农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设计上,应该兼顾公平、适度向效率倾斜,其中市场机制的构建是重点。此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全面流转的时机还未到,国家应该在严格控制流转范围的前提下方可在小范围内进行试点。
7.国家公权力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双刃剑”,保护农民土地权益需要正确认识国家公权力的作用,有限政府的构建不仅是农民权益保护的必要,也是农地制度创新的保障;我国农民组织化程度低下以及组织职能的异化给农民土地权益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农民组织化的提高是有效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关键所在;应该充分发挥有限政府、农民组织以及农民自身的积极作用,通过各个主体的合力作用实现农民土地权益的有效保护。
8.农地制度创新是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必要。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应该坚持公平与效率耦合互动、动态平衡的基本原则,努力实现产权明晰化、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以及制度运行法治化。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路径是逐步从“集体所有、农户承包”迈向“国家所有、农民永包”,制度创新的重点在于重新引入国家土地征购模式,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并最终形成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