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保健养生职业疾病须警惕
31936700000021

第21章 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力?

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就是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享有的保护自身健康不受职业病危害的权利,以及职业病人应当享有的医学照顾、生活保障和工作安置的权利。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及其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同时,该法条还规定,职业病病人应当享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职业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此外,劳动者在变动工作单位时或者有必要时(如申请职业病诊断时),有权向用人单位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资料。可以说,该法对从事有害作业劳动者健康权益的保护是全方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