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物流企业规范化管理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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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章 国际物流管理规范(3)

⑷连续3年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率及用户验收合格率均为百分之百,并且获得用户良好评价的出口商品。此外,对进出口一定数量限额内的非贸易性物品和对进出口展品、礼品及样品,申请人凭有关主管部门批件、证明及有关材料,也可申请免验和办理放行手续。

5.凡要求免验并符合上述条件的进出口商品,由申请人向国家检验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国家检验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审查组对申请免验的商品以及其制造工厂的生产条件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对产品进行抽样测试。

6.专家审查组在审查及时产品检验的基础上,提出书面审查报告,经国家检验部门批准,发给申请人免验证书,并予公布。

7. 获准免验进出口商品的申请人,凭有效的免验证书、合同、信用证及该批产品的厂检合格单和原始检验记录等,到当地检验机构办理放行手续,并缴纳放行手续费。对需要出具商检证书的免检商品,检验机构可凭申请人的检验结果,核发商检证书。

四、证书领取

1.商检证书

检验机构在对出口商品检验后,对检验合格的商品,按照对外合同、信用证、有关国际规定或者报检人员的要求,可出具各类商检证书,证书种类主要有:品质证书、数量或重量证书、卫生证书或健康证书、消毒证书、货载衡量检验证书、熏蒸证书、价值证书、测温证书、兽医证书等。

2.领取商检证单

检验机构签发的有关商检证单有利于出口商品在国内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或方便检验机构之间沟通情况,简化检验程序,这些商检证单,主要有:

⑴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是出口商品经发运地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对内签发,用于商品出口时申请人凭此单向口岸检验机构申请出口检验换证用。

⑵出口商品放行单:法定检验商品经检验合格后对内签发,海关凭此对法定检验商品验放出口。

⑶不合格通知单:不合格通知单是出口商品经检验机构检验不合格时对内签发的。签发此单后出口商品不能放行出口。

⑷预验结果单:预验结果单是出口商品经检验机构预先检验合格后对内签发,用于商品出口时向当地检验机构换证用。

⑸委托检验结果单:委托检验结果单是检验机构接受有关单位的委托申请,对商品进行检验后对内签发,供申请人了解委托样品情况用。

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此单是检验机构对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性能鉴定合格后对内签发的。使用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单位向检验机构申请包装容器使用鉴定时须提供它。

⑺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此单是海运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经检验机构进行使用鉴定合格后对内签发,供外贸经营单位装运出口危险货物和办理出口装运等手续用。

(第五节)国际物流报关管理规范

一、报关单位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报关管理的主要制度实际是报关注册登记制度。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口岸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的企业必须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

要履行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必须先经海关批准成为报关单位。能够向海关注册登记的单位分为两类,一类是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单位;另一类是办理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单位。办理报关和代理报关登记,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由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指派专人即报关员办理。报关员必须经海关培训、考核合格并获得由海关颁发的《报关员证》才可以从事报关工作。

1. 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单位

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单位有:经批准有进出口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经海关认可,直接办理进出口手续的经营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企业;其经海关认可的经常办理进出口货物手续的单位。

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向海关提交有关文件材料:

⑴经贸管理部门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文件副本或影印件。

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影印件。

⑶银行出具的经济担保书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⑷《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

⑸有关部门批准开业的证件副本或者影印件。

以上内容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发给《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2. 办理代理报关注册登记的单位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办理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并同时向海关提交有关文件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代理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资信证明文件,如有足够的流动资产或银行存款、保证进出口货物税款能够及时缴纳的证明文件,或是向金融机构投保并向海关提交金融机构出具的经济担保书,或者通过公证机关以固定资产抵押形式保证缴纳的资信证明文件。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发给《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企业取得报关单位的资格后,即可由专职或兼职报关员办理货物进出关境的手续。

报关单位的资格随同原申请成为报关单位的企业的撤销而自动终止。如更改注册登记内容时,需重新向海关申请。

二、报关期限

⑴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期限在《海关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出口货物报关期限与进口货物报关期限是不同的。

⑵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除海关特许外,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在装货前给海关以充足的查验货物的时间,以保证海关工作的正常进行。

