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数量
马晓河等通过计算达到现在的农业产出水平所需要的劳动力数量来测算农村剩余劳动力。他们首先计算了2006年中国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工日,然后对各农产品所需工日进行了加总,得出2006年中国农业生产所需总工日为4646116.4万日,折合劳动力17207.84万人。用农业从业人数减去该数字,得出2006年农业剩余劳动力人数为11423.16万人。郭金兴采用随机前沿分析方法,利用省际面板数据对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的数量和比例进行了估算,发现1996年以来我国剩余劳动力没有明显的下降趋势,目前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数量约为1亿人,约占全部农业劳动力的1/3.蔡昉等利用反设事实法重新审视了农村剩余劳动力,他们指出,按照农村劳动力总规模4.85亿估算,如果选取比较大的劳动力转移规模,即占全部农村劳动力48%,总量为2.32亿,并且选取农业需求劳动力2.28亿,处于剩余状态的农村劳动力只有2481万。如果选取同样的转移规模,农业劳动力需要为1.9亿,则有6279万处于剩余状态的劳动力。如果选择最小的劳动力转移规模,并假设农业还需劳动力1.78亿,则处于剩余状态的农村劳动力为1.07亿,剩余比例为22%。纪韶采用多种方法对中国农业剩余劳动力数量进行了估算。按照钱纳里估算法得出,2005年末中国农业剩余劳动力规模为7223.606万人;根据刘易斯估算法,2005年中国农业剩余劳动力比例约为13.4%,全国农业剩余劳动力约为4005.6万;按照乔根森估算法,2005年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规模为1910万人左右。她认为,按照国际标准和现有农业技术水平双重估算我国的农业剩余劳动力,2005年中国的剩余农业劳动力规模为4005.6万人。崔传义指出,局部地区从2003年开始出现部分企业用工短缺,即所谓的“民工荒”。到2006年,“民工荒”仍在广东、福建、浙江等地区持续,人们估计珠江三角洲地区缺工100万人左右。这种年轻劳动力短缺的情况,今后将会随着新增劳动力逐步减少(到2013年为零),劳动力总量中年轻劳动力的比重进一步降低,老年人增多,而呈现继续加重的趋势。这表明,农村剩余劳动力总供给的特征发生了变化,越过了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第一个刘易斯转折点,即从过去的无限供给阶段转为有限剩余、有限供给阶段。
(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结构
蔡昉等指出,60%以上的转移劳动力是年龄在30岁以下的。而仍然在农村务农的劳动力,年龄在30岁以上的则占到了90%。假设农村剩余劳动力年龄结构与务农劳动力是一样的,在劳动力大规模流动和转移的条件下,仍然存在的剩余劳动力已经与以往有了巨大的差异,其中50%已经是40岁以上的劳动力。 马晓河等计算也得出,在年龄结构上,农村剩余劳动力中40岁以上的占50%,而这个年龄段的劳动力在非农就业人员中仅占15.5%。非农就业人员中,16~30岁之间的占61.3%,而农村剩余劳动力中该年龄段的仅占19.3%;在性别结构上,女性在当前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中的比例高于男性;在文化结构上,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文化程度在小学以下的占42.96%,而非农就业人员中这一比例仅为18.4%。崔传义也认为,农村存在1亿多富余劳动力,主要集中在中西部乡镇企业薄弱地区,且以农村中年以上的劳动力为主,多以农业剩余劳动时间的形式存在。
纪韶测算认为,按照钱纳里估算法,东中西部的剩余劳动力分别为,东部1630.964万人,中部2963.789万人,西部2628.891万人;根据刘易斯估算法,东中西部的剩余劳动力分别为,东部605.81万人,中部1762.35万人,西部1637.43万人;按照乔根森估算法计算,东中西部的剩余劳动力则分别为,东部833.16万人,中部638.22万人,西部438.66万人。
(三)农村剩余劳动力变化带来的挑战及其应对
1.要加快产业结构升级
马晓河等认为,农村剩余劳动力主要都是中老年劳动力,以女性为主,文化程度较低,不易满足当前非农业生产的要求,这给建立在大量、廉价地使用青壮年劳动力基础上的劳动密集型制造业的比较优势提出了挑战。为了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中国必须加快产业结构升级,由劳动密集型产业转向更多依赖资本、先进技术和高技能人才的产业。
2.要推进农业技术变革
崔传义认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有限供给阶段,他们顺利转移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加大农业投入,推进农业的变革和技术进步,否则,转移就会受到影响甚至停滞。马晓河等也提出,在农业领域,必须加快技术进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在农业产出不下降、甚至有所增加的情况下释放出更多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增加对工业部门的劳动供给,防止农业产出下降、食品价格上涨给工业发展造成损失。
