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贝尔基金会,是根据阿尔弗雷德·诺贝尔遗嘱的规定建立起来的。这项遗嘱于1895年11月27日,也就是在他1896年12月10日去世前大约一年的时间,于巴黎签署的。瑞典国王于1900年6月29日在议会颁布管理诺贝尔基金会和奖金颁发机构的章程。
受这一章程的制约机构是:
(1)诺贝尔基金会及其理事会和董事会;
(2)四个奖金颁发机构:瑞典皇家自然科学院、皇家卡罗琳医学院、瑞典文学院和挪威议会的诺贝尔委员会;
(3)五个诺贝尔委员会,分别负责每项奖金事务(其中包括上面提到的挪威议会的那个委员会,它本身就是一个奖金颁发机构);
(4)四个诺贝尔学会,分别对每家奖金颁发机构负责。
五个诺贝尔委员会各有三至五名委员,分别由所属的机构指定。每个委员会可以召集专家参加评议和推荐工作,在某些情况下,它们可以增选临时委员,临时委员有权参与决定。委员和专家们,可以从超出奖金颁发机构本身的范围去挑选,而且不分国籍。委员会的职能是为对口的相应奖金颁发机构,进行筹备工作和提供咨询意见;但挪威委员会由于本身就是奖金颁发机构,因此其职能有所例外。
诺贝尔学会分别由每个奖金颁发机构建立,以便对奖金的执行过程,进行必要的调查,并以各种方式推行基金会的宗旨。后一项职责现在变得更加重要。
各协会及其成立年份如下:
● 自然科学院诺贝尔学会(1905),下设物理学部(1937)和化学部(1944)。
● 卡罗琳医学院诺贝尔学会,下设生物化学学部(1937)、生理神经学部(1945)和细胞研究与遗传学学部(1945)。
● 瑞典文学院诺贝尔学会,下设诺贝尔现代文学图书馆(1901)。
● 挪威诺贝尔学会,下设一座收藏关于和平与国际关系方面书籍的图书馆(1902)。
每个授奖单位设有一个由5人组成的诺贝尔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该委员会三年一届。
从诺贝尔的遗产接收过来的钱,总共有3100多万瑞典克朗。根据章程规定,将这笔钱的大部分用作“主要基金”(即奖金基金,约2800万克朗),剩下的一小部分,用来设立“建筑物基金”(行政大楼和每年举行授奖仪式使用的大厅租金)和“组织基金”,五项奖金部门各有一份“组织基金”,用来支付各自的诺贝尔学会的组织费用。
主要基金的增长,是通过每年将它在当年所获净收入的1/10作为附加资金,通过无法分配的奖金的利息,以及通过把这些无法分配的奖金的全部或部分(不低于1/3),交付主要基金作为资本而取得的。每年将主要基金得到的净收入,扣除前面所提到的1/10,然后平均分成5份,交给各奖金颁发机构使用。各奖金颁发机构,都将自己摊到的那份金额的1/4,留下作为与奖金颁发有关事宜的费用,其余部分则交给各自的诺贝尔学会,每份金额的3/4,构成奖金的款项。
除了组织基金之外,颁发各项奖金的部门还有由它们支配的“特别基金”和“储蓄基金”,作为规定范围之内某些特殊目的的费用。一切基金和其他财产,均属诺贝尔基金会所有,并由它来进行管理。总而言之,主要基金的收入,在减去32.5%(即10%的附加资本,加上剩下的90%中的25%,作为各奖金部门的经费),然后将它分成5个等份,就是每年颁发的诺贝尔奖金的金额。
诺贝尔奖的评选过程为:
(1)每年9月至次年1月31日,接受各项诺贝尔奖推荐的候选人。通常每年推荐的候选人有1000~2000人;
(2)具有推荐候选人资格的有:先前的诺贝尔奖获得者、诺贝尔奖评委会委员、特别指定的大学教授、诺贝尔奖评委会特邀教授、作家协会主席(文学奖)、国际性会议和组织(和平奖);
(3)不得毛遂自荐;
(4)瑞典政府和挪威政府无权干涉诺贝尔奖的评选工作,不能表示支持或反对被推荐的候选人;
(5)每年2月1日起,各项诺贝尔奖评委会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筛选、审定,工作情况严加保密;
(6)10月中旬,公布各项诺贝尔奖获得者名单;
(7)12月10日是诺贝尔逝世纪念日,这天在斯德哥尔摩和奥斯陆分别隆重举行诺贝尔奖颁发仪式,瑞典国王出席并授奖。
诺贝尔奖评选实际上是“无条件提名—投票制”评选。它的基本操作分为5个步骤:
① 每年秋季各专门委员会给许多国家的大学知名教授、科学院院士和符合诺贝尔评奖委员会组成条件的数千名人士发出私人邀请信,约请他们提名来年的诺贝尔奖获奖候选人。根据诺贝尔基金会的规定,每个提名人都不得提自己为候选人;提名人和被提名人名单在评奖结果公布之前必然严格保密,其中,被提名名单要保密50年。
② 所有获奖候选人的提名必须在评奖当年的2月1日以前反馈到各专门委员会。
③ 提名到达各专门委员会后,由各专门委员会聘请专家就获得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交诺贝尔奖评奖委员会。
④ 各专门委员会就评估后的候选人进行公开辩论。然后,通过投票做出最后决定,并立即宣布。最后决定一经宣布,任何人不得提出申诉。
⑤ 每年12月10日诺贝尔逝世纪念日,诺贝尔基金会将为所有奖项举行颁奖仪式。
u?获奖者最多的前10位国家及分科统计