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粗饲料应是在无公害食品生产基地中生产的,农药残留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无污染,无异常发霉、变质和异味的饲料。
(2)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购买和使用,必须是畜牧管理部门批准的经销供应,在畜牧技术员的指导下使用。不得私自随处购买和使用。
(3)饲料原料应具有一定的新鲜度,在保持期内使用,发霉、变质、结块、异味的原料不得使用。
(4)饲料添加剂、微量元素添加剂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的用法、用量使用。严禁使用违禁的饲料添加剂。
(5)禁止使用肉骨粉、骨粉、血浆粉、动物下脚料、动物脂粉、蹄粉、角粉、羽毛粉、鱼粉等动物源性饲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