3.要加大对现有剩余劳动力的吸引
蔡昉等认为,由于目前处于剩余状态的农村劳动力以及随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有待转移的务农劳动力,在年龄和人力资本禀赋方面具有一定的劣势,吸引和鼓励他们继续转移,需要有更强的激励手段,也就是要进一步解除对劳动力流动的制度障碍,并逐渐创造平等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条件。崔传义也指出,不仅要重视年轻劳动力,而且要开发中年以上劳动力资源。
(四)农民工问题
1.农民工市民化
农民工市民化指借助于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动,使农民工在身份、地位、价值观、社会权力以及生产、生活方式等方面全面向城市市民转化,农民工市民化是农村人口城市化的重要阶段。张国胜指出,在这个转化的过程中,必然要涉及农民工在城市的住房问题,因为只有安居才能乐业。现阶段农民工在城市安居的核心难题主要表现为:政府长期以来的制度障碍以及这些制度障碍所导致的农民工城市生活成本高、正常利益受损;农民工本身的较低素质所导致的低层次的职业结构集中;城市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民工的漠视所导致的社群隔离。要想妥善解决中国农民工在城市的住房,就必须从政治政策、经济与文化等方面入手,走一条以市场为基础的,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全社会关注与农民工努力相结合的综合治理的路子。徐建玲等认为,根据中间选民定理,中间选民偏好决定着最终选举结果。从具有中间选民特征的农民工群体的偏好和愿望来看,促进农民工市民化的政策主要应该包括:第一,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提高农民工人力资本;第二,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民工基本权益;第三,加大农业改革,促进农民工农村退出;第四,加快农民工子女教育改革,促进农民工城市融合。
2.农民工就业
罗小兰认为,农民工受最低工资制度的影响较大。当前我国最低工资仅仅处于生存线标准,远未达到市场均衡水平,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对农民工就业有显著促进作用。但最低工资标准对各地区农民工就业影响不同,东、西部地区最低工资对农民工就业有正作用,而中部地区为副作用,且制造业最低工资标准具有正作用,而建筑业则为副作用。因此,应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同时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加大地区间最低工资标准的横向比较,缩小地区间不合理差距。而且还要根据行业及工种的特点,实施行业性最低工资标准,克服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地区性模式的弊端。张智勇指出,社会资本在农民工就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首先,社会资本充当了正式制度中“工会”的职能,增强了农民工的博弈能力;其次,社会资本对农民工群体会产生约束力,使之相互之间的就业请求得到满足;再次,相对于正式制度,作为非正式制度的社会资本增强了农民工的就业能力;最后,相对于物质资本而言,社会资本的自我积累能力更强。
3.农民工利益保护
杨立雄认为,由于户籍制度的排斥,农民工在其工作的城市往往处于社会边缘,由于政治、社会等原因,很难形成利益集团,也没有利益代言人,因而虽然具有庞大的数量,却很难形成一股力量影响农民工社会保护政策。政府为了在区位竞争中保持优势,吸引投资,政策的天平一再倾向资本,导致三方均衡态势被打破,农民工社会地位进一步被边缘化和社会保护问题的日益严峻。龚秀全指出,虽然各地政府着力提高农民工社会保险覆盖率,但并不能很好地得到农民工和企业的支持。这关键在于制度不能有效提高农民工福利,应付农民工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在农民工社会保险利益主体关系中,地方政府自身利益存在一定矛盾,因此,不易建立符合农民工意愿的制度。杨波也指出,不少企业奉行“股东至上”的主流企业理论,忽视乃至漠视农民工这一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这是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险普遍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从长远来看,农民工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能够在多方面对企业产生正面的效应,这些正面的效应有利于在企业内部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符合企业的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