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驱虫药定期对牛驱虫。
(2)疾病的诊疗应由动物防疫部门或取得兽医行医许可证的人员负责。
(3)饲养肉牛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进行预防,建立生物安全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化学药品和抗生素的使用,防止肉牛发病和死亡。
(4)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选择使用适宜的疫苗、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
(5)肉牛发病确需使用治疗用药的,需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的兽药供应商处凭兽医处方购买,并在畜牧兽医人员的指导下进行使用,不得随意购买使用。
(6)兽药的供应来自于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禁止使用未经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兽药。
(7)允许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钙、磷、硒、钾等补充药,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微生态制剂。
(8)抗菌药、抗寄生虫药和生殖激素类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守规定的给药途径、使用剂量、疗程使用,并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
(9)慎用作用于神经系统、呼吸系统、循环系统、泌尿系统的兽药以及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禁止使用催眠镇静药和肾上腺素等兽药。
(10)当养殖区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对重大疫情应先封锁、隔离,取样确诊,并同时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采取控制、扑灭措施。
(11)由动物疫病监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必要的疫病监测,定期对牛群进行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