⑶如果在这一规定的期限之前没有向海关申报,海关可以拒绝接受通关申报,这样,出口货物就得不到海关的检验、征税和放行,无法装货运输,从而影响运输单据的取得,甚至导致延迟装运、违反合同。因此,应该及早地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做到准时装运。

⑷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载运该货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的通关申报手续。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加快口岸疏运,促使进口货物早日投入使用,减少差错,防止舞弊。

⑸如果在法定的14天内没有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海关将征收滞报金。滞报金的起收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的15天;转关运输货物为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的第15天;邮运进口货物为收到邮局通知之日的第15天。截止日期为海关申报之日。滞报金的每日征收率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计算滞报金的公式为:

滞报金总额=货物的到岸价格 × 滞报天数 × 0.5‰

⑹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存储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的,上缴国库。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除外。

三、报关基本流程

1. 申报

⑴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口时,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随附有关的货运、商业单据,同时提供批准货物进出口的证件,向海关申报。报关的主要单证有以下几种:

进口货物报关单。一般填写一式二份(有的海关要求报关单份数为三份)。报关单填报项目要准确、齐全、字迹清楚,不能用铅笔;报关单内各栏目,凡海关规定有统计代号的,以及税则号列及税率一项,由报关员用红笔填写;每份报关单限填报四项货物;如发现情况有无或其他情况需变更填报内容的,应主动、及时向海关递交更改单。

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填写一式两份(有的海关要求三份)。填单要求与进口货物报关单基本相同。如因填报有误或需变更填报内容而未主动、及时更改的,出口报关后发生退关情况,报关单位应在三天内向海关办理更正手续。

随报关单交验的货运、商业单据。任何进出口货物通过海关,都必须在向海关递交以填好的报关单的同时,交验有关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接受海关审核诸种单证是否一致,并由海关审核后加盖印章,作为提取或发运货物的凭证。随报关单同时交验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有:海运进口提货单;海运出口装货单(需报关单位盖章);陆、空运运单;货物的发票(其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需报关单位盖章等);货物的装箱单(其份数与发票相等,需报关单位盖章)等。需要说明的是如海关认为必要,报关单位还应交验贸易合同、定货卡片、产地证明等。另外,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或免验的货物,应在向海关申请并已办妥手续后,随报关单交验有关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制度,是对进出口贸易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保护手段。我国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也采用这一制度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实行全面管理。必须向海关交验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商品并不固定,而是由国家主管部门随时调整公布。凡按国家规定应申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商品,报关时都必须交验由对外贸易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并经海关查验合格无误后始能放行。但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所属的进出口公司、经国务院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个部位所属的工贸公司、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所属的进出口公司,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出口商品,视为以取得许可,免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只凭报关单即可向海关申报;只有在经营进出口经营范围以外的商品时才需要交验许可证。

⑵除上述单证外,对国家规定的其他进出口管制货物,报关单位也必须向海关提交由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特定的进出口货物批准单证,由海关查验合格无误后再予以放行。诸如药品检验,文物出口签定,金银及其制品的管理,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管理,进出口射击运动、狩猎用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进出口音像制品的管理等均属此列。

2. 货物查验

⑴进出口货物,除海关总署特准查验的以外,都应接受海关查验。查验的目的是核对报关单证所报内容与实际到货是否相符,有无错报、漏报、瞒报、伪报等情况,审查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

⑵海关查验货物,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如有特殊理由,事先报经海关同意,海关可以派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以外查询。申请人应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并支付费用。

⑶海关查验货物时,要求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到场,并按海关的要求负责办理货物的搬移、拆装箱和查验货物的包装等工作。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货物保管人应当到场作为见证人。

⑷查验货物时,由于海关关员责任造成被查货物损坏的,海关应按规定赔偿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办法:由海关关员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一式两份,查验关员和当事人双方签字,各留一份。双方共同商定货物的受损程度或修理费用(必要时,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确定),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赔偿金额确定后,由海关填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当事人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三个月内凭单向海关领取赔款或将银行帐号通知海关划拨,逾期海关不再赔偿。赔款一律用人民币支付。

3. 批准放行

⑴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实际货物,并依法办理了征收货物税费手续或减免税手续后,在有关单据上签盖放行章,货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才能提取或装运货物。此时,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才算结束。

⑵进出口货物因各种原因需海关特殊处理的,可向海关申请担保放行。海关对担保的范围和方式均有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