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物流企业规范化管理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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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章 国际物流管理制度与表格(3)

⑺进出保税区(运输方式代码“0”或“7”)填报保税区名称,进出保税仓库及出口监管仓库(运输方式代码“1”或“8”)填报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名称。

⑻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无实际进出口的,本栏目为空。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运输工具名称。

10. 提运单号

指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

本栏目填报的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⑴江海运输填报进口提单号或出口运单号。

⑵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⑶汽车运输免于填报。

⑷航空运输填报总运单号。

⑸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⑹无实际进出口的,本栏目为空。

⑺进口转关运输应填报货物进境时的提运单号,出口转关运输无法确定提运单号时,本栏目可以为空。

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时,应按接受申报的海关规定,或分单填报,或填报一个提运单号和多提运单标志“+”及提运单数,其余提运单号填写打印在备注栏中或随附清单。

11. 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收货单位指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包括:

⑴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⑵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发货单位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包括:

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本栏目应填报收、发货单位的中文名称或其海关注册编码。

12. 贸易方式

⑴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贸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⑵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贸易方式。

⑶《贸易方式代码表》见附件。

13. 征免性质

⑴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或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⑵《征免性质代码表》见附件。

14. 征税比例/结汇方式

⑴征税比例仅用于“非对口合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代码“0715”)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填报海关规定的实际应征税比率,例如5%填报5,15%填报15。出口报关单应填报结汇方式,即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结外汇的方式。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结汇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结汇方式名称或代码。

⑵《结汇方式代码表》见附件。

15. 许可证号

本栏目用于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此类货物必须填报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不得为空。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16. 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⑴起运国(地区)指进口货物起始发出的国家(地区)。

⑵运抵国(地区)指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

⑶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起、抵地不变,如中转地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地作为起运/运抵国(地区)填报。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起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或代码。无实际进出口的,本栏目填报“中国”(代码“142”)。

17. 装货港/指运港

⑴装货港指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⑵指运港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可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⑶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或代码。无实际进出口的,本栏目为空。

18. 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⑴境内目的地指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

⑵境内货源地指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

⑶本栏目应根据进口货物的收货单位、出口货物生产厂家或发货单位所属国内地区,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一份报关单对应两个以上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的,填报对应于价值较大货物的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

19. 批准文号

⑴进口报关单本栏目暂空。

⑵出口报关单本栏目用于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20. 成交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无实际进出口的,进口填报CIF价,出口填报FOB价。

21. 运费

⑴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运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运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的国际运输费用。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运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本栏目。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例如:

5%的运费率填报为5/1;

24美元的运费单价填报为502/24/2;

7000美元的运费总价填报为502/7000/3。

⑵《货币代码表》见附件。

22. 保费

⑴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保险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保险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国际运输的保险费用。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保险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运费栏目中。保险费标记“1”表示保险费率,“3”表示保险费总价。例如:

3%的保险费率填报为0.3/1;

10000港元保险费总价填报为110/10000/3。

⑵《货币代码表》见附件。

23. 杂费

⑴指成交价格以外的、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如手续费、佣金、回扣等,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杂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⑵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例如: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1.5%的杂费率填报为1.5/1;

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1%的回扣率填报为一l/1;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500英镑杂费总价填报为303/500/3。

⑶《货币代码表》见附件。

24. 合同协议号

本栏目应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

25. 件数

本栏目应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本栏目不得填报为零,裸装货物填报为1。

26. 包装种类

本栏目应填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种类,如:木箱、纸箱、铁桶、散装、其他。

27. 毛重(公斤)

⑴指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

⑵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实际毛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

28. 净重(公斤)

⑴指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

⑵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净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

29. 集装箱号

⑴本栏目用于填报和打印集装箱编号及数量。

⑵集装箱号是在每个集装箱箱体两侧标示的全球惟一的编号。

例如:

TEXU3605231*1(1)表示1个标准集装箱;:

TEXU3605231*2(3)表示2个集装箱,折合为3个标准集装箱,其中一个箱号为 TEXU3605231。在多于一个集装箱的情况下,其余集装箱编号打印在备注栏或随附清单上。

30. 随附单据

⑴指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单证或文件。合同、发票、装箱单、许可证等必备的随附单证不在本栏目填报。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的代码,并填报每种证件的编号(编号打印在备注栏下半部分)。

⑵《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见附件。

31. 用途/生产厂家

⑴进口货物填报用途,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用途按海关规定的《用途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用途名称或代码。生产厂家指出口货物的境内生产企业,本栏目供必要时手工填写。

⑵《用途代码表》见附件。

32. 标记唛码及备注

本栏目下部供打印随附单据栏中监管证件的编号,上部用于填报以下内容:

⑴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⑵一票货物多个集装箱的,在本栏目填报其余的集装箱号;

⑶一票货物多个提运单的,在本栏目填报其余的提运单号;

⑷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外贸企业名称;

⑸其他申报时必须说明的事项。

33. 项号

⑴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⑵第一行打印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

⑶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填报和打印该项货物在《登记手册》中的项号。

34. 商品编号

指按海关规定的商品分类编码规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

35.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⑴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⑵第一行打印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打印规格型号,必要时可加注原文。

⑶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所提供的商业发票相符;

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以及监管的要求为准。禁止、限制进出口等实施特殊管制的商品,其名称必须与交验的批准证件上的商品名称相符;

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本栏目填报录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名称与规格型号一致。

36. 数量及单位

⑴指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成交数量及计量单位。

⑵本栏目分三行填报及打印。

⑶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填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一行。

凡海关列明第二计量单位的,必须报明该商品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二行。无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

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不一致时,还需填报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下方(第三行)。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一致时,本栏目第三行为空。

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不相同时必须修改备案或转换一致后填报。

37. 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⑴原产国(地区)指进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⑵最终目的国(地区)指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⑶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或代码。

38. 单价

⑴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

⑵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39. 总价

⑴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

⑵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40. 币制

⑴推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币种。

⑵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的相应的货币名称或代码,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转换后填报。

⑶《货币代码表》见附件。

41. 征免

⑴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减税、免税或特案处理的实际操作方式。

⑵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填报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

⑶《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见附件。

42. 税费征收情况

本栏目供海关批注进(出)口货物税费征收及减免情况。

43. 录入员

本栏目用于预录入和EDI报关单,打印录入人员的姓名。

44. 录入单位

本栏目用于预录入和EDI报关单,打印录入单位名称。

45. 申报单位

⑴本栏目指报关单左下方用于填报申报单位有关情况的总栏目。

⑵申报单位指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直接向海关负责的企业或单位。自理报关的,应填报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名称及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