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经济发展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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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产权的界定与实施是经济制度的核心,不仅决定着整个经济的发展状况,而且直接关系到微观主体的经济利益。产权制度是对产权关系的制度安排,这种安排会直接影响到各经济主体的利益关系,因而也就会对不同的经济主体产生不同的动力作用,并最终影响到经济活动效率。本章从比较分析中匈两国土地制度(尤其是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角度对中国经济发展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问题展开研究。之所以选择匈牙利作为比较研究的对象,主要是因为匈牙利虽不属于欧洲大国,但原属于社会主义国家,与中国一样,都曾按照苏联模式实行过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都是以农业为立国之本,都有过走农业合作化道路、发展集体经济的历程。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匈牙利在经济转轨进程中实行“休克疗法”,进行了以产权制度变革为中心的经济体制(包括土地制度)大变革,走上了与中国完全不同的发展道路,经济社会由此陷入动荡,但由于匈牙利重视对各经济主体权益衡平(其中包括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因此成为东欧剧变中社会动荡较小、经济恢复较快的国家之一。中国与匈牙利有着相似的制度基础与背景,经济体制改革都是从农村开始的,而农村的改革又都是以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为切入点,且匈牙利土地制度的变革有着太多的经验教训可以借鉴,因此本章选择中匈两国进行比较分析,旨在更好地揭示土地制度(特别是产权制度)与农民土地权益直接的内在关联性。本书在对农地产权以及农地产权制度的基本内涵进行阐释的基础上,分别对中匈土地制度变迁下的农民土地权益演变历程进行梳理,并以匈牙利农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及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经验为参照,对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的厘定与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进行思考。

一、农村土地产权

将产权理论应用到农村土地上就可得到有关农村土地产权的一系列观点。根据马克思主义产权的分离与重组理论可以知道,产权其实是一个“权利束”,因此可以认为农村土地产权实际上就是依附农村土地而存在的各项权利的总和。也就是说,农村土地产权也就是一个完整的产权权利束,主要包括农地的所用权、使用权、处分权以及收益权等。

长期以来,无论是在经济学界还是法学界,大都认为所有权是产权的核心,即所有权是母权,其他因此派生的权利是其子权。但笔者却认为,产权权利束中最为重要的当属收益权,收益权是其他权能的归属,仅从“权益”一词的词面上也能理解到这一点。从马克思产权理论上来看,“马克思主义研究产权关系和所有制不只是停留在主体的性质上,而是还研究不同主体的权力、职能、作用以及它们相应带来的利益,研究这些产权关系对生产、交换和分配的影响。”

之所以强调认真界定产权各项权能,其原因就在于各产权权能都与收益相对应,并能依此主张相应的收益。正是因为有了收益的存在,各种权能(包括狭义所有权在内)的归属才有了存在的意义。即便是所有权(狭义),如果它没有对应着一定的收益,那么对它的拥有也会显得没有任何意义。因此笔者坚持,产权的真正核心应当是收益权,农村土地产权也不例外,笔者认为,农村土地产权的根本就在于各项产权权能对应的收益。

虽然农村土地产权被界定为一个完整的产权权利束,但在专业化分工日趋细致的背景下,为实现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和收益率的最大化,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人们往往需要将土地产权权能进行分离。土地产权权能的分离对土地产权的清晰界定提出了要求。“产权是产权主体围绕财产形成的权能、责任和利益关系”,吴宣恭等:《产权理论比较——马克思主义与西方现代产权学派》,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页。有效的产权安排能规范人们获取财产资源的行为。因此,只有清晰界定的土地产权才能够达到权责清晰、权责利三者统一的目的,从而规范主体行为,使其各尽其能、各得其利,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

我国土地产权分离带来的效率的提高,首先表现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上,家庭承包制产生的巨大积极作用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承包制下的小规模经营与现代农业产业化规模经营要求之间的矛盾使得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备受关注。不难看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就是要实现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实质上就是要求把原来两权分离进一步演进为现在的三权分离——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当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后,也就意味着农村土地的承包户可以将土地转让给他人耕种,以此实现承包户的土地财产收益,同时还能因此促进农地资源的优化配置。笔者以为,农村土地三权分离的产权安排更适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如果权责利界定明晰,农民土地权益的实现会变得更为充分,农民生产积极性会因此激活,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将更为顺畅,从而更有利于提高农业效率,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发展。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产权制度是“经济制度的最根本的层次,是形成不同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性的前提。”吴宣恭等:《产权理论比较——马克思主义与西方现代产权学派》,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0页。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农村土地制度是人们在一个经济体内部,通过农村土地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各个环节所形成的土地关系,体现在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及管理结构上的制度化的集合。农村土地制度包括了农村土地的产权制度、使用权制度、流转制度以及管理制度等,它是一个经济体的制度结构与制度安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直接关系着依存于土地的农业生产以及农村的发展,因而更是农村经济制度的重要基础。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中最关键、最丰富的部分,直接关系到农地资源配置的效率以及农民土地权益的实现。所谓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就是产权制度在农村土地资源上的具体应用,是构建农村土地产权结构和产权关系的制度安排,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因农村土地的利用而发生的取得、行使、收益和处分等经济关系的规则的总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产生源自于农村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其存在的首要意义就是通过对农村土地资源内所含有的各种权利的界定、规范,明晰农村土地的经营者、利用者及所有者等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分配关系,从而产生经营农村土地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

合理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对激励农户生产积极性、实现农村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及减少人们在复杂交易环境中的费用支出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具体表现为:

1.内部激励功能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关键是农村土地权利在不同主体间的分配。在不同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下,各利益主体会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不同追求而做出不同的行为选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最基本功能就是通过其内部激励机制来诱导主体在农业经济活动上的行为决策,并通过这些决策来影响整个社会的农业绩效。事实证明,稳定、明晰、完整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有助于使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各利益主体对其农业经营活动形成稳定、合理的预期,进而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对他们产生更有效利用农村土地资源的激励机制。

2.经济行为约束功能

即边界明确、产权明晰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能对经济当事人的行为产生约束作用。法律充分保障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可通过对产权的合理界定和保护,最大限度地降低农业活动中的交易费用,提高农业发展绩效。

3.提供外部交易功能

为土地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交易提供产权载体,当土地利用存在外部性时,产权可以使正外部性内在化,并且使土地资源得到优化配置。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途径。土地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面对经济发展的要求,必须不断流动以实现优化配置。不同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会产生不同的资源配置机制,从而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因此,推动农村土地合理流转、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也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功能之一。

土地产权总是置于一个社会的制度结构中,新产权的创造要求新的制度安排来确定和表现经济单位合作和竞争的方式(诺思,1973)。现代研究中,排他性产权、土地私有是制度变迁结果的观点得到较为广泛的支持,但事实上,在许多国家(如经济体制变革前的匈牙利)农村土地非私有化并未导致农村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无效率,这与产权界定的前提以及非正式制度性因素有关。因此,在对土地产权制度的研究中,集体土地所有制所产生的潜在益处应当引起重视,例如:更低的制度成本、规模经济、降低风险等。

稀缺的农村土地资源是广大农民经济利益的重要载体和手段,以农地资源的产权设置为基础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直接关系到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地位及利益分配的程度,这就决定着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决定着农业资源配置的效率,决定着农民农业生产的投入,从而从根本上决定着整个社会的农业经济发展乃至国家经济发展。因此,合理、有效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