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在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实践中,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包括政策法规、体制机制、指标体系、考核办法等内容的一套制度体系,对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指明了制度导向、形成了制度合力。
2008年,贵阳率先出台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指标体系,包括生态经济、生态环境、民生改善、基础设施、生态文化、政府廉洁6个方面共30多项指标。
2009年,贵阳出台国内首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重大决策纳入法制化轨道。此后,《贵阳市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等多部“绿色”法规陆续出台。生态补偿机制到2013年年初已兑现资金10.44亿元。
2012年11月27日,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挂牌成立。这是贵阳市继组建全国首个环保法庭、环保审判庭,编制全国首部建设生态文明的地方性法规《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之后,又一次率先创新生态文明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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爽爽贵阳的背后,是一直以来贵阳不断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创新的生动实践,凸显生态文明建设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重要地位和作用。
政策法规
《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2010年3月1日,《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是全国第一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贵阳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施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履行组织编制、实施生态文明城市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和制定,实施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制定、实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政策措施,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实施绩效考核,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协调推进机制等职责。县、乡级人民政府领导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
2013年2月4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3年3月30日,《条例》经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自201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出台的首部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法规。
体制机制
成立两湖一库管理局
“两湖一库”原分属多个部门管辖,为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两湖一库”流域内水源保护和治理,2007年11月30日,贵阳市委、市政府整合原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湖水库3个管理处,组建“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专项从事“两湖一库”的保护和治理。
设立环保基金会
为拓宽两湖一库保护和治理融资渠道,2007年11月30日,贵阳市政府拨款400万元作为原始基金成立贵州省贵阳市两湖一库环境保护基金会。2013年3月29日,经贵州省民政厅批准,贵州省贵阳市两湖一库环境保护基金会更名为贵州省贵阳市生态文明基金会。作为贵阳践行生态文明理念的创新之举,两湖一库环境保护基金会汇集社会各界力量,对全市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发挥了凝心聚力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成立“两庭三局”
2007年,贵阳组建全国首个环保法庭、环保审判庭(后更名为生态保护“两庭”),统一司法管辖权,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此后又组建了市人民检察院生态保护检察局和市公安局生态保护分局,这样的司法体制“首创”,给环境违法者极大震慑。随着“两庭”更名和“三局”成立,加上此前成立的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贵阳市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生态文明行政体制、司法体制,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领域走在全国前列。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贵阳市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进程,根据《中共贵阳市委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决定》精神,建立贵阳市生态补偿机制。生态补偿机制的公共财政制度实行项目扶持补助和财力性补偿两种形式相结合,主要体现为主体清晰、重点突出、公平公开、权责一致。
指标体系
2008年10月24日,贵阳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指标体系及监测方法》。该体系是国内首部最完整、最具有可操作性的生态文明城市指标体系,在贵州省乃至全国属首创。
考核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贵阳市委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决定》(筑党发〔2008〕1号),贵阳市还先后制定出台《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目标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包括《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目标绩效公众评价实施细则》),在全市试行以工作实绩和公众评价为依据的绩效考核制度。出台《贵阳市县级党政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将有关工作目标任务转化为量化指标,每年随机抽取部分区(市、县)和市直部门进行实绩考核、民主测评和公众评价,对公众评价满意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的,按规定进